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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推進和規範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三沙市除外)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設在司法行政機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各級社區矯正委員會應當制定工作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各成員單位在執行《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可以提請本級社區矯正委員會協調。
社區矯正委員會應當建立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聯席會議制度和日常聯絡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銜接,定期會商社區矯正刑事執行重點難點問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嚴格依照《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
第四條 司法所根據市縣(區)社區矯正機構委託,承擔下列社區矯正工作:
(一)配合縣級社區矯正機構開展調查評估;
(二)參加入矯、解矯宣告;
(三)組建矯正小組,組織指導矯正小組依法開展工作;
(四)制定、調整、執行矯正方案;
(五)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
(六)負責社區矯正對象外出、遷居、會客、特定區域或場所準入申請的審核;
(七)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並組織實施日常考核管理,提出獎懲建議;
(八)建立矯正對象工作檔案;
(九)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信息交換平台,實現信息共享、業務協同。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實時查詢社區矯正對象基本信息、交付接收、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脫離監管、被治安管理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變更刑事執行、辦理再犯罪案件、違法違規行為制止、失聯查找、重點關注人員管控等情況,共享社區矯正工作動態信息,提高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調查評估與核實居住地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擬建議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同級社區矯正機構開展調查評估。
第七條 委託機關在委託調查評估前,應當書面確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本人的居住地,並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不得變更居住地。
第八條 委託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所在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發出《調查評估委託函》。委託函應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及其家庭主要成員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案由以及委託機關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內容,有被害人的,應當提供被害人的住址及聯繫電話,同時附帶下列法律文書:
(一)人民法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書或者自述狀;
(二)人民檢察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意見書;
(三)監獄、看守所委託時,應當附帶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減刑裁定書複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材料。
委託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委託調查評估手續,不得將材料交由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轉遞。社區矯正機構不得接收委託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轉遞的委託調查材料。
第九條 調查評估應當重點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以下情況:
(一)居所情況;
(二)家庭和社會關係;
(三)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
(四)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
(五)生活來源;
(六)擬禁止的事項;
(七)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
(八)對擬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審核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條件;
(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否具備履行監護責任條件;
(十)其他事項。
第十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委託調查評估函》後,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司法所公務員)開展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走訪、座談、個別約談、查閱調取相關資料、要求相關機關或企事業組織協查等方式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出調查評估意見。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調查核實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後,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召開由人民警察、社會工作者、社會志願者、有關單位、部門和社區居民代表等參加的評議會,對適用社區矯正可能產生的社區影響、再犯罪風險以及是否具備監管教育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一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在《調查評估意見書》中明確提出適用社區矯正合適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一般應當採納。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法按時反饋調查評估意見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已經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不再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並向委託機關書面說明不再出具意見的原因。
第十二條 除依法在法律文書中予以說明的調查評估相關情況外,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調查人、調查對象以及調查評估其他相關具體事項予以保密,不得隨意泄露給被調查評估對象。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本省具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來源的,該固定住所所在地可以確定為社區矯正執行地。
在本省有合法住所且已經或能夠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固定住所;本人有合法穩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或家庭成員、近親屬以及其他人員願意為社區矯正對象生活提供經濟支持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固定生活來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當地有生活來源的,可以認定為居住地:
(一)在當地購有(自有)房產,並能出具產權證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產所有權、使用權證明的;
(二)在當地租用房子,能出具與產權人簽訂繼續租賃六個月以上契約的;
(三)在當地借用房子,能出具與產權人簽訂繼續借用六個月以上書面承諾的;
(四)就醫的醫院為其出具需要長期住院診療證明和就學的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學籍證明的;
(五)其它能夠認定為居住地的情形。
第十四條 居住地存在爭議的,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協商相關同級社區矯正機構確定,若仍無法確定的,可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中闡述確定理由和依據後,確定最終執行地。被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
第三章 銜接與交付執行
第十五條 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以下銜接工作:
(一)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並發放社區矯正告知書,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未按時報到的法律後果;
(二)與社區矯正對象簽訂願意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社區矯正告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對於被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監獄、看守所應當做好以下銜接工作:
(一)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並發放社區矯正告知書,告知社區矯正對象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以及未按時報到的法律後果;
