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7月,《海南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海南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生命健康權益,規範本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稱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指由急救中心(站、點)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網路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醫療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規定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是指經依法審批,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指揮調度機構、急救中心(站、點)和急救網路醫院:
(一)指揮調度機構,是指受理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調派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機構;
(二)急救中心(站、點),是指根據省級規劃設定,具體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單位;
(三)急救網路醫院,是指接受院前醫療急救指揮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科學規劃、平急結合,以人為本、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領導,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院前醫療急救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健全和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需求相適應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體系。
第五條 省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建立符合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特點的管理體制,明確劃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並將院前醫療急救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協調、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為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推動改善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二)自然資規部門將院前醫療急救納入城市、區域規劃政策和戰略,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等;
(三)財政部門做好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資金保障;(四)工信部門推動涉及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化建設事
項;
(五)公安、交通部門向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提供道路交通實況信息,公安部門及時疏導交通,採取措施保障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優先通行;
(六)人才發展局會同行業行政部門做好急救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自主評審工作;
(七)機構編制部門做好急救中心(站)機構人員編制設定和調整工作;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健全完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招聘錄用、薪酬待遇、職稱評定、晉升等方面的激勵保障機制;
(九)醫療保障部門統籌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將院前急救醫療服務費用納入醫保支付;
(十)民政、教育、應急管理部門、紅十字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支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事業。
第八條 鼓勵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急救技術方法、設施設備等研究和急診醫學相關研究,支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使用先進醫療科學技術。
中西醫並重,本省支持中醫藥診療技術和方法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中的推廣和套用。
第二章 服務機構
第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院前醫療急救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城鄉布局、區域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和醫療急救機構分布情況、接診能力等因素,編制本省醫療急救機構設定規劃,統籌醫療急救機構布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統一規劃建設急救中心(站、點),建設應當符合統一的標準。
第十一條 省級指揮調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省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業務指導以及質量控制;
(二)根據統收分揀、屬地負責的原則,負責全省“120”急救電話的集中受理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統一調派;
(三)參與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化建設;
(四)參與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五)組織開展急救培訓、演練和科研活動,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推廣急救新技術;
(六)設計全省急救人員制式服裝統一樣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急救中心(站、點)履行下列職責:
(一)急救中心負責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業務指導以及質量控制;
(二)市、縣急救中心受理本區域重大活動救護車使用申請,向省級指揮調度機構報備;
(三)急救站(點)接受統一調派開展院前醫療急救;
(四)參與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五)組織開展急救培訓、演練和科研活動,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推廣急救新技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急救網路醫院做好下列工作:
(一)根據相關標準設立急救站;
(二)服從指揮調度,承擔指定的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資料和信息的登記、保管、上報工作;
(四)定期開展急救人員的急救知識、技能培訓和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成立質量控制中心並組建專家庫。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執行服務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
