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2024年1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全文
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加強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強糧油生產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浙江省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以下簡稱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結合浙江實際,用於支持促進糧食和油料等重點作物生產、最佳化種植結構、提高產出效益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實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評估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省農業農村廳開展績效管理;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指導、推動開展糧油生產保障工作,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套用等工作。
市縣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確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點、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儲備庫建設、省切塊資金分配、項目審核篩選等工作,並進一步細化資金和項目管理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式,切實做好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管。
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資金使用範圍
(五)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1.小麥“一噴三防”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在小麥生長期使用殺蟲劑、殺菌劑、植物生長調節劑、葉面肥、微肥等混配劑噴霧,促進小麥穩產增產。
2.集中育秧等稻油生產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集中育秧(苗)設施建設、稻油生產發展等方面。
3.擴種油菜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油菜生產等方面。
4.糧油等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實施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行動等方面。
5.糧油生產保障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糧油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以及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研究確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項。
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糧油生產保障無關的支出。
(六)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七)除上級已經明確的支持方式外,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可以由各地根據支持事項實際需要,採取直接補助、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三、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八)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採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我省糧油生產發展實際需要確定,並適時適當進行調整。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的任務,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九)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十)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1.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面積、糧食產量等。
2.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基礎因素和任務因素可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十一)省農業農村廳在省里收到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撥付檔案的20日內,及時提出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具體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分解、設定建議,並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撥付檔案的30日內,根據中央財政資金下達額度、省農業農村廳分配建議和分解的績效目標建議等,審核下達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和績效目標,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二)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
(十三)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原則進行使用管理,並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範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於地方性政策任務。
(十四)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各地要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省下達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糧油生產發展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並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十六)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審核,不得申請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持。
五、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七)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浙江省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實施細則》(浙財農〔2021〕72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農業農村廳應結合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和績效指標體系,每年於預算執行結束後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開展抽評。市縣對績效自評結果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績效目標完成,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糧油生產保障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十八)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十九)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報送本地區年度糧油生產保障資金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二十)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二十一)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糧油生產保障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二十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
(二十三)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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