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學生幹部管理辦法

《海南大學學生幹部管理辦法》經海南大學2022年第13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於2023年1月10日公開印發全校(海大黨政辦〔2023〕4 號)。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幹部的管理和培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於推動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檔案,制定本辦法。學生幹部既是學校教育、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在學生中的組織者、協調者和執行者,又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中堅力量。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學生幹部包括校團組織學生幹部、校學生會幹部(包括研究生會幹部)、學生社團聯合會幹部、書院學生幹部、學生社團幹部及其他學生幹部。書院學生幹部是指書院內黨團學生組織、學生自主管理委員會及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各類其他學生組織幹部。學生社團幹部是指各學生社團(協會)會長。其他學生幹部是指經校團委或學生工作部批准成立的學生組織幹部。
第三條 學生幹部設定應遵循精簡原則。校級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一般為40人左右,原則上不超過60人。書院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一般為20-30人。其他各類學生組織規模建議參照相應級別學生會組織要求設定。各學生會組織可根據需要以項目化方式招募工作人員,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四條 團組織學生幹部、各級學生會幹部(包括研究生會幹部)、學生社團聯合會幹部、各學生社團(協會)會長及按照共青團工作需要成立的其他學生組織由校團委負責認定;黨組織學生幹部及其他學生組織的學生幹部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認定。
第五條 各級學生幹部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和組織活動。黨團組織必須按照黨建帶團建的工作要求重視學生幹部隊伍的建設,加強對學生幹部隊伍的培養。各級學生組織可建立功能型團支部,強化思想價值引領,服務學生幹部成長成才。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學生幹部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校及上級黨團組織的指示精神和相關規定;
(二)代表學生參與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與學校有關部門的溝通,加強與廣大學生的聯繫,努力引導全校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三)維護廣大同學及自身的正當權益;
(四)參加相關的技能、知識的培訓;
(五)代表學生參與社會事務和社會監督,向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學生的意見;
(六)依照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幹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自覺維護學校的政治穩定和改革與發展大局;
(二)及時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做學生利益的忠實代表和維護者;
(三)努力學習,努力提高品德、修養,促進自身知識、能力、素質的全面發展,並共同營造優良學風和文明校風;(四)認真組織各項有益於學生健康成長成才的校園文化活動;
(五)熱愛集體,團結協作,積極投身組織建設,維護組織的榮譽,爭創一流團隊;
(六)依照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選拔和任用
第八條 學生幹部由其指導單位(部門)組織選拔,並將選任結果報送歸口認定部門備案。
第九條 學生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好。自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定共產主義信念,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
(二)道德品質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奉獻精神。熱愛集體,樂於為同學服務;
(三)學習成績好。具有認真、進取、勤奮的學習態度、敢於創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學習成績;
(四)綜合素質強。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積極參與實踐活動,實現物質與精神、科技與人文、德育與智育、生理與心理、知識與能力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則,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五)黨團組織學生幹部應為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上級檔案對部分學生組織幹部任職條件有其他要求的,以上級檔案為準。
第十條 學生幹部的產生方式:
(一)學生幹部的選拔,一般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公開、公平的前提下,採取組織推薦、自薦等不同形式,產生候選人,通過相關制度要求和組織程式產生。
(二)因工作需要,學生幹部可由其指導單位(部門)通過任命或聘任方式產生。
第十一條 學生幹部選任時應當公示,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第四章 管理和培養
第十二條 學生幹部由其指導單位(部門)負責管理,管理部門應當為學生幹部統一建立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幹部應當嚴格遵守各學生組織的相關規章制度,按章辦事。
第十四條 各級學生組織要注重對學生幹部的培養。
(一)要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主要學習內容,強化理論教育、黨性教育、實踐教育,針對工作的新形勢和新任務,開展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新知識學習;引導學生幹部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結合學生幹部的成長規律與實際需求,深入實施青年馬克思主義培養工程,通過黨校、團校、各類大學生骨幹培訓平台的教育培訓和實踐鍛鍊,著力培養信仰堅定、能力突出、素質優良、作風過硬的青年政治骨幹,積極推薦優秀學生幹部作為黨的發展對象。
第五章 考核和獎勵
第十五條 學生幹部必須參加所在組織的學年度考核。該考核由其指導單位(部門)組織開展,考核情況和結果報歸口認定部門備案。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優秀、良好各不超過1/3)四個等級,考核成績與學生幹部的任用和獎懲相結合,並根據其考核情況給予綜合素質測評加分。
第十六條 學生幹部的考核應進行述職答辯。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辭職或免職:
(一)政治立場不堅定,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受到校紀校規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三)課程成績不及格或不合格;
(四)在任職期間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
(五)個人素養和道德水準不符合學生幹部的要求;
(六)不注重團隊協作,影響內部團結,造成工作不能順利開展或集體利益和聲譽受損害;
(七)從事其他與學生幹部身份不符的活動,影響惡劣。
第十八條 學生幹部考核成績優良者,將根據相關規定推薦參評“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共青團幹部”“優秀社團幹部”等各級各類評優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處、人民武裝部)和共青團海南大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海南大學學生幹部管理辦法》(2020學生手冊)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