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工作和議事規則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工作和議事規則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工作和議事規則》,是為進一步推進各項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根據黨章憲法、地方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科學技術部工作規則、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議事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學技術廳工作和議事規則
  • 發布單位: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省科學技術廳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以建設科技強省為目標,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
(三)堅決維護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的決定,依法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誠懇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
(四)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領導、專家和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五)貫徹“清醒有為、團結高效、勤政廉潔、一心為民”的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注重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不斷學習提高,改進工作作風。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勤政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領導職責
(一)省科學技術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省科學技術廳的工作;副廳長協助廳長工作。
(二)廳黨組書記、廳長召集和主持廳黨組會和廳務會議,省科學技術廳黨的工作和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廳黨組會議討論決定。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必須經廳務會議研究決定。
(三)副廳長、廳黨組成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廳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省科學技術廳進行對外活動。
(四)廳長外出期間。省科學技術廳正常工作經廳長委託可由黨組副書記、副廳長主持,並按規定要求將相關情況報告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其他廳領導外出暫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需在外出前對所分管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章

公文審批
(一)以省科學技術廳黨組名義發文,由黨組書記或由其委託黨組副書記簽發。以省科學技術廳名義發文,凡上報省委、省政府和科學技術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上級領導機關的檔案,涉及政策、經費和重要工作事項的綜合性檔案,經廳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廳長或由其委託主持工作的副廳長簽發。一般性工作檔案,由廳分管領導簽發;廳分管領導不在時,由其委託其他廳領導簽發;檔案內容涉及多個廳領導分管工作的,需送有關廳領導會簽後簽發。
(二)省科學技術廳收發文由辦公室統一處理。辦公室根據收文內容,按照廳領導分工呈批,同時轉相關處(室、局)辦理,並視情抄送有關廳領導和處(室、局)。廳發檔案必須經辦公室核稿後,才能報送廳領導審批。
(三)省科學技術廳內設機構除辦公室、知識產權局、機關黨委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辦公室檔案由辦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廳領導簽發或核報廳長簽發。省知識產權局檔案由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副局長簽發。機關黨委檔案由機關黨委書記或受機關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簽發。
(四)省科學技術廳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四章

作風紀律
(一)廳領導班子成員要加強學習,密切關注經濟、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通過舉辦學習會、報告會、講座等多種形式,組織學習科技、經濟、法律和觀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對於安排的學習活動,廳領導和各處(室、局)負責人,一般都要參加:
(二)廳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分別要有2—3個月時間下基層調查研究,與基層聯繫點保持經常聯繫,做到聽實話、摸實情、辦實事、求實效。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
(三)廳領導一般不出席市、縣(市、區)科技部門、其他部門和廳屬單位、有關企業邀請參加的一般性會議、頒獎、剪彩等事務性活動。對確需參加的會議和活動,按照領導分工和處(室、局)對口負責的原則,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四)廳領導和處(室、局)負責人要堅決執行黨組會和廳務會的決定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廳領導離杭出差,隨行處(室、局)應將離杭時間、到達地點、大致日程安排和在外聯繫方式等,送請機要秘書備案。副廳長和黨組成員離杭出差需向廳長報告。處長需向分管廳領導報告,副處長需向處長報告:
(六)廳領導班子成員和每一個機關幹部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有關依法行政、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牢記“兩個務必”,確保清正廉潔:

第五章

會議制度
(一)省科學技術廳實行黨組會議、廳務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二)省科學技術廳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成員由黨組成員組成。辦公室主任、與議題有關的處(室、局)、廳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議題有:
1、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紀委、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2、傳達和研究貫徹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科技工作方面的決議,研究討論省政協常委會有關建議案;
3、討論決定全省科技工作的重大部署、年度工作重點和重要會議安排;
4、討論報請省委、省政府、省紀委、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的重要事項;
5、討論決定廳系統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隊伍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6、討論決定廳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7、討論決定廳機關處(室、局)、廳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職能設定和人事任免、調整、獎懲等問題;
8、討論決定廳黨組的規章、重要文電和廳機關的重要工作制度;
9、討論需要由廳黨組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黨組會議的議題由黨組書記審定。會務和記錄工作由機要秘書負責。會議紀要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黨組書記簽發。
(三)省科學技術廳廳務會議由廳長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成員由廳長、副廳長、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組成。辦公室副主任、與議題有關的處(室、局)、廳屬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議題有:
1、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工作會議精神,研究確定貫徹措施;
2、研究確定省人大代表有關科技工作方面重要意見、建議、議案和省政協委員重要提案的辦理意見;
3、研究確定省科學技術廳召開的全省性重要會議的準備事項;
4、研究確定省科技發展規劃和各項計畫;
5、研究確定省科學技術廳的行政規章、重要文電,市、縣(市、區)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函告,各地科技局請示的重要事項;
6、研究確定省本級科技經費預算(草案)和重大項目、重點工程以及大額資金的安排;
7、研究確定省科學技術廳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8、交流廳領導分工範圍內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研究確定推進各項工作的政策措施;
9、研究確定省科學技術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廳務會議的議題由廳長審定。會務和記錄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廳長簽發。
(四)省科學技術廳專題會議由廳長、副廳長和其他廳領導視情召開,主要議題有:
1、研究處理屬於廳長、副廳長、黨組成員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2、研究處理屬於省科學技術廳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業務事項;
3、研究處理省科學技術廳組織的全省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4、研究處理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5、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6、研究處理省委、省政府或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7、研究處理省科學技術廳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議題承辦處(室、局)負責。有關的處(室、局)及廳屬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紀要由主要匯報單位起草,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會議主持人簽發;重要事項或議題內容涉及多個廳領導分管工作的事項,需要報經廳長簽發。

第六章

其他
根據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辦公室負責制定和修改完善有關工作的具體制度,進一步規範工作和議事程式,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增強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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