第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惡意撥打、占用“120”急救呼叫號碼和線路,不得冒用急救中心(站、點)以及“120”的名稱和標識從事醫療急救相關活動。
當班車組嚴禁調用,確因重大社會活動醫療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調用院前急救車輛的,應當提前向所在市、縣急救中心提出申請並報省級指揮調度機構備案,由所在市、縣急救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調配,申請方應支付使用費用。
第十六條 指揮調度機構應當設定適量的專線電話線路,保證急救呼叫電話暢通,並配置專門的調度人員二十四小時接聽急救呼叫電話。
調度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及時接聽急救呼叫電話,詢問並記錄患者信息,進行登記處理及時發出調度指令。
患者及其家屬或者現場相關人員應當配合調度人員詢問,如實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急救人員應接到調度指令後在規定時間內出車;到達急救現場按照醫療急救操作規範對患者實施救治,並將患者及時轉運至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標準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收費問題延誤救治。
第十八條 急救人員應當按照就近、就急、就專科兼顧患者及其近親屬意願的原則,將患者及時送至醫療機構救治。
患者或其近親屬要求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要求其確認。
患者為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由急救醫師決定送往相應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第十九條 在轉運、診療過程中,急救人員發現患者有自殘、攻擊他人或者損毀財物等危險行為的,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並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患者採取強制措施並協助運送。
第二十條 對急危重症患者,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將患者有關情況提前告知擬轉運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救治準備。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首診負責制原則,及時完成患者的交接,不得拒絕接收,不得留滯院前急救車輛以及車載設備、設施。
患者在接受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一併交由救治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二條 院前醫療急救病歷由醫療機構按照門診病歷管理相關規定管理保存,患者及其近親屬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查閱、複製。
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錄音、派車記錄等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三條 每輛院前救護車應當配齊包括急救醫師、護士、駕駛員等急救人員,有條件的可以配備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
急救人員應當按崗位統一著裝,在急救人員的指導下現場相關人員應當密切配合對患者展開急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急救人員的正常工作,患者及其近親屬拒不配合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相關標準配備救護車,車型包括監護型、負壓型、涉水型和新生兒轉運型等,數量應滿足衛生應急需求。
建立院前救護車定期查驗和報廢制度,保持車況和車載醫療設備、物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確保車輛處於正常待用狀態。
第二十五條 全省統一按國家標準噴塗或貼上院前醫療急救標識,配置車載醫療設備,安裝標誌燈具和警報器。未納入院前醫療急救體系的車輛不得使用院前醫療急救標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統籌推進消防急救聯勤站建設,實現消防救援與院前醫療急救深度聯動。
第二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院前救護車進行清潔和消毒,保證公共衛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建設洗消站點,配備洗消設備。
第二十八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臨床類別急救醫學專業;
(二)臨床類別非急救醫學專業、中醫類、中西醫結合的醫師,應當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接受急救醫學專業系統培訓或者專業進修,並經考核合格。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的護士,應當依法取得護士執業資格;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經過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組織的急救技能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條 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收費標準支付費用。患者及其家屬因自身原因拒絕接受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已派出的院前救護車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支付已經發生的院前救護車使用費。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建立完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招聘錄用、晉升、不低於屬地急診醫務人員平均收入的薪酬等激勵保障機制。
建立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特點相適應的醫護人員崗位輪轉機制,建立“以獎代補”激勵機制。
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一年以上的經歷視為基層衛生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院前救護車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受法律保護:
(一)依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
(二)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消防車通道、應急車道;
(三)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四)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車;
(五)不繳納停車費。
公安部門應當為急救中心(站、點)施劃專用停車泊位,依法處罰院前救護車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不按規定讓行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下列事項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一)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建設和運行;
(二)購置、更新和維護救護車、醫療急救設備和其他急救物資;
(三)院前醫療急救人員薪資、統一制式服裝及職業保險;
(四)急救人員培訓和演練;
(五)對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臨聘人員實行同工同酬;
(六)其他應當由政府保障的與院前醫療急救相關的事項。
