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海南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4-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2001]28號
【發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2001-04-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瓊府〔2001〕2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為理順和改善我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促進醫藥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1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根據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執法監管部門的要求,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現行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對全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加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監督、科學公正、廉潔高效、行為規範的藥品監督管理體制,促進醫藥事業健康發展。
二、機構設定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局行政編制150名、工勤人員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15名;各級技術機構和專職稽查機構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196名(其中4名調劑為直屬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勤人員)。
(一)行政機構。
各市、縣均設立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直屬局。主要職責是:在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海口、三亞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正處級,內設辦公室、安全監管科、市場監督科3個科級機構。其餘市、縣的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正科級,不內設股室。
洋浦經濟開發區不另設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儋州藥品監督管理局行使管理職能,在區內有關部門可聘任兼職藥品監督員。
全省各直屬局編制情況見附屬檔案1。
(二)執法機構。
專職稽查機構執法人員,統一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1.省級設藥品監督稽查總隊,履行對全省藥品市場監督執法及指導市、縣藥品稽查工作職能。市藥品監督稽查總隊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處級全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內設生產稽查科、經營稽查科、廣告和醫療器械稽查科、綜合科,核定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20名,其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工勤人員1名。
2.海口設藥品監督稽查隊,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監督稽查行政執法工作,並接受稽查總隊業務領導。該隊為海口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科級執法單位,核定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10名,其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3.三亞設藥品監督稽查隊,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監督稽查行政執法工作,並接受稽查總隊業務領導。該隊為三亞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科級執法單位,核定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8名,其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4.其他各直屬局不設專職藥品監督稽查隊,在直屬局加掛藥品監督稽查隊牌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三)技術機構。
藥品監督管理技術機構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1.撤銷海口市藥品檢驗所,與海南省藥品檢驗所合併,成立海南省藥品檢驗所,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口岸藥品檢驗所牌子。省藥品檢驗所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履行海口市轄區內藥品檢驗、全省進口藥品檢驗及指導全省藥檢工作的職能。省藥品檢驗所內設辦公室、業務科、抗生素室、化學藥品室(含醫療器械)、中藥室、藥理室、生化藥品室、儀器室8個科級機構,核定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80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3名、總檢驗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6名,工勤人員5名。
2.在三亞、通什、瓊海、儋州、瓊山5個市設立省藥品檢驗所分所,為省藥品檢驗所派出機構,正科級,內設辦公室、中藥室、西藥室、生測室,共核定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61名,每個分所配備所長1名、副所長2名、工勤人員1名。
各專職稽查、檢驗機構編制情況見附屬檔案2。
(四)科研機構。
省藥物研究所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處級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藥理室、中藥室、植化室、化學分析室、核定自籌經費事業編制20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2名。通過這次體制改革,將該所全面推向市場,實行企業化管理。
三、機構編制管理
(一)機構改革。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執法技術機構、各直屬局及其內設機構的設定、變更或撤銷,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內設機構的行政級別,參照當地人民政府所設同級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人員編制管理。
實行垂直管理後,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工作人員的管理許可權上收到省一級。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執法機構、各直屬局的編制數,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根據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意見進行核定並負責管理。各直屬局可根據核定的編制,制定年度增人計畫,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和編制空缺情況,商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同意後,逐級下達增人計畫和指標,新增國家公務員必須參加由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公開招考,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由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錄用。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內工作人員的調配,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三)幹部和財務管理。
全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幹部和財務經費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改革現行的藥品抽驗經費體制。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抽驗不得收費。由中央統一組織的藥品抽驗任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由地方組織的藥品抽驗任務,由省級財政安排。
(四)資產劃轉。
原市、縣藥檢所和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土地房產、交通運輸工具、辦公用品、資金及其他動產和不動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定後,一併劃入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新設立的藥檢分析;屬地管理期間所欠發的人員工資、社會保障金、住房公積金、辦公用房租金等遺留舊帳,由當地政府消化解決。
四、組織實施
(一)全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各級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機構編制、財政、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要認真做好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各項工作。
(二)全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分兩步實施。第一步,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亞、瓊海、儋州和海口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執法、技術機構的組建;第二步,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餘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執法、技術機構的組建。
(三)在體制改革中,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妥善處理好各方面的問題。要按照“先清理分流後上劃”的原則,搞好人員分流和上劃工作,並會同財政部門做好經費基數上劃工作,做到市、縣人員編制上劃與財政預算基數上劃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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