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生效日期】2001-0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規定內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8號)
《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保護管理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1年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月16日
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保護管理規定
(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促進無公害瓜果菜產業發展,加強無公害瓜果菜質量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無公害瓜果菜生產、銷售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無公害瓜果菜,是指按照本省無公害瓜果菜地方標準和技術要求生產,產品中農藥、重金屬、硝酸鹽等對人體有害物質殘留量均符合規定標準,安全衛生、品質優良的瓜果菜產品。
第三條省、市、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瓜果菜保護管理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所屬農村環保能源機構負責無公害瓜果菜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無公害瓜果菜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省無公害瓜果菜產地環境質量標準、無公害瓜果菜產品質量標準、無公害瓜果菜生產技術規程等地方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發布,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無公害瓜果菜發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扶持無公害瓜果菜的科研開發、生產基地建設、產品運銷和出口創匯,並獎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條件、土地利用規劃和農產品特點,規劃、建立具有一定規模的無公害瓜果菜生產示範基地,帶動無公害瓜果菜生產。
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因地制宜發展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環保能源機構應當加強無公害瓜果菜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有計畫地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無公害瓜果菜技術培訓。
第八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基地的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質量評價,劃定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基地保護區。
禁止在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基地及其周圍建設有污染的項目。
禁止向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基地排放、傾倒、填埋有害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九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做好無公害瓜果菜生產經營的指導和服務工作。推廣選用高抗性的優良種子、種苗;綜合防治瓜果菜病蟲害,推廣生物防治技術,科學使用農藥,提倡使用生物農藥;合理使用化肥,推廣有機肥、生物肥和經過無害化處理的土雜肥;推廣易分解無污染地膜。
第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經營農藥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反農藥管理法規的行為。
禁止在瓜果菜生產上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使用的農藥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十一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瓜果菜市場的監督管理,為無公害瓜果菜的銷售提供有利的市場環境。積極組織開辦無公害瓜果菜批發市場,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設定無公害瓜果菜專賣區,建立瓜果菜有害物質殘留量快速檢測網點,提供檢測服務。
鼓勵銷售無公害瓜果菜。允許銷售普通瓜果菜。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瓜果菜。
第十二條無公害瓜果菜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無公害瓜果菜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無公害瓜果菜應當符合本省標準。
無公害瓜果菜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無公害瓜果菜符合標準的證明和其他標識。
不符合無公害瓜果菜質量標準的瓜果菜,不得冒充符合標準的無公害瓜果菜。
第十三條本省推行無公害瓜果菜認證制度。無公害瓜果菜生產經營者,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無公害瓜果菜認證。經認證符合標準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無公害瓜果菜證書,準許無公害瓜果菜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無公害瓜果菜專用標誌。
無公害瓜果菜認證的簡易程式和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無公害瓜果菜以抽查為主要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五條從事無公害瓜果菜質量檢驗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無公害瓜果菜質量檢驗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無公害瓜果菜認證機構、質量檢驗機構必須依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認證證明或者檢驗結果。
無公害瓜果菜認證機構應當對準許使用專用標誌的無公害瓜果菜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標準而使用專用標誌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專用標誌的資格。
第十七條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無公害瓜果菜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無公害瓜果菜專用標誌或者其他相關標識。
第十八條以不符合標準的瓜果菜冒充符合標準的無公害瓜果菜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停止其使用無公害瓜果菜專用標誌或者其他相關標識,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瓜果菜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偽造、變造、冒用、轉賣無公害瓜果菜證書或者專用標誌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生產瓜果菜使用劇毒、高毒及高殘留農藥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銷毀違法生產的瓜果菜,並處違法生產的瓜果菜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瓜果菜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銷毀違法銷售的瓜果菜,並處違法銷售的瓜果菜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無公害瓜果菜認證機構、質量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檢驗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
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無公害瓜果菜保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月9日上午對《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保護管理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這個法規很有必要。多數委員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基本內容給予肯定,認為進一步修改後可以提交本次會議表決。也有些委員會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有些內容操作性不強,建議暫不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待進一步修改後,在下一次會議繼續審議。還有的委員認為可先由政府制定規章,待時機成熟後再出台這個法規。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見。法工委、法規室逐條研究了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定發布”一句修改為“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發布”。
二、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三款的“工業廢物”改為“有害的工業廢棄物”。
