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

《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6年5月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5月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教師〔2016〕57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部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6年5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師〔2010〕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的通知》(教師廳〔2011〕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完善和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號)和《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海南生源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瓊教師〔2010〕113號)及《師範生免費教育協定書》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條件
(一)海南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到外省就業條件
海南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一般應回海南省中國小任教,對確有以下特殊情況之一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經畢業學校、外省接收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接收地所在省和海南省教育廳批准,允許其跨省就業。
1.海南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志願到國家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國小校任教的;
2.海南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在學期間其父母戶口遷移至省外,到父母戶籍所在省的中國小任教的;
3.海南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已婚需要遷移到其配偶戶籍所在省中國小任教的。
(二)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到我省就業條件
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一般應回其生源地中國小任教,對確有以下特殊情況之一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經畢業學校、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海南省教育廳審批同意後,允許到海南省就業。
1.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志願到海南省邊遠貧困市縣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國小校任教的;
2.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在學期間其父母戶口遷移至海南省,需要到海南省的中國小任教的;
3.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已婚,其配偶戶籍在海南省,需要到海南省的中國小任教的。
二、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辦理程式
免費師範畢業生申請跨省就業,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海南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志願到國家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中國小校就業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就業協定書、《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一式4份),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到海南省教育廳辦理。
(二)海南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在學期間父母戶口遷移至省外,到父母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國小校就業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就業協定書、父母常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申請表》(一式4份),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到海南省教育廳辦理。
(三)海南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國小校就業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就業協定書、結婚證、配偶常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申請表》(一式4份),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到海南省教育廳辦理。
(四)外省生源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到我省中國小就業的,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符合到我省就業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就業協定書、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函,經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到海南省教育廳辦理。
三、免費師範生終止協定和辦理程式
(一)免費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和協定規定服務期內,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檢查確認後,可終止協定,不屬於違約,在服務期內終止協定的免費師範畢業生,由所在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申請終止協定的免費師範生,須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培養學校(或任教學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函、海南省教育廳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證明、《海南省免費師範生終止協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一式4份),到海南省教育廳辦理。
四、免費師範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約,按規定收取國家核撥的師範生免費教育經費及違約罰金。
(一)就業時未經批准,違反《師範生免費教育協定書》自行就業的,除按規定收取違約還款及違約罰金外,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二)由於自身原因在學習年限內未取得畢業證書或《教師資格證書》,不具備從教資格的;
(三)未完成協定規定的服務期(從事中國小教育工作10年);
(四)服務期內,在農村學校任教(含支教)不滿兩年的;
(五)其他違約的情形。
五、免費師範畢業生違約辦理程式
屬於違約的免費師範畢業生,須提供《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終止協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一式4份),並填寫《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違約登記表》(見附屬檔案3,一式4份),提供本人違約事由書面材料、畢業學校(或任教學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函,到海南省教育廳辦理違約手續。免費師範生違約處理在畢業生離校後辦理。
六、免費師範畢業生違約還款及違約罰金收繳
(一)未能履行協定的畢業生,要按規定繳納違約還款,即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免費教育費用為4年修讀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三項之和,按國家實際執行的免費教育費用標準計算。同時繳納違約還款額度的50%作為違約罰金。
(二)免費師範畢業生從事中國小教育工作未滿10年且不履行協定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額度的50%作為違約罰金。
(三)在農村任教(含支教)未滿兩年,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廳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額度的50%作為違約罰金。
(四)省教育廳負責收繳違約還款及違約罰金,按規定上繳省財政設立的免費師範畢業生違約賠償金項目指定賬號。
七、免費師範畢業生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否則按規定由研究生培養學校取消學籍,並送海南省教育廳備案。
八、海南省教育廳負責免費師範畢業生履約管理,包括跨省就業、終止協定和違約處理,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記入人事檔案。跨省就業的海南生源免費師範生,由接收省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履約管理。外省生源按規定程式到海南省就業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其履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未按規定程式到海南省就業的免費師範畢業生,海南省教育廳不負責對其進行履約管理。
九、本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附屬檔案:1.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跨省就業申請表
2.海南省免費師範生終止協定申請表
3.海南省免費師範畢業生違約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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