(二)與社區矯正對象簽訂願意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三)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假釋裁定書、假釋證明書副本、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社區矯正告知書;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減刑裁定書複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材料等法律文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罪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刑事判決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檢察意見書、罪犯病情診斷或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意見及相關病歷材料(或材料複印件)、社區矯正告知書、社區矯正保證書等送達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並抄送執行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和人民檢察院。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向執行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交付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及決定書、檢察意見書、社區矯正對象病情診斷書或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意見及相關病歷資料、社區矯正保證書、保證人資格審查表、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減刑裁定書複印件、出監鑑定表以及罪犯服刑期間表現情況等材料(或材料複印件),並抄送執行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監獄或看守所應當自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將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移送至執行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
公安機關、監獄或看守所在押送交付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前應當書面通知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協商確定移交的時間、地點等。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已在社會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的,在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在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接受治療的醫院辦理有關法律文書和人員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的法律文書後,應當做好收文登記,核查法律文書是否齊全。
法律文書齊全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回執;法律文書不齊全或者有誤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制發《社區矯正法律文書補齊通知書》送達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在五日內補齊或更正相關法律文書,並送達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憑社區矯正告知書、社區矯正保證書、生效判決書到執行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第二十一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法律文書後,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限報到的,應當立即組織查找,並向社區矯正對象的家屬、監護人或直系親屬書面告知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情況及後果。24小時內查找無果的,應當書面提請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查找。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並及時反饋查找進展情況。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對被裁定假釋的罪犯,應當同時抄送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
第二十二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為每名社區矯正對象建立社區矯正檔案,社區矯正檔案包括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和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
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包括:
(一)卷宗目錄;
(二)刑事判決書、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以及結案登記表、社區矯正告知書等法律文書;
(三)社區矯正宣告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四)社區矯正法律文書補齊通知書;
(五)社區矯正對象基本信息表;
(六)委託調查評估函、調查評估意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社區矯正對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會客、外出、經常跨市縣活動、執行地變更、暫予監外執行事項)審批表;
(八)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
(九)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
(十)對社區矯正對象查找、現場處置、追捕、終止社區矯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信息化核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十二)社區矯正對象報告單,病情複查和審查、鑑別材料,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材料;
(十三)社區矯正表揚(訓誡、警告、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審批表、決定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四)協助查找社區矯正對象通知書;
(十五)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減刑、逮捕)審核表、建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六)社區矯正對象逮捕建議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七)社區矯正對象減刑建議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對社區矯正對象教育幫扶(心理輔導)的材料;
(十八)社區矯正期滿鑑定表;
(十九)解除(終止)社區矯正宣告書、通知書、證明書;
(二十)社區矯正法律文書送達回執;
(二十一)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包括:
(一)卷宗目錄;
(二)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方案;
(三)社區矯正對象矯正小組工作記錄;
(四)對社區矯正對象實地查訪形成的材料;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分類管理、考核的材料;
(六)對社區矯正對象教育幫扶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解除社區矯正之日起三十日內,其社區矯正執行檔案與工作檔案分別裝訂成冊,移交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檔案室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社區矯正檔案管理制度,嚴格社區矯正對象檔案管理。司法機關因辦案或者法律監督工作需要,可以憑法律文書及相關證件查閱、摘抄或者複製社區矯正對象檔案;其他單位和個人需要利用社區矯正對象檔案的,需持相關單位公函及證件,並經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對檔案進行查閱、摘抄或者複製。依法獲得的社區矯正對象檔案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 非法提供。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檔案,按照《社區矯正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管理,其解除社區矯正時依法封存。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在辦理接收手續後,如需要受委託的司法所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的,應當書面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在三日內到指定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到。
第二十五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自接收社區矯正對象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確定矯正小組,並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每個矯正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成員;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矯正小組中至少有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成員。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和矯正小組應當認真履行《矯正責任書》。
矯正小組組成及職責:
(一)組長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專門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託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司法所公務員擔任,負責組織制定矯正方案,督促矯正小組成員落實矯正方案;
(二)副組長可以由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擔任,負責提供專業化的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落實矯正小組文書檔案工作;
(三)成員可以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人員、專職人民調解員、格線員及社區矯正對象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保證人擔任。
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需求,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向社會招募社區矯正志願者參加社區矯正對象矯正小組,提供教育、法律援助、疾病診治、心理輔導、幫困扶助等相關支持。
第二十六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矯正入矯宣告。
社區矯正小組成員、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保證人應當參加宣告;檢察官、社區民警、村(居)民委員會的人員、民眾代表、社區矯正對象所在單位、家庭成員以及志願者可以參加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且宣告不公開進行。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將宣告時間、地點提前告知司法所、縣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參加宣告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入矯宣告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宣告開始,並宣讀現場紀律;