審計部門應當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公共資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績效情況依法進行審計。
第三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智慧指揮調度系統應與110、119、122等平台間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具備“患者-救護車”雙向定位功能。
第五章 社會急救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社會急救能力建設,衛生健康行政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社會急救技能培訓,普及急救知識。
公安、教育、交通、住建、商務、旅文、應急、民政、金融等部門應當組織本系統工作人員積極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普及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履行醫療急救知識普及、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等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急救知識、技能普及工作。
鼓勵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工作性質和特點,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急救培訓;鼓勵個人參加急救培訓。
第三十五條 公眾發現急救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進行急救呼叫,根據現場情況可以立即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在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為患者急救提供便利。
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器械的場所,具備急救技能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急救。
本省鼓勵單位和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公眾參與緊急現場急救。
第三十六條 因實施緊急救助造成患者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醫療急救需要,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醫療急救設備。
公共場所醫療急救設備設施、藥品配置指導目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維護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志願者組織可以招募、組織志願者開展醫療急救公益性宣傳、普及醫療急救知識等醫療急救志願服務活動。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志願者組織參與醫療急救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組織應當為志願者提供醫療急救志願服務所需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政府推動120調度指揮系統、志願者信息管理系統、AED信息管理系統數據聯通聯動,實現公眾急救與專業醫療急救無縫銜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級設立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有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舉報和投訴,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有關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服從院前急救調度指揮中心指揮調度的;
(二)推諉或者延誤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
(三)違反患者轉運原則運送患者的;
(四)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急救站點及相關服務違規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六)未經批准將救護車挪作他用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一)惡意撥打、占用“120”呼叫號碼和線路資源,致使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以侮辱、毆打等方式妨礙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實施急救的;
(三)故意損壞救護車和其他院前醫療急救設施設備的;
(四)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
(五)冒用“120”、“急救中心”等名稱發布信息的;
(六)其他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與非急救醫療轉運實行分類服務和管理。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運作原則。
第四十六條 探索建立具有海南特色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體制機制。
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管理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海南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依據及出台目的
(一)背景
1.工作形勢
院前醫療急救是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公益性事業,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高於一切。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強調,要堅持基本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不斷完善制度、擴展服務、提高質量,讓廣大人民民眾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預防、治療、康復、健康促進等健康服務。
2.我省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短板
(1)急救網路建設。按照國家標準(城市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5公里,農村地區服務半徑10-20公里),全省現有急救站點不僅數量少,而且分布在城市主城區,農村偏遠地區較為缺乏。
(2)救護車數量配置。省委省政府2023年將“15分鐘醫療救治急救圈”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為全省增加131輛救護車。但按照國家標準(地級市每3萬人配置1輛救護車、縣域每1萬人配置1輛救護車),全省救護車數量需求仍存在缺口。此外,全省各市縣將救護車等同於一般的公務車進行管理,核定車編嚴重不足;現有救護車經常被隨意抽調參與各類活動醫療保障,導致有限的急救資源被擠占;部分救護車使用年限較長,車載設備完好率低,設備老化,性能不強,搶救能力有限。
(3)經費保障。各市縣政府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統籌規劃不夠,在急救站點建設、救護車配備,公共場所急救設備配置、急救人員待遇保障等方面財政投入有限。
(4)急救人才隊伍。院前醫療急救崗位缺乏吸引力,風險高、強度大,經常暴露於多種職業危險因素之中;急救醫護人員除了開展現場醫療急救外,還要承擔患者搬運等繁重工作,加之急救人員薪酬待遇偏低、入編和職稱晉升困難,職業發展空間有限,導致急救人員流動頻繁,無法形成人才梯隊。
(5)指揮調度質量。目前全省120指揮調度以市縣為主,各自為政;除海口以外,大部分市縣很少有專職的接警調度員,基本上由急診科護士兼任,值班不固定、調度不專業,缺乏遠程急救指導;全省院前、院內醫療數據尚未即時互通,缺少呼叫定位功能,與醫保、公安、消防、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共享聯動不足,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