三、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中提倡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的內容刪去。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二款的“允許銷售農藥殘留量未超過標準的瓜果菜”一句容易產生歧義。因此,建議將這一句修改為:“允許銷售普通瓜果菜”。
五、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合併為一條。
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各部門不得進行重複抽查”。為此,委員們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這樣規定很好,有利於保護瓜果菜經營者的利益。另一種意見認為這樣規定不妥,不利於有關管理部門加強對瓜果菜市場的監督檢查。法工委、法規室傾向第二種意見,建議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這一規定。
七、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句。
八、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的“並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處2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文字修改。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工委、法規室認為,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基本成熟,較為可行。總的看,草案建議表決稿較好地體現了“促進無公害瓜果菜產業發展,加強無公害瓜果菜質量管理”的立法宗旨,突出了政府對無公害瓜果菜產業發展的引導、扶持、鼓勵、服務和保護的作用,規範管理的內容比較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較符合海南的實際和國際通行的作法。法工委、法規室傾向將草案建議表決稿提交本次會議表決。
以上意見和建議表決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起草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加強無公害瓜果菜的管理,提高瓜果菜產品質量,保障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們起草了《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草案)》的必要性
(一)未來農產品消費趨向要求大力發展無公害瓜果菜產品
隨著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已經不再滿足以往溫飽型消費模式,越來越傾向選擇小康型,甚至富裕型消費模式,而消費模式轉變的重點標誌之一即是對符合人體健康標準的無污染安全食物的選擇。因此,無公害瓜果菜產品消費將是消費者的主要消費趨向。
(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大力發展無公害瓜果菜產品生產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農產品質量是否符合食品衛生國際標準,將是影響農產品國際貿易的關鍵因素。從海南省經濟發展現狀分析,本省農業在相當長時期內仍將是海南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如果海南省瓜果菜產品不能滿足食品衛生國際標準的要求,或者沒有經過國家或地方權威部門的質量安全認證,將會嚴重妨礙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進而影響本省未來農業的健康發展。而大力發展無公害瓜果菜產品生產並對產品進行質量認證,不但有利於將本省優質瓜果菜產品打入國際市場,而且有利增強本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後勁。
(三)海南省農業生產現狀要求出台相應法規對無公害瓜果菜產品進行管理
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海南省少數瓜果菜產品生產者不顧造成產品質量下降和生態環境破壞,不顧造成消費者人體健康受損,在瓜果菜產品生產過程中,過度使用對人體健康有潛在威脅的農用化學物質,如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不適當使用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此外,少數單位或個人向瓜果菜生產基地排放、傾倒、填埋工業廢棄物和城市生活垃圾。這些行為,不但嚴重威脅消費者人體健康,造成產品品質大幅度下降和生產環境質量惡化,也嚴重地損害了海南瓜果菜產品在國內市場乃至國際市場的聲譽,降低了海南省瓜果菜產品在市場競爭中取勝的機會,對本省瓜果菜產品生產生產可持續發展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大力提倡發展無公害瓜果菜產品生產,並且及時通過立法手段對無公害瓜果菜產品加以保護,對影響或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加以限制或制約,對無公害瓜果菜產品的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等活動加以規範,無疑有益於海南省農業的健康發展,有益於增強海南瓜果菜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
二、《辦法(草案)》起草過程
《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大體經歷了無公害瓜果菜管理立法調研和無公害瓜果菜管理立法起草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立法調研階段。農業部科教司在1999年長沙《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立法研討會議之後,為了在無公害瓜果菜產品管理法制化進度方面與其他省區保持一致,更為了保護海南省以冬瓜菜和熱帶水果為主的農產品在國內市場乃至國際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海南省農業廳委託了省農村環保能源站進行了立法調研工作。省農業廳和省農村環保能源站會同省人大工法委、省法制辦等部門的領導、專家前往已經開展無公害瓜果菜產品法制化管理的廣東、黑龍江、雲南等省進行了立法調研。2000年初,經省人大法工委認真研究,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立法被正式投入2000年海南省立法計畫。
第二階段,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立法起草階段。省農村環保能源站受省農業廳委託,開始著手《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有關人員結合海南省農業實際情況,並參考外省、區制定的相關立法規範性檔案,於2000年6月擬出了《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辦法(草案)》第一稿。鑒於海南省尚未出台有關農業環境保護的地方法規或規範性檔案,為了使該《辦法(草案)》能夠很好地與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相結合,以確保《辦法(草案)》便於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產前、產中、產後的全過程管理,省農業廳專門邀請了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王曦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研究所王燦發教授、中國農科院農業資源區劃研究所朱建國研究員等三位環境資源法專家,對《辦法(草案)》第一稿進行了認真修改與補充。
三、《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分二十六條。
(一)第一條至第四條對關於我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的若干基本問題作了規定,其中包括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所稱“無公害瓜果菜”的定義和獎勵範圍。
(二)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明確幾項管理工作:
1、關於無公害瓜果菜管理機構的設定。《辦法(草案)》規定,由省、市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無公害瓜果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照農業部和全國20多個省市的做法,可委託所屬農村環保能源站負責無公害瓜果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無公害瓜果菜監督管理工作。
2、關於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基地、產品認證和實行專用標誌的規定。《辦法(草案)》規定對瓜果菜產地環境符合《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產地環境質量標準》,可申領《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基地證書》,瓜果菜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貯運和銷售符合《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產品質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可申領《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產品證書》。取得無公害瓜果菜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無公害瓜果菜產品專用標誌。
(三)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是關於無公害瓜果菜的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的規定。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是關係無公害瓜果菜產品的質量和聲譽的重要環節。為在這些環節把好關,《辦法(草案)》做出了一系列規定。
