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1981年成立,當時積極地為兒童少年的優生、優育、優教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推進了我省兒童少年福利事業的發展。
1993年,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浙社清辦(1991)6號檔案精神,經省民政廳辦理註冊登記,1996年省民政廳浙民社復字(1996)9號檔案核准,補辦登記註冊。
2004年11月,為了更好適應社會發展與兒童發展的需求,基金會更名為浙江省兒童基金會。
2006年為了更進一步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愛與性別意識,擴大基金會的服務對象,基金會更名為浙江省婦女兒童
基金會。
多年來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做了大量工作,認真實施“春蕾女童”計畫、“安康計畫”、“暖秋關愛”計畫等,積極為地震災區捐款捐物等,為全省乃至全國婦女兒童送去溫暖與關愛。
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理事長、法人代表是張麗萍。
建設宗旨
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發展,促進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和平等發展,為貧困婦女兒童提供幫助,為婦女兒童辦好事辦實事。
業務範圍
(一)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為發展婦女兒童事業籌集資金;
(二)依法募捐或通過開展義演、義賣活動籌集資金;
(三)接受來自國內外有關方面的特殊捐贈;
(四)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五)為本省婦女兒童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海外友好組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
理事成員
理事長
金敏 浙江省婦女聯合會原副主席、巡視員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姜賢正 都市快報社副總編
俞巧仙 浙江森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祝愉勤 靜博士美業集團董事長
俞巧仙 浙江森宇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鮑晨 浙江貝因美嬰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副理事長、秘書長
邱哲 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秘書長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尹俊賢 中國獅子會浙江圓夢服務隊總顧問
楊帆 杭州梧桐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何小紅 浙江省武警總隊杭州醫院婦科主任
何晨霞 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副秘書長
陸志莉 浙江省關工委辦公室副主任
鄭可 中信銀行杭州分行副經理
陳林瑾
趙洪昇 之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翁趙力 浙江青年傳媒集團社長、總經理
舒萍 杭州文廣集團下屬杭州紅星文化大廈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蔡函孜 泰隆銀行副行長
監 事
肖金水 杭州英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顧問
顧問(按姓氏筆畫排序)
大北 滴水公益創始人
郭小華 工蟻坊支持中心創始人
郭然 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事記
“浙江省婦女健康援助基地”成立
2008年2月,省婦聯、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武警浙江總隊杭州醫院