3.全國院前醫療急救法規出台情況
全國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出台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2年2月再次徵求各省份關於《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
國家相關部委持續深入推進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國家民用航空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通知,我省5家醫院(省人民醫院、海口市人民醫院、海南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三亞市人民醫院、解放軍總醫院海南醫院)、3家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海南省公共衛生緊急救援指揮中心、海口120急救中心、三亞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入選航空救護聯合試點醫療機構名單;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2年5月16日印發通知,海南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入選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第一批項目儲備庫名單。這充分表明國家衛生健康委自2014年頒布實施《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以來,始終深入推進院前醫療急救。
4.我省近年來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政策保障情況
2020年12月25日,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人員損傷警醫聯動救援救治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瓊公通〔2020〕145號),明確協力構建海南省道路交通傷三級救援救治體系,建立應急救治專家庫,實現“快速發現、及時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的工作目標;省消防委於2021年10月13日印發《海南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業發展規劃》,明確提出推行消防救援與院前救護深度聯動,統籌消防救援站同步建設醫療急救站,加密緊急醫療救護網路布局;開展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醫療救援專業技能培訓,逐步實施醫療救護員資格認證;對消防救援接處警系統進行智慧型化改造,進一步規範滅火、救援、醫療協同處置程式;最佳化119、110、120聯動指揮平台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至2025年,50%以上市縣的消防救援人員完成醫療救護技能輪訓,30%以上的市縣建有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聯勤示範站。新建消防站均預留救護車庫和救護人員執勤辦公場所;2021年10月31日海南省政府13部門聯合印發《海南省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實施方案》(瓊衛應急〔2021〕5號)(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我省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科學規劃、平急結合、以人為本、注重實效。主要目標:到2025年,建成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政府主導、全域覆蓋、運轉高效、服務優質的海陸空一體化緊急醫學救援機制和省、區域、市縣、城區(鄉鎮)四級院前急救服務體系,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人才隊伍長足發展、服務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社會急救知識技能全面廣泛普及、急救相關產業健康發展,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事業發展的氛圍。具體指標:最佳化省公共衛生緊急救援指揮中心職能,建成全省統一的指揮調度信息化平台,與健康信息平台、二級以上醫院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共享;海口、三亞、儋州、瓊海、五指山5個市縣建成區域級公共衛生緊急救援指揮中心,完成市縣急救中心(站)標準化建設;合理布局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增加急救中心(站)數量,城市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5公里,農村地區服務半徑10-15公里;全省用於院前急救的救護車數量按照常駐人口比例進行配備,原則上按照地級市每2萬人口、縣級市縣每1.2萬人口配備1輛救護車(全省680輛以上),其中負壓型救護車不少於40%,平均急救呼叫滿足率達到98%;全省120急救電話開通率達到100%。120呼救電話10秒內接聽比例達到98%,3分鐘出車率達到98%。院前醫療急救病例書寫率達到100%。危急重症現場醫療監護或搶救措施實施率達到98%;急救中心(站)急救人員配備滿足服務需求;全省取得急救培訓證書的居民比例達到2%以上;註冊登記的院前急救志願者人數達到常駐人口的30%(全省不少於30000名)。
5.我省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工作已經出台的工作實施方案僅為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效力不夠,很難解決體制機制、人員編制、待遇薪酬等需法律規定解決的問題。
(二)依據
一是省領導有關批示。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關注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省領導就我省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省級有關政策檔案作支撐。
(三)目的
規範本省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提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權。
二、主要內容
本條例共分八章:總則、服務機構、服務規範、服務保障、社會急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計四十七條。
本條例撰寫主要參考了近年《海南省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實施方案》、《海南省提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若干措施》兩個檔案的有關表述,預留了具體規定製定保障條款。
三、提請重點關注或討論的事項
(一)關於急救醫療服務的政府責任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關於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職責,並規定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二)關於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反應能力的措施
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反應能力,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建設要求。(第九條、第十條)
二是明確了救護車配置與使用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
三是規範了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第十六條)
四是強調了院前醫療急救的送院原則。(第十八條)