(二)主持人宣讀參加宣告社區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參加的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社區矯正小組工作職責;
(三)主持人宣布社區矯正對象身份,由記錄人查看身份證件;
(四)主持人宣讀社區矯正對象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五)社區矯正對象宣讀《願意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六)社區矯正對象簽訂《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七)宣告人宣布宣告儀式結束後,由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參加的人員在入矯宣告記錄中簽名確認後,退場。
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宣告不公開進行,但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並簽名。
主持人應當是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公開宣告的,社會公眾可以旁聽。
社區矯正對象因身體原因不能到矯正宣告室接受宣告的,可以到其住所或者治療地進行宣告。
第二十八條 參加社區矯正宣告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現場紀律:
(一)未經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批准,不得錄音、錄像、拍照;
(二)未經主持人同意,不得隨意發言;
(三)關閉移動通訊設備或者調整至靜音狀態,並不得撥打或者接聽;
(四)不得隨意走動、交談、鼓掌、喧譁;
(五)不得吸菸、進食、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
(六)不得有其他危害社區矯正宣告安全或妨害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依法對社區矯正對象遵守社區矯正規定、服從監督管理和接受教育幫扶以及其他日常表現等情況開展日常管理考核。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對日常管理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並作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和依法給予表揚、訓誡、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以及減刑的依據。社區矯正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覆核。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日常考核獎懲不公開進行,需要依法獎懲的,應通知監護人到場。
第三十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嚴管、普管、寬管三個等級監管,“嚴管”為最低級別,“寬管”為最高級別。
新入矯的社區矯正對象屬於涉黑、涉惡、涉恐、涉爆、涉毒、涉邪教或經風險評估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實施嚴管三個月,其他的根據風險等級實施普管或者寬管。從第四個月開始,根據考核結果調整監管等級。考核結果良好的,晉升一級監管級別;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降低一級監管級別;考核結果合格的,保留原監管級別不變。社區矯正對象被警告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即時調整為嚴管。
第三十一條 適用嚴管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以下監督管理規定:
(一)外出請假從嚴審批;
(二)接受信息化核查,按要求報告自己活動情況;
(三)每周到指定地點報到不少於一次,每月書面報告思想和活動情況不少於一次;
(四)按要求參加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的集中教育、個別教育或心理、行為教育矯正活動;
(五)每月參加公益活動不少於兩次;
(六)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其每日向司法所或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情況。
第三十二條 適用普管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以下監督管理規定:
(一)接受信息化核查,按要求報告自己活動情況;
(二)每半月到指定地點報到不少於一次,每月書面報告思想和活動情況不少於一次;
(三)按要求參加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的集中教育、個別教育或心理、行為教育矯正活動;
(四)每月參加公益活動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三條 適用寬管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以下監督管理規定:
(一)接受信息化核查,按要求報告自己活動情況;
(二)每月到指定地點報到不少於一次,每月書面報告思想和活動情況不少於一次;
(三)按要求參加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的集中教育、個別教育或心理、行為教育矯正活動;
(四)鼓勵社區矯正對象根據自身技能參加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 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措施不受其對應的管理類別限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作出相應調整。
第三十五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上門走訪、實地檢查、通訊聯絡、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其中,對嚴管和重點社區矯正對象每月不少於一次走訪。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遇有特殊情況,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及時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有關情況,根據需要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到辦公場所報告、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每月召開社區矯正研判分析會,通過排查、核對、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教育幫扶動態情況以及社區矯正對象思想、行為動態,制定落實監管教育措施,防範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和再犯罪現象發生。
第三十七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結合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在社區矯正對象入矯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制定矯正方案;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制定矯正方案還應充分考慮其成長經歷、家庭監護條件和未來發展需要等情況。
矯正方案執行周期一般為三個月;矯正方案執行期滿前的五個工作日內,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對矯正方案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分類管理、實施效果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確定繼續沿用或調整矯正方案。
矯正方案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
(二)社區矯正對象需求調查和分析情況;
(三)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分析;
(四)社區矯正對象綜合評估結果;
(五)擬採取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應當包括社區矯正對象犯罪案由、犯罪類型、刑期、禁止令內容和期限以及居住情況、個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工作狀況等,可以包括前科情況、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係日常交往情況及家庭支持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綜合評估包括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評估、風險評估、社會(區)影響評估、日常考核管理情況評估、矯正效果評估等。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方案監督管理措施應當明確有關禁止令、報告、會客、外出、保外就醫、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接受信息化核查等事項的具體要求。
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方案教育幫扶措施應當明確教育矯正、心理矯正以及公益活動具體次數、具體方式等;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幫扶措施。
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採取有利於其健康成長、融入社會的矯正措施,同時督促、教育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通知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將矯正方案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以及違反的法律後果告知社區矯正對象、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
第四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根據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的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和社會活動等情況。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還應當報告遵守禁止令的情況。
社區矯正對象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照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的信息化核查要求,定期報告和不定期報告其活動情況。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社區矯正對象報告自己活動情況的頻次,但不得給社區矯正對象工作生活造成明顯的、不必要的影響。
