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學生會章程

海南大學學生會章程

海南大學學生會是校黨委領導和校團委指導下的全校學生的自治組織,也是中華全國學聯和海南省學聯的主席團單位,在全國高校學生會組織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大學學生會章程
  • 外文名: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hainan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
  • 工作理念:以人為本
  • 工作方針: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 宗旨: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大學學生會是海南大學學生的自治組織,接受校黨委的領導和校黨委青年工作部、校團委的指導幫助,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在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 本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二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執行學校的方針、政策,按時完成校黨委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和要求,熱情為同學服務,溝通學校有關部門與廣大同學的聯繫,協助和促進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根據會員的需要,開展多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活動,為會員提高綜合素質、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全面成才創造良好條件;
(四)加強與省內、外各兄弟院校的溝通並建立友好的關係,樹立海大學生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
第三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和各院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大會對會員負責,受會員監督。委員會由全校學生代表選舉產生,對學代會負責,報告工作,並受其監督。
各級學生組織機構的職權劃分遵循在校學生會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基層學生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原則。
聘請校團委幹部擔任學生會指導老師,代表團委對學生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四條 本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以及海南省學生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具有海南大學學籍的學生,不論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根據本章程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有權通過各種正當途徑和方式對本會各級組織和幹部及其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
(三) 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 會員在本會內受到不正當待遇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和保護;會員在學習、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解決;本會各級組織必須認真對待。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察期間不享有上述權利。
第七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賦予的權利時,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校紀和校規,遵守本會章程;
(二)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本會的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行使權利;
(三)支持本會各級組織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榮譽;
(四)依照規定每年交納會費人民幣伍元。
各級學生會幹部除履行會員義務外,必須做到作風正派,努力學習,熱心為同學服務。
第三章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八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學代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校學生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學代會代表以院為單位民主選舉產生。各院代表名額根據各院本、專科學生總數按比例分配。
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九條 在學代會召開期間,學代會代表享有如下權利:
(一)就學代會職權範圍提出議案的權利。所有議案應於學代會召開一周前向委員會提出,並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議程;未列入議程之議案,由新一屆主席團或委員會負責答覆;
(二)就上一屆委員會、主席團所有工作報告進行質詢的權利。
第十條 學代會代表亦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見;
(二)按時出席學代會;
(三)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和通過上屆主席團的工作報告,決定本屆學生會的工作方針;
(二)審議、通過、修改學生會章程;
(三)選舉新的校學生會委員會;
(四)行使應由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正需經學代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表決其他問題時,以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章 校學生會委員會
第十三條 校學生會委員會(簡稱委員會)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機構,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委員會委員從學代會代表中民主選舉產生,對全體會員負責。
各學院學生會是海南大學學生會委員會委員單位。各學院學生會主席自然成為海南大學學生會當屆委員會委員。若不再擔任該職務,自行卸免,由新任學生會主席遞補。同時由該院學生會委員提出名單,交校學生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委員會履行委員卸職遞補手續後屐行表決、選舉事項時以超過實有委員半數即為通過。
由校學生主席團提議,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舉行委員會擴大會議,增補委員會的部分成員。
第十四條 委員會實行合議制,主席主持委員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委員會決議需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二至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才能召開。
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委員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五條 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和實施;
(二) 選舉和補選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當選者需有全體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三) 審議和批准學生會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查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執委會主席團工作,有權對主席團成員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予以答覆;
(四) 聽取、收集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於兩周內予以答覆;
(五) 在換屆選舉前,提交需由大會審議和通過的各種檔案、各項辦法和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名單;
(六) 領導各院學生會委員會;
(七) 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八) 必要時召集臨時學生代表大會;
(九) 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主席團
第十六條 主席團是校學生會的領導機構。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
主席團由校學生會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學代會決議,執行並解釋本會章程,制定學生會總體工作計畫;
(二) 決定學生會機構設定;
(三) 領導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和各院學生會工作;
(四) 籌備下屆學代會的召開,向學代會報告工作;
(五) 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向委員會負責、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檢查。對委員會的提案,及時解決(或與學校有關部門商榷),並給以答覆。
(六) 決定校學生會的其他重大問題,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職能部門
第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為校學生會處理日常工作,開展活動的常設職能機構。設有本部、學生自律委員會、勤工助學中心。若因工作需要,經主席團討論可增減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九條 職能部門的主要任務:
(一) 執行學生會委員會和主席團的決議,負責向主席團匯報工作,提出工作意見;
(二) 根據各部的特點,積極組織同學開展各種有意義的活動。
第二十條 各部部長由主席團任命,對主席團負責。主席團根據需要,設一名副主席分管本部,設一名副主席分管學生自律委員會,設一名副主席分管勤工助學中心。各部(站)實行部長(主任、站長)負責制,由部長(主任、站長)主持工作,對主席團負責。
第七章 院學生會及班委
第二十一條 院學生會是本會的院級組織,受所在院黨組織和校學生會的雙重領導,接受所在院團組織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院學生代表大會(簡稱院學代會)或院學生大會是院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院會員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學代會與學生大會選舉產生院學生會委員會、院學生會,分別為院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執行機構,分別受校學生會委員會、校學生會的領導,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院學生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原則上與校學生會對應,應參照本章程的原則,根據各學院的具體情況,由各院學生會制定。
第二十四條 班委會是本會的基層組織。
第八章 學生會經費及其使用
第二十五條 經費的來源:
(一)學校財務撥款;
(二)會員交納的會費;
(三)學生會勤工創收;
(四)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
(一) 校學生會的會議和日常工作;
(二) 設立面向學院學生會的獎勵基金;
(三) 開展面向同學的全校性活動;
(四) 交納全國學聯會費(輪值副主席單位期間)和省學聯會費;
(五) 接待與對外交流。
(六) 其它經費支出。
第二十七條 校學生會實行全體會員交納會費制度。會費由校學生會財務部專管。財務部必須配備專門的財務帳本,接受全校同學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校學生會主席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