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創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方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號)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16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建立本制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到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督促各市縣政府全面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有效解決制約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工作。
(二)巡查對象及時間安排。巡查對象以市縣政府為主,原則上每三年實現市縣全覆蓋。根據工作需要,巡查工作可延伸至鄉鎮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
(三)巡查目的和任務。通過巡查,了解掌握各市縣安全生產真實情況,著力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各市縣政府、有關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評價。
(四)巡查結果運用。巡查工作結束後,將巡查結果向省安委會匯報,作為各市縣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並報送省委組織部。巡查工作原則上不直接查處具體問題和事故隱患,對巡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督促市縣政府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整改處理。
二、巡查組的組建
省安委辦根據巡查工作計畫和需要,提出組成人員,報請省安委會批准後組建巡查組,各巡查組在省安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巡查組的構成。
巡查組由5-7人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現職或近期退休、熟悉安全監管工作的廳局級幹部擔任,副組長由從事安全監管的現職縣處級幹部或安全生產資深專家擔任。成員由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生產專家組成。
各巡查組人員按照規定和巡查任務進行隨機抽調配備,在巡查期間相對固定。對不適合從事巡查工作的人員,及時予以調整。
(二)巡查組工作人員的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原則,作風過硬,公道正派,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3.熟悉安全生產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和溝通協調能力;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方式和程式
(一)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及中央領導和省領導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情況;
3.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落實省安委會印發的年度工作要點,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完善權力和責任清單等情況;
4.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對重要場所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排查和整改隱患等情況;
5.加強應急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體系,有效開展事故應急指揮和救援,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納入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等情況;
6.依法依規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打非治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強化危險源管控,安全標準化建設等情況;
7.安全生產規劃、職業病防治規劃制定和實施情況,落實安全投入,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實施“科技強安”,強化宣傳教育等情況;
8.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強化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落實監管執法保障措施等情況;
9.有關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的核查處理,開展安全生產統計,及時如實報送事故信息等情況;
10.省安委會部署的其他事項落實情況。
(二)巡查工作方式。
1.聽取被巡查市縣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2.列席被巡查市縣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有安全生產議題的其他會議;
3.受理反映被巡查市縣問題的來信、來電等;
4.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5.召開座談會,詢問有關情況。對被巡查市縣安委會領導及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
6.暗查暗訪或隨機抽查;
7.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部署的其他方式。
(三)巡查工作程式。
1.在巡查工作開始前,提前告知被巡查市縣,每一次巡查工作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
2.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市縣後,應當向被巡查市縣通報巡查工作任務;
3.各巡查組應當在巡查工作結束後15日內形成巡查工作報告,並徵求被巡查市縣意見後,及時向省安委會報送;
4.巡查工作報告經省安委會審定後,巡查組及時向被巡查市縣黨政主要負責人反饋巡查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5.巡查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紀行為問題線索,巡查組進行分類處置後,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6.被巡查市縣收到巡查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提出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意見,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和查處情況報送省安委會;
7.每年省委常委會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時,巡查工作作為匯報的重要內容之一;
8.巡查結果、整改情況和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查處情況報省委、省政府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告。
四、組織領導
(一)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省安委辦負責巡查工作的指導、協調、培訓等。各派出人員單位應當為派出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支持,派出人員在參加巡查工作期間,與原單位工作脫鉤。巡查工作經費由省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二)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機制。一是開展重點約談工作。在巡查期間發現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及時約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責成相關部門處理。二是實行閉環管理。各巡查組對所有巡查工作過程都要做好記錄,對重要證據、書面材料以及現場檢查過程要進行音像視頻攝錄,存檔備用。所有問題的處理都要實行閉環管理。
(三)被巡查對象要積極配合巡查工作。被巡查市縣要自覺接受巡查,不得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查組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不得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對反映問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違反以上要求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四)敢於擔當、嚴格履職。巡查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開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乾淨幹事、敢於擔當、敢於碰硬,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做到政治立場不變、政治方向不偏,始終保持對黨的忠誠;要如實報告巡查工作情況,不得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做到不辱使命,履職盡責,確保巡查工作取得成效。
2016年7月15日印發的《海南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試行)》(瓊府〔2016〕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