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經2012年8月6日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以瓊府〔2012〕56號印發。該《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 地點:海南省
  • 對象:從業人員
  • 類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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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瓊府〔2012〕56號
頒布時間:2012-9-12

海南省人民政府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2〕5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8月6日五屆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2日

實施辦法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參保人員生育保險需求,全面推進我省生育保險制度建設,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全省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業務、統一信息管理、基金調劑使用的原則,建立保障制度規範,抗風險能力強,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和可持續發展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
第三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繳費標準。
(一)統一繳費費率。
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標準,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二)統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繳費工資總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實際月工資總額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其月繳費工資總額按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月工資總額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醫療費用。
符合生育保險條例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具體包括: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畫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月標準為用人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當年成立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的生育津貼月標準為全省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第五條 統一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經辦管理流程,逐步統一生育醫療費用結算方式。明確各級經辦機構責任,建立監管協調機制。統一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退出機制和考核管理辦法,實現標準化管理。
第六條 統一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在各地現有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整合資源,進行系統升級改造,建設全省統一的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按各地上年度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省級統籌實施前各地滾存結餘的生育保險基金,仍留存當地。實行省級統籌後,基金的當期收支缺口,由當地歷年滾存結餘基金和省級調劑金按比例彌補。當地歷年滾存結餘基金不足或沒有歷年滾存結餘基金的,應由歷年滾存結餘基金承擔的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補足。調劑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 依託社會保障卡的套用和“金保工程”的實施,規範程式開發、數據接口、基礎數據及功能模組等內容,做到系統互通、資源共享,逐步實現省內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聯網結算,以及全省範圍內生育保險“一卡通”,有效提升生育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與服務能力。
第九條 建立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省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省級統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基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調整財政支出力度,對當年需要地方財政承擔的生育保險基金缺口,要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劃撥到位,確保當期支付。
第十一條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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