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鼓勵扶持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推動產業升級,實現本市經濟發展戰略目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主要包括:
(一)電子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技術;
(三)海洋工程技術;
(四)新醫藥技術;
(五)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六)光機電一體化技術、雷射技術;
(七)新材料技術;
(八)環境保護技術;
(九)航空航天技術;
(十)輻射技術;
(十一)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三條 政府對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海洋開發和生態環保等高新技術領域的發展給予重點扶持。經市科技主管部門鑑定,其產品開發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且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3年內由市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增值稅的市留成部分按90%的比例返還。
第四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所得稅,第3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減免所得稅期滿後,當年產品出口額達到當年企業銷售收入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核,可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第六條 對本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和國家級新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3年內、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和省市級新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2年內,企業所得稅市留成部分實行全額返還;增值稅市留成部分按90%的比例由市財政部門返還。
第七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第一次銷售之日起2年內,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市留成部分按90%的比例由市財政部門列收列支返還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轉產收益,其所得稅市留成部分由市財政部門列收列支返還項目擁有者。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國(境)內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參與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建設。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於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從事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產品,在省內銷售的,免徵生產環節增值稅;在省外銷售的,自投產年度起3年內,由市財政部門返還增值稅市留成部分的60%,第4年至第6年返還40%。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條所規定的返還增值稅優惠不得重複計算,企業同時符合幾項返還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
第十二條 企業用稅後利潤投資在本市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與該投資額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市留成部分,由市財政部門列收列支返還企業。企業用取得的利潤在本市再投資創辦或擴展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產品,且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可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市留成部分。
第十三條 對開展加工貿易的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進出口契約和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契約備案手冊驗放。
第十四條 經海關批准,高新技術企業可設立保稅倉庫及保稅工廠。海關對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進口的料件按保稅貨物進行管理。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經營、技術開發、產品開發所需進口的企業自用的儀器設備,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項目有關規定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七條 教學、科研單位為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教學、實驗而進口的自用設備和物品,凡符合國家對進口科教用品有關規定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外經貿主管部門登記,即可從事非指定公司經營商品的進出口業務;經市科技主管部門確認屬高新技術企業並確有需要者,由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從優審核,並向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申請備案後,即可在國內各口岸從事核定經營範圍內的出口業務;出口業績達標後,還可在國內各口岸從事進口業務。上述企業享有出口退稅、申領配額、許可證的權益。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新購置生產經營場所,免交項目建設市政配套費。其生產經營場所,如經營確有困難,經稅務部門核定,可自該企業開業之日起,5年內免繳房產稅。
第二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使用劃撥土地,可依法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給予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需要計入管理成本。其中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核,允許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根據需要,經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可對生產和科研設備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境)內外高新技術成果在本市轉化,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經認定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經相關機構評估,成果價值占資本的比例允許達到35%,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允許單位從轉讓收入中提取20%-30%的比例獎勵研製者;作價入股的,允許單位從作價股份總額中劃出20%以上,作為研製者的個人股;由本單位使用的,允許連續不少於3年從純利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獎勵研製者。
為企業引進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項目的中介機構和個人,企業應給予引進者一定的獎勵;該項目獲利後,允許企業從純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引進者,或者實行一次性獎勵,獎勵方式可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員工,其個人所得稅按有關優惠政策執行。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紅利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已實際分紅或退股的,按分紅或退股的數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戶口在本市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因公或因業務需要出國、出境的,可由市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政審,市公安部門優先受理或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在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經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由市公安部門辦理本人及家屬在本市落戶的手續,其子女入學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優先給予照顧。
第二十八條 市住宅管理部門在出售微利商品房時,應將高新技術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納入購房範圍。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得力措施,保護經依法登記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名稱、註冊商標、專利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項目,須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和登記,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證書;企業必須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註冊,方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