(三)關於規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的措施
為了提高院內急救資源使用效率,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完善了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急救的銜接機制。(第二十條)
二是強調了首診負責制。(第二十一條)
三是規定了病歷按照門診病歷保存和管理。(第二十二條)
四是規定了在場人員須通力配合進行救助及家屬不予配合應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四)關於社會急救的有關要求
社會急救是急救醫療服務的補充,條例草案明確了以下要求:
一是鼓勵緊急現場救護。(第三十五條)
二是明確了具體單位加強急救能力建設和組織開展急救技能培訓、普及急救知識的義務。(第三十四條)
三是大力倡導志願者服務,推動志願者信息管理系統與多平台無縫銜接。(第三十八條)
(五)關於急救醫療服務的保障措施
明確了救護車通行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條)
四、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建立統一指揮調度機制。建立院前醫療急救體系,成立“海南省院前急救調度指揮中心”,與海口市120急救中心合署辦公,承擔全省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職責,受理全省120急救電話和指揮當班車組。按照“統收分揀、屬地負責”原則,受理全省院前急救投訴,打破以行政區劃為範圍的院前醫療急救格局。對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承擔的省級統籌職能和新增任務支出,由省財政對海口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市縣急救中心負責轄區站點管理、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推動院前醫療急救和院內急診相對獨立和有序銜接,確保院前急救人員相對固定,充分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公益性。
(二)多舉措強化救護車配置。根據我省救護車實際需求,結合公務用車改革情況,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核定救護車編制;在編制內增配救護車,車型以普通型為主,適當加強負壓型、涉水型和新生兒轉運型救護車配備,滿足衛生應急需求;到“十四五”期末,全省救護車數量達到600輛以上。以市縣(區)為單位核定轄區救護車編制;統一全省救護車標識,規範警燈、警報器和急救標記;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救護車運行狀態、設備使用情況管理,完善救護車及車載設備更新報廢制度。
(三)加強院前急救人才配備。各市縣按照每萬人口不少於1.5名配備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對專業技術要求高的人員,如醫師和調度員等優先使用編制保障。市縣衛生健康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急救輔助服務。支持海南醫科大學、海南衛生健康職業學院設定本、專科急診方向臨床專業,並通過“訂單定向”方式培養院前醫療急救人才。在省屬醫院建設急救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大力開展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項目,做好鄉村醫生急救培訓。
(四)創新急救人才激勵政策。允許公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兩個允許”的要求,在充分保證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情況下開展的非急救轉運服務所得收入扣除成本並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的結餘,核增其績效工資總量,用於參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績效工資發放。在申報職稱評審時對院前醫療急救人才的申報材料、面試題目等與院內急診人員相區別,可視申報情況,單獨分組評審,打通其職稱晉升通道,在崗位聘任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為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全額購買醫療責任險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拓寬職業發展通道,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可根據專業類別申報參加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轉崗培訓或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合格推薦交流至相關醫療機構或崗位。
(五)完善院前醫療急救網路。推動全省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標準化建設,按照城市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5公里、農村服務半徑10-20公里標準合理布局急救站點;海口、三亞、儋州等有條件的市縣建消防救援和院前急救聯勤示範站;建立救護車“以獎代補”制度;推進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海南)建設,突出海上救援功能,加強與海事、海警、搜救機構協作和軍民融合,推動建立輻射周邊國家和毗鄰省份的海上醫學救援合作機制;深化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有條件的市縣要確定一家醫療機構設定直升機停機坪;建成海陸空立體化、具有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
(六)完善院前急救信息系統。加快升級完善全省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系統,更好應對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救援工作。完善“患者-救護車”雙向定位功能,提供語音、圖文、視頻以及多語種呼救模式,縮短急救反應時間,緩解患者焦慮情緒。推進120指揮調度系統與醫保、公安、消防、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信息和數據平台對接和聯動,接入志願者信息平台實現聯動,實現院前醫療急救費用醫保即時結算,深化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救治聯動機制。完善全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地圖,建立健全非急救醫療轉運調度平台。
(七)健全社會急救體系。建立穩定的社會急救培訓師資隊伍,針對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人群深入開展急救知識技能培訓活動,定期開展急救知識技能大賽,建立社會急救獎勵制度。推進公共場所急救安全屋建設和AED、急救包(箱)配置,支持市縣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加強AED配置維護等應急救治服務,AED配置工作作為安全生產檢查、健康城市、健康鄉鎮重要考核內容,爭取在全國率先實現AED配置目標。
(八)強化急救支持保障措施。科學核算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成本,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將符合條件的院前醫療服務收費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健全非急救醫療轉送服務管理制度,最佳化公立醫療機構非急救轉運服務收費標準,落實第三方轉運機構價格備案和公示制度。市縣財政每年對急救站點建設、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培訓以及急救輔助服務給予專項補助,確保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和急救安全屋等持續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