1、關於無公害瓜果菜的生產。《辦法(草案)》對灌溉水、種子、肥料、農藥、作物生長調節劑等利用或處理作了規定。
2、關於無公害瓜果菜產品的加工,《辦法(草案)》要求採用對產品和環境無污染的先進加工工藝和包裝材料。經過加工可直接食用的無公害瓜果產品不準含有害於人體健康的防腐劑、化學色素和其他有害於人體健的化學物質。
3、關於無公害瓜果菜產品貯存、運輸《辦法(草案)》對貯存和運輸的方法、器具和和場地作了規定。
4、關於對無公害瓜果菜進行檢測。《辦法(草案)》規定重點對瓜果菜中農藥、重金屬、硝酸鹽等有害物質殘留量進行檢測。
(四)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分別是有關懲罰的規定和有關限則的規定。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後,法工委、法規室將草案印發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分別召開了有瓜果菜生產者、瓜果菜生產經營企業、台商企業和有關管理部門參加的座談會。根據常委會的初審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工委、法規室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稿印發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再次徵求意見。2001年1月3日,法工委、法規室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
法工委、法規室認為,為促進我省無公害瓜果菜產業發展,加強無公害瓜果菜質量管理,提高市場競爭力,制定我省無公害瓜果菜保護管理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對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的名稱只體現了對無公害瓜果菜管理的內容,而沒有反映鼓勵和保護的內容,不夠準確全面。因此,建議將草案名稱修改為“海南省無公害瓜果菜保護管理規定。”
二、有些委員提出,無公害瓜果菜的立法目的,應當貫徹促進發展和規範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無公害瓜果菜產業發展,加強無公害瓜果菜質量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一條)
三、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三條對無公害瓜果菜含義的界定太籠統。因此,建議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無公害瓜果菜,是指按照本省無公害瓜果菜地方標準和技術要求生產,產品中農藥、重金屬、硝酸鹽等對人體有害物質殘留量均符合規定標準,安全衛生、品質優良的瓜菜和水果產品。”(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
四、有些委員提出,政府不僅要規劃建立具有一定規模的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基地,示範帶動無公害瓜果菜生產,而且還要鼓勵農民和企業因地制宜發展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七條增加一款規定:“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因地制宜發展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實行規模經營。”(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二款)
五、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發展無公害瓜果菜,必須提高廣大農民的無公害農業技術知識水平,政府應當加強這方面的宣傳普及和培訓工作。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環保能源機構應當加強無公害瓜果菜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有計畫地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無公害瓜果菜技術培訓。”(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
六、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我省農業生態環境好,工業“三廢”污染少,但農業病蟲害多,發展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農藥使用過多、過濫。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經營、假冒偽劣等違反農藥管理法規的行為。禁止在瓜果菜生產上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使用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目錄執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發展無公害瓜果菜必須抓好瓜果菜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類管理,為無公害瓜果菜的生產和銷售提供有利的市場環境。因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瓜果菜市場的監督管理,為無公害瓜果菜的銷售提供有利的市場環境。積極組織開辦無公害瓜果菜批發市場,在農副產品集貿市場設定無公害瓜果菜專賣區,建立瓜果菜有害物質殘留量快速檢測網點,提供檢測服務。鼓勵銷售無公害瓜果菜。允許銷售農藥殘留量未超過標準的瓜果菜。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瓜果菜。”(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八、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無公害瓜果菜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或者銷售的無公害瓜果菜的質量負責。因此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增加二條規定:(一)“無公害瓜果菜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無公害瓜果菜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無公害瓜果菜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標準。”(二)“無公害瓜果菜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無公害瓜果菜符合標準的證明和其他標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九、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對無公害瓜果菜生產基地證書、產品證書和專用標誌所作的規定,環節過多,內容也不規範。因此,建議將這四條合併修改為:“本省推行無公害瓜果菜認證制度。無公害瓜果菜生產經營者,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無公害瓜果菜認證。經認證符合標準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無公害瓜果菜證書,準許無公害瓜果菜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使用無公害瓜果菜專用標誌。無公害瓜果菜認證的簡易程式和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另行制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
十、參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增加三條規定:(一)“從事無公害瓜果菜質量檢驗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無公害瓜果菜質量檢驗服務工作。”(二)“無公害瓜果菜認證機構、質量檢驗機構必須依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認證證明或者檢驗結果。無公害瓜果菜認證機構應當對準許使用專用標誌的無公害瓜果菜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標準而使用專用標誌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專用標誌的資格。”(三)“無公害瓜果菜認證機構、質量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檢驗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
十一、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無公害瓜果菜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有的委員提出,要防止各部門重複檢查,增加瓜果菜生產經營者的負擔。因此,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查費用。各部門不得進行重複抽查。”(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十二、根據有些委員的意見和有關法律的處罰規定,建議對草案中法律責任的條文作適當的修改。
十三、根據有的委員和部門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一些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和順序調整。
法工委、法規室已按照上述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法工委、法規室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及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