社區矯正對象拒不接受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的核查,不按要求或不如實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的,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法予以訓誡、警告或依法提請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提請收監執行。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工作中銜接脫節,或者社區矯正對象逃避監管、未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造成沒有及時執行社區矯正的,屬於漏管。
第四十四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漏管的,應及時通知社區矯正機構,送達法律文書,督促社區矯正對象報到。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逃避監管、不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導致漏管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做好記錄,固定證據,並將社區矯正對象脫離監管的法律後果書面告知(送達)社區矯正對象近親屬、監護人或者保證人,同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社區矯正對象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對象的家庭成員、監護人、用工方、就讀學校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對被裁定假釋的罪犯,應當同時抄送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視漏管情節給予訓誡、警告或依法提請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
第四十六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繫的,應立即組織查找。24小時內查找未果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發函申請協助查找,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或者存放、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追查,同時定期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反饋追查情況。
第四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雖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視情節依法予以訓誡、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第四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和人民檢察院,並於十日內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社區矯正對象解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後,如無法定終止社區矯正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繼續對其實行社區矯正。
第四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經制止無效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第五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違法犯罪嫌疑、接受社區矯正期間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具有重大現實威脅等情形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經公安機關評估後,列為治安重點關注人員予以共同管控。
第五章 審批事項管理
第五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擬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或非因參加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集中活動而接觸同案犯、有其他違法行為人員等可能誘發其再次犯罪的人的,應當提前三日向受委託的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受委託的司法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後制發《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
第五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就醫、就學、參與訴訟、處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務等事由需要請假外出離開本市縣的,應當提前三日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務一般是指:
(一)結婚、離婚、本人或配偶生育的,或近親屬婚嫁、病重、亡故等,確需本人外出處理的;
(二)涉本人的仲裁、登記、許可、調解、複議等確需本人參加的;
(三)春節、清明等重要節假日期間確需離開執行地探親、祭祖的;
(四)因生產經營或工作需要,確需本人外出處理的。
第五十三條 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在收到外出請假申請當日對請假理由、外出時間、目的地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或審批。
第五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單次請假外出在七日內的,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或由受委託的司法所批准並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單次請假外出不超過三十日的,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超過三十日或者兩個月內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三十日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的,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海口市、三亞市區級報上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同意的應當及時發放《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並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報批材料的三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
第五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確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一般應提前一個月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按程式審批,批准的應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在批准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有效期間內,社區矯正對象每次外出前應當至少提前一日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報告方式可以是書面、電話或微信等通訊聯絡方式。
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屬於經常性跨設區的市、市縣活動:
(一)外出理由應當符合《實施辦法》及本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
(二)每月至少往返所跨設區的市、市縣三次及以上的;
(三)跨設區的市、市縣活動的出行目的地和出行路線明確、固定,出行時間、頻次規律;
(四)除必須途經外,不包括經常性跨設區的市、市縣活動外的第三地。
第五十六條 被批准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月書面報告外出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違反規定或未按照簡化的程式申請報批的,經常性審批事項終止,且六個月內不再批准。
第五十七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認為需要補充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及時予以補充。遇到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補充的,應當要求社區矯正對象書面承諾予以保證。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相關事實的,可以委託司法所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的,應當在24小時內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辦理銷假手續,並提供外出的相應憑證(病歷、收據、車船票、機票等)以及其他與外出事項、地點相關的文字、照片或視頻等證明材料。
社區矯正對象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回到執行地,需要延長外出期限的,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參照本細則第五十四、五十五條規定的程式審批。
第五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突發性重大變故等緊急情形確需立即外出的,應當根據擬外出時間,在外出之前取得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同意,並保持通訊暢通。緊急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補辦請假手續,並在《社區矯正對象外出審批表》中註明情況。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不得超出請假目的地的市縣範圍,不得從事與請假理由不相符的活動。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通過電話通訊、手機定位、電子定位裝置、實時音視頻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聯繫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協助監督管理,並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在到達和離開時向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接受監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報到後,可以通過電話查詢、實地查訪等方式協助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工作、就學、居所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一般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和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填寫《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審批表》,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申請變更執行地的材料後,擬同意變更執行地的,應當在五日內製作《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徵求意見函》徵求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意見;不同意變更執行地的,應當製作《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並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制發《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
