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孕產婦死亡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

《海南省孕產婦死亡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是海南省施行的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孕產婦死亡監測報告工作規範(試行)
  • 施行地區:海南省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為加強我省孕產婦死亡監測報告工作,實時掌握孕產婦死亡的基本狀況和影響因素,控制孕產婦死亡率,全力保障母嬰安全。根據國家《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孕產婦死亡監測方案》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具體內容

監測報告對象
孕產婦死亡是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終止後42天之內的婦女,不論妊娠期長短和何種受孕部位,由於任何與妊娠或妊娠處理有關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導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車禍、中毒等)導致的死亡。我省轄區範圍內死亡的所有孕產婦(含流動人口)均為監測報告對象。
監測報告流程
(一)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各級醫療機構實行高危孕產婦首診負責制,對在本機構內死亡的孕產婦,醫療機構需在24小時內報告至本機構所在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轄區婦幼保健機構接到報告後(如孕產婦常住地不在本市縣的,需轉常住地所在婦幼保健機構),7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赴該孕產婦死亡的醫療機構以及其產檢、治療相關醫療機構,調查了解與死亡有關的病史,孕期、產時、產後情況,發病與死亡經過,高危管理和轉診等情況,填寫孕產婦死亡信息表和死亡調查報告,並上報至省婦幼保健院基婦部。
(二)醫療機構外死亡的。對在醫療機構外死亡的孕產婦,村(居)婦幼/計生人員需在24小時內向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鄉鎮衛生院婦幼監測人員報告。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鄉鎮衛生院婦幼監測人員接到孕產婦死亡線索報告後,1日內到相關機構或入戶核實線索的真實性,並報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轄區婦幼保健機構接到報告後(如孕產婦常住地不在本市縣的,需轉常住地所在婦幼保健機構),7個工作日內組織專人入戶調查,並赴其產檢、治療相關醫療機構調查了解與死亡有關的病史,孕期、產時、產後情況,發病與死亡經過,高危管理和轉診等情況,填寫孕產婦死亡信息表和死亡調查報告,並上報至省婦幼保健院基婦部。
孕產婦死亡病例討論及評審
(一)病例討論。省婦幼保健院將市縣上報的孕產婦死亡信息表及調查報告整理好後,按月報送至省衛生計生委婦幼處(每月10日前)。婦幼處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在死亡孕產婦所在市縣開展孕產婦死亡病例討論。
(二)病例評審。孕產婦死亡病例評審按國家《孕產婦死亡評審規範》開展。
有關要求
(一)各市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共同落實孕產婦死亡監測報告工作,並將其列入母嬰安全管理和婦幼健康工作績效考核中。
(二)孕產婦死因診斷和分類、死亡報告卡及調查報告附卷的填寫、上報按國家《孕產婦死亡監測方案》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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