海口市秀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海口市秀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是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16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秀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6日
  • 發布單位: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口市秀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秀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已經於2021年4月1日七屆區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口市秀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瓊府〔2019〕61號)、《海口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海府辦規〔202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使用區本級財政資金及政府性債務資金所進行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項目。使用上級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依照上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涉及樓堂館所項目,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對於區本級人民政府事權範圍內的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可以採取直接投資的方式;對於經營性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扶持科技發展、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為主。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早謀劃、早確定,確保前期工作充分準備與紮實推進,建設工期合理編排及按時、按質完成。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項目業主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原則上由有能力建設的區屬國有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含下屬事業單位)承擔,具體由各項目前期策劃責任部門報請區政府確定。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由項目業主負責建設。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外,不具備自行建設技術及管理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建制,由項目業主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項目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區發改委是區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下達項目投資計畫、項目庫管理、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撥付、組織申報項目上級專項資金、項目建設管理監督考核及開展項目後評價等綜合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統籌與撥付、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申報項目上級專項資金、工程竣工決算(含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進行績效評價,對我區資本金注入項目進行統籌管理,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進行綜合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及PPP綜合信息平台管理等。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含調整)審批,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等項目審批手續。
區住建局負責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及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等,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區審計局依法獨立履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決算及有關建設、運營情況審計監督職責,對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建設項目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含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必要時對重點工程項目進行跟蹤審計等。
項目業主負責在項目前期研究階段提出項目建設的規模、功能要求;組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並對報告的深度、質量和真實性負責;負責辦理前期報批手續; 依據概算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審核設計變更方案,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組織、監督與項目有關的招標投標工作;申撥項目資金,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進度,參加項目各階段驗收,並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含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組織項目的賬務、資料、產權、管養等移交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具體實施情況及報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統籌項目全過程的建設協調,承擔其他相應職責。
區水務局、區園林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科工信局、區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秀英分局、市行政執法局秀英分局、市資規局秀英分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並做好銜接和協調服務。
第二章 項目計畫管理
第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口市秀英區總體規劃(空間類)、區域發展規劃、財政中長期支出規劃及區本級財政預算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與區本級財政預算相銜接,通過建立項目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各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行業主管部門依據五年發展規劃,提出“建設項目五年規劃”;在符合城鄉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省、市投資政策方向和我區實際,對本單位“建設項目五年規劃”的項目落地可行性進行研究,制定動態的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建設計畫”。
區發改委每季度從政府投資“三年滾動建設計畫”中選定需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報請區政府同並由項目業主啟動前期工作至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列入儲備項目庫;每季度從儲備項目中提出需繼續推進前期的項目,報請區政府同意並完成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後,列入預備項目庫。
第十二條 區發改委結合儲備、預備項目推進情況及區財政確定的下一年度投資項目預算規模,按照輕重緩急原則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執行,同時抄送區委。
第十三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一經批准下達,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需要調整計畫的項目,須報請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同意後,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同時抄送區委。
第十四條 涉及城市建設急需啟動的計畫外新增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改委對項目建設必要性進行論證,商區財政局確認有明確資金來源後,提請區政府“兩重一大”專題會議同意,並列入當年投資計畫予以實施。
第十五條 預備項目確定後,涉及需要征地拆遷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立即對接區土地徵收中心、區房屋徵收中心啟動土地和房屋徵收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中涉及的管線遷改(含綠化)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六條 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對業主報送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批。
項目建議書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研究,編制的格式、內容和深度須達到和符合有關規定、規範的要求。
對擬建項目場地工程地質條件複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項目技術經濟論證和方案比較時,項目業主在取得規劃設計條件後,可提前開展地質勘察、方案設計工作。
第十八條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對項目業主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經濟合理性以及社會經濟效益、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開展諮詢評估。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組織項目評估,並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結論負責。
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其審批確定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及投資估算是作為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資金安排的主要憑據。
第二十條 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對項目業主報送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批。
初步設計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第二十一條 概算工程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工程費用,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工程費用10%的,或者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二條 經審批的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項目總投資,以及安排財政預算、撥付資金的依據。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應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造價審核機構開展審核。造價審核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組織項目審核,並對其出具的審核報告結論負責。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遵循流程最佳化,審批從簡的原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4個環節審批手續,合併為初步設計、概算2個環節審批:
1.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
2.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二)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由項目業主按照政府採購等相關規定直接向區財政局申請辦理設備購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黨政機關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辦公業務用房維修改造,由區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審查意見,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批,並按財政部門支出標準執行。