第六十三條 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的五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書面回復。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回覆意見,製作《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並制發《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同意其變更執行地的,還需抄送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原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對象申請變更執行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和受委託的司法所一般在收到申請的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徵求意見、決定及告知書送達工作。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不能就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報請省(海口市、三亞市的報所轄市)社區矯正機構協調解決;協商意見不一致,由省社區矯正機構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申請變更執行地獲批同意的,應當自收到《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變更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實身份、及時辦理接收登記手續;收到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後,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社區矯正法律文書送達回執》,並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六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申請變更執行地因工作原因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單位勞動關係、居住證明材料;因就學原因的,需提供錄取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因居所變化的,需提供新居所證明材料。
第六十五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等情況,省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者上級的決定,作出臨時暫停或者限制批准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的決定。
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是指市縣(區)與市縣(區)的執行地變更,不包含地級市的區級之間的調整。
第六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未經批准擅自遷居或者沒有按規定時間到新執行地報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據《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禁止出境的相關規定並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落實社區矯正對象限制出境措施。
第六十八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社區矯正對象報到之日起十日內(外國籍和港澳台地區的應當在接收當日),向同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送達《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不批准出境期限為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對象被依法減刑、赦免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辦理變更、撤銷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報備案社區矯正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未申領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之日起,在通報限制出境期限內不批准通報備案對象辦理出國(境)證件的申請;
(二)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及時採取邊控措施提請公安機關按規定程式予以宣布作廢,或者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按程式報省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第七十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持有出入境證件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出具《不準出境決定書》,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控,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在接到社區矯正機構的交控檔案和相關文書材料後,應及時完成錄入、審批等接控手續,第一時間辦理布控,執行查控措施。
第七十一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照《社區矯正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時,應當填寫《社區矯正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審批表》,報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制發《社區矯正使用電子定位裝置決定書》《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告知書》,明確告知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監管期限、應遵守的規定以及違規的法律後果。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應當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對象違反《對社區矯正對象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告知書》中必須遵守的規定情形,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依據《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丟失、毀壞電子定位裝置的,應當照價賠償。
應當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社區矯正對象,拒絕使用、未按要求使用或故意損毀電子定位裝置逃避監管的,視情節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法予以訓誡、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收監執行。
第七十二條 對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場所、個人出具《禁止令協助執行函》。
社區矯正對象申請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需提交《申請 書》,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填寫《社區矯正對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經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後,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制發《社區矯正事項審批告知書》,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
社區矯正對象未經批准進入特定區域或場所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據《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時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提交本人身體情況報告。懷孕的,應當每月提交妊娠檢驗報告。保外就醫的,應當每三個月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生活不能自理的,應當每六個月提交相關醫療診斷報告。
第七十四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收到社區矯正對象提交的病情診斷報告後及時向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通報。
第七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病情及保證人等情況,可以調整其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複查情況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三個月的,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延長三個月以上的,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後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海口市、三亞市區級報市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批准延長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病情好轉的,或被予以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等懲處後六個月內的,以及涉嫌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且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新判決前,不得延長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已經批准延長的應予以終止。
社區矯正對象報告身體情況或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調整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或者存放、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被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到有關決定機關通知後,應當主動與其做好銜接工作,並按照下列情形依法分別處置:
