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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建〔2024〕6號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
現將《浙江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9月6日
內容全文
浙江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我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延期覆核、從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建築和環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一)建築電工;
(二)建築架子工(普通腳手架);
(三)建築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建築起重司索信號工;
(五)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六)建築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七)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八)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十)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
(十一)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十二)建築焊工。
第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取得省建設廳發放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持省外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其證書信息在“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務門戶”顯示為有效,無須重新申辦證書,即可在省內從事相應作業活動。
第五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延期覆核、從業及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專業分類、考培分離、全國互認、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延期覆核等工作,指導全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組織實施及考務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管理和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培訓
第七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實行用人單位負責制,具備培訓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自行組織,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委託有能力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工作。具備培訓條件的用人單位或培訓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師資、場所、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條件,應建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管理制度,規範培訓行為,保證培訓質量,並做好培訓記錄存檔備查。
第八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時間為每年不少於24小時或在證書有效期內累計不少於48小時。持有多本證書的,年度安全培訓時間按照持有證書數量累計計算。年度安全培訓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專業知識、事故案例和實際操作等相關內容,省建設廳應對培訓內容加強指導。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九條 申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且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0周歲;
(二)國中及以上學歷;
(三)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不存在因證書被吊銷、撤銷等原因不得申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情形;
(五)未持有相同工種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七)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八)申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時須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學歷證書原件或學歷承諾書;
3.符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體檢合格報告。
第十條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機構組織實施考核的,應報省建設廳備案。對不符合開展考核條件或考核工作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考核機構,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暫停其開展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考核內容包括技術理論和操作技能兩部分,實行百分制,技術理論考核60分合格,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技術理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請參加操作技能考核,技術理論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方可視為考核合格。
省建設廳負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核管理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考核大綱範圍內組織編制技術理論考試題庫,並向社會公布;操作技能考試題庫由省建設廳統一編制。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相關媒介公布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申請條件、申請程式、工作時限和監督電話等事宜;並於組織考核5個工作日前,在機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點、考核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於考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自成績公布之日起,成績有效期為2年。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延期覆核未通過、被撤銷或註銷的,成績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對已受理的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第九條條件且經考核合格的,發放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章 延期覆核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初次申領有效期為2年。
有效期滿需延期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於證書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覆核手續。
延期覆核合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期間,男性不得超過60周歲,女性不得超過50周歲。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證書延期覆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體檢合格報告;
(二)證書有效期內各年度安全培訓證明。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三)有2次及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培訓或年度安全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符合第九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六)持有相同工種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五章 從業管理
第十八條 持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人員應當受僱於建築施工企業、建築起重機械或高處作業吊籃租賃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或用工書面協定,明確崗位職責和安全責任,並接受其安全培訓和管理,方可實施相應專業的特種作業。
勞動契約或用工書面協定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定,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對於首次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雇用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企業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於3個月的實習操作,並記錄操作情況。
第二十條 雇用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效證書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或用工書面協定,並依法為其辦理工傷保險;
(二)制定並執行本單位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三)書面告知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以及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四)向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作業條件,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按規定組織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培訓;
(六)及時糾正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並記錄在檔,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立即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七)不得因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或用工書面協定。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施工方案進行作業,遵守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並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安全檢查。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避險措施;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飲酒、吸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物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建築施工安全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的,不得進行建築施工特種作業。
第二十二條 發現事故隱患時,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至安全區域,並及時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如出現重大險情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可直接向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騙取、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人、盜用他人、非法獲取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本地區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培訓和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違章作業、涉證違法、履職不到位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或者辦理延期覆核手續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證書的。
因前款(一)情形,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被撤銷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未按期辦理延期覆核手續或延期覆核不合格的;
(二)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證書被依法吊銷、撤銷的;
(五)持證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浙建建〔2009〕25號)、《關於修改〈浙江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建〔2018〕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