(四)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各有關專項規劃,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路網、光網、電網、氣網、水網等“五網”項目,報市資規部門確認後,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以規劃代項目建議書審批。涉及中央資金項目或不宜適用簡化程式的國家、省級重點項目除外。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含調整)的審批檔案有效期二年,建設周期長的保障房、土地儲備項目除外。
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審批工作的審批檔案持續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未能取得下一階段批覆檔案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申請延期,原則上予以延期1次。
第二十五條 採取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項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六條 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及其他重點項目,需要進行設計方案比選的,由項目業主制定比選方案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同意後實施。
對經評審合格入圍的設計方案,項目業主可結合項目實際給予不同程度的激勵補償。激勵補償費在項目總投資中列支。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及材料等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招標或採購。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確因以下原因導致原批覆概算總投資或工程費用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或在項目建設期間確需增加投資的,可進行概算調整: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地質條件變化、地下資源和考古發現等情況,造成投資大幅增加的;
(三)因國家政策變化、調整或者價格上漲的。
概算調整審批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前和主要設備業已訂貨後進行,原則上在項目建設期內只予調整1次。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調整概算,原則上由項目業主提出申請,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調整概算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總投資10%以內的,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批概算;
(二)調整概算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總投資10%及以上的,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初審意見後,由項目業主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再進行調整:調整超過原批覆概算100萬元以內的,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提請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同意;100萬元(含)以上的,提請區政府“兩重一大”專題會議研究。
對由於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造成的增加投資,不作為計取其他費用的基數。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進行施工,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制度。確需進行工程變更的,分以下情況按程式辦理:
(一)工程變更未涉及增加項目概算工程費用且不降低項目建設標準及質量的,由項目業主自行審查工程變更說明及調整方案後,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備案。
(二)工程變更涉及增加項目概算工程費用的,如增加投資可在批覆概算以內調劑解決的,其中設計變更部分由項目業主在變更內容現場實施前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進行技術審查後實施,工程簽證部分可由項目業主自行審查;如累計增加投資部分無法在批覆概算內調劑解決的,由項目業主按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程式辦理。
未按程式進行審查的工程變更不得計入工程總投資,不得納入工程竣工決算。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聯合驗收。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的,規劃、土地、質量、消防、人防等事項實行聯合驗收,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第三十三條 項目完成施工契約約定的施工內容且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業主應當在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的3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業主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項目(實體)接管移交手續,工程質量保修權利和責任一併移交接管單位,接管單位不得以接管條件不具備等非質量問題的理由拒絕接管。
項目(實體)移交後,項目業主應在完成工程竣工決算後的1個月內完成資產資料及財務移交手續,同時與產權管理部門辦理項目產權登記等。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必須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工程竣工決算指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發生的實際造價,主要內容為工程費、管線遷改費和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費、設備及工具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等;工程竣工決算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或產權登記的依據。
(一)純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的項目,無需辦理項目竣工決算。
(二)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業主自行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並報區財政局備案。
(三)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區財政局負責審核工程竣工決算。項目業主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後2個月內完成工程決算的編制工作,報區財政局審核批覆。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概算調整和工程變更的,原則上不得列入工程竣工決算。
項目涉及房屋徵收的,在房屋徵收工作完成後,可由區房屋徵收中心委託第三方機構提前辦理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決算審核,並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區發改委根據需要可以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資金安排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業主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情況及相關規定撥付前期費用和工程款。
(一)前期費用(含項目管理費):項目開工前的前期費用向區發改委申請,分前期啟動、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概算批覆等階段撥付。前期啟動費按項目估算總投資的0.5%(不超過20萬元)予以撥付;剩餘前期費用則分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概算批覆等階段撥付,原則上累計撥付費用均應包括至該階段已簽訂前期工作相關契約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項目開工建設後的剩餘前期費用與工程進度款一併納項目建設資金統籌管理,由項目業主按工程實施進度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第一次預撥的款項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批覆概算的30%,除區政府另有規定外,其餘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以工程進度作為依據,在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最高可撥付至項目概算批覆及管線遷改等預算批覆總額(不含預備費)的80%。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根據投資估算一次性撥付30%,再根據實際情況撥付至項目批覆概算的90%。
單純設備採購類項目在設備到位且經安裝驗收合格後可撥
付至中標價的95%。
(三)工程餘款在工程竣工決算批覆後,扣除建設管理費的10%以外,餘下部分全部付清;剩餘的建設管理費待完成項目資產和財務移交後再予以支付。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秀英分局、市資規局秀英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共同參與研究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情況,並按照各自職責在項目建設的各個環節履行服務、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於),由區監察委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辦理或出具項目審批、許可檔案等的;
(二)未按規定或無正當理由延遲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違反基本建設審批程式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利用職權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五)未對申請人履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進行檢查的;
(六)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損失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項目業主、代建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招標代理單位、諮詢評估單位等參建單位及使用、管養等接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於),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存在串通造假、故意虛報、重大疏漏、管理缺位等行為的;
(二)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工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規模的;
(五)設計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漏項等情況的;
(六)未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
(七)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八)未按規定時限辦理工程竣工決算的;
(九)沒有完成驗收即交付使用的;
(十)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的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義務的;
(十一)接管單位無故不接管工程項目的;
(十二)其他嚴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上述行為造成投資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使用國家、省級資金的項目或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從其規定。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前期審批和建設管理應參照本規定執行;科學技術信息化類和農業農村類等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衛生計生、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事業領域可參照《海南省政府投資社會領域基本建設項目實行代管制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利潤或獎勵資金按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如本規定與國家、省或市級新出台的有關政策相衝突,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規定印發實施前已撥付資金的項目,按其項目當期實施時相關管理規定中的資金撥付條款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