(一)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停止考核、保留原管理類別;解除後,社區矯正期限未滿的,繼續執行社區矯正,當月恢復考核、視情形調整管理類別;
(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社區矯正期限屆滿的,符合《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辦理解除矯正手續;
(三)涉嫌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且無法認定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沒有應當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情形的,辦理解除矯正手續;
(四)涉嫌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被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社區矯正對象,參考上述規定辦理。
第六章 教育幫扶
第七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教育幫扶貫穿入矯至解矯全過程。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主要採取集中教育、個別教育、網上培訓、實地參觀等形式開展。社區矯正對象因殘疾或者其他身體原因,經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評估,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減免集中教育(公益活動)審批表》、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減免參加集中教育(公益活動)。
社區矯正對象法治教育以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法以及與社區矯正對象觸犯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道德教育以公民道德建設綱要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愛國主義教育、傳統優秀文化為主要內容。
對社區矯正對象教育的情況,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組織考查,並填寫《社區矯正對象教育登記表》,連同相關材料存入其檔案。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到監獄或看守所實地參觀、接受警示教育,可以協調所在地的監獄或看守所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十九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接收社區矯正對象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入矯教育。入矯教育的主要內容為社區矯正法以及與社區矯正對象觸犯的法律法規、認罪悔罪、行為規範教育以及愛國主義教育等。完成入矯教育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組織入矯教育考查。
第八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適時開展個別教育,並做好記錄:
(一)思想波動或者行為異常的;
(二)被降低管理類別、入矯和申請事項未獲批准的;
(三)個人、家庭情況有重大變故的;
(四)未經批准離開社區矯正執行地或遷居的;
(五)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六)受到獎勵或處罰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個別教育的。
第八十一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臨近解除社區矯正的三十日內完成解矯教育。解矯教育的主要內容為社會適應性和安置幫教政策性教育等。
第八十二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組織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公益活動,必須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選擇具有社會性、公共性、非營利性的公益活動項目。不得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具有人身危險的公益活動。
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活動的情況,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做好記錄,存入其檔案。
涉及生態修復案件被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履行生態修復協定,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服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社區矯正對象未有效履行生態修復協定而發出生態修復令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教育,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或者提請撤銷緩刑建議。
第八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不安排其參加公益(社會)活動:
(一)年滿六十周歲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身體殘疾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八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司法所可以組織有就業意願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
社區矯正對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的材料,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存入其檔案。
第八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心理輔導工作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測驗、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社區矯正對象社會關係改善工作主要包括親屬關係和人際關係改善等。
承接社區矯正對象心理輔導和社會關係改善工作的社會組織、其他單位,所形成《社區矯正對象心理檔案》和社會關係改善材料,於社區矯正對象解除或者終止三十日內移交縣級社區矯正機構,隨同其檔案保管。
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依託鄉村綜治中心、社區矯正村(居)工作站設立的平台開展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輔導和社會關係改善工作。
第八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依照《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申請社會救助、參加社會保險、獲得法律援助以及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完成義務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依照《社區矯正法》第四十條規定,按照社區矯正服務項目,通過政府購買或者項目委託社區矯正社會組織和其他單位,承擔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係改善、社會適應性幫扶等工作。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八十八條 對社區矯正對象實行季度考核制度。自入矯報到之日起納入考核,考核期限為整個矯正期。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每季度應當對其進行考核,填寫《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登記表》,確定考核等次,並制發《考核結果通知書》,通知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
考核等次分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社區矯正對象當季度遵守社區矯正規章制度,無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教育考查成績優良的,考核等次為良好;當季度無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教育考查成績及格的,考核等次為合格;當季度受到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等其中一項處罰,或教育考查成績不及格的,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除按照《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外,作為社區矯正對象調整矯正方案,實施分類管理的依據。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司法所應當依據考核結果,及時調整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方案。
第八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除外)的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布,考核表經社區矯正對象簽字後存入檔案。
第九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對考核提出異議的,可以向執行地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反映,執行地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對象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九十一條 各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成立社區矯正重要事項審批工作小組,成員人數應不少於3人,且為單數;社區矯正重要事項審批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包括社區矯正機構主要負責人。
社區矯正機構決定給予社區矯正對象表揚、訓誡、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和減刑等日常管理考核重要事項,應當經社區矯正重要事項審批工作小組集體評議。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列席集體評議。
第九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需要給予訓誡、警告或者提請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依法組織調查核實,並在提請審核表做出意見。調查核實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司法所公務員依法進行調查核實。
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對象需要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 釋、暫予監外執行提請收監執行以及提請逮捕的,應當依法組織調查核實,並在提請審核表做出意見。調查核實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取證。
上述人員與被調查的社區矯正對象有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責令其迴避。
第九十三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據《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表揚時,應當填寫《社區矯正表揚審批表》,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社區矯正重要事項審批小組研究決定後制發《社區矯正表揚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據《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訓誡時,應當填寫《社區矯正訓誡審批表》,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社區矯正重要事項審批工作小組研究決定後制發《社區矯正訓誡決定書》,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訓誡不公開進行。訓誡時,由兩名以上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履行社區矯正工作的司法所公務員組織實施。訓誡後,被訓誡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社區矯正訓誡決定書》上籤名並捺印。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訓誡時,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並簽名。
第九十五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據《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警告時,應當填寫《社區矯正警告審批表》,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社區矯正重要事項審批小組研究決定後制發《社區矯正警告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據《社區矯正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時,應當填寫《提請治安管理處罰審核表》,經社區矯正重要事項審批小組審核後制發《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附相關證明材料,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之外的情形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視其違法情節,依據《社區矯正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十七條 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向公安機關提請治安管理處罰建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決定,並通知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抄送治安管理處罰建議副本,並實時通知處理結果。
第九十八條 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具有法定撤銷情形,擬提請收監執行的,應當書面徵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內向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出具檢察意見書。
(二)提請撤銷緩刑、假釋且原審判機關為基層或者中級人民法院的,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撤銷緩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提請撤銷假釋且原審判機關為高級人民法院的,由省社區矯正機構(屬海口市、三亞市的報市級審批後報省級)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請。原審人民法院不在本省的,除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可以提請本省執行地同級人民法院裁定。
(三)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裁定。
(四)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而未予裁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九十九條 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具有法定收監執行情形,擬提請收監執行的,應當書面徵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內向社區矯正機構出具檢察意見書;
(二)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後應及時向執行地或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交收監執行建議書並附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原決定或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不在本省的,可以提請本省同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收監執行;
(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收監執行建議書後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四)人民檢察院認為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提出而未提出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建議的,或者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決定、批准不當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一百條 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收監執行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收監執行建議書;
(二)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收監執行審批表;
(三)檢察意見書;
(四)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複印件;
(五)社區矯正期間獎懲情況材料和討論記錄;
(六)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社區矯正有關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規定的事實、證據材料;
(七)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等有關證明材料;
(八)其它相關材料。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將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所轄公安機關,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對象所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及時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
第一百零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脫離監管,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收監執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裁定、決定。
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決定書,依法組織追捕。
公安機關將在逃罪犯抓捕後,應立即通知作出裁定、決定的人民法院及時開具執行通知書,同時憑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收監執行決定書在三日內送收監執行的看守所或者監獄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章 解除和終止
第一百零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工作的公務員主持,宣告時間、地點應當提前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宣告不公開進行。
社區矯正對象被採取強制措施、患有嚴重疾病行動困難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或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不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但應當送達解除社區矯正通知書和證明書。
第一百零四條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刑期屆滿的,在期滿前一個月(被赦免的應當在收到赦免裁定書的五個工作日內),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由監獄、看守所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刑期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通報原判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因漏罪、犯新罪被判處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死亡訊息之日通過電話告知省社區矯正機構(屬海口市、三亞市的告知市級同時告知省級)和執行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並及時函請執行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相關職能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社區矯正對象死亡原因進行調查,在十日內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後,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將書面調查報告及有關死亡證明材料送達省社區矯正機構(屬海口市、三亞市的報市級後由市級報省級)和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應將書面調查報告及有關死亡證明材料送達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存放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內”,包括本數;“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一百零八條 本細則所指的社區矯正機構是指依照《社區矯正法》設立的能依法獨立承擔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部門。
第一百零九條 本細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司法廳2014年4月28日印發的《海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發展歷程
2021年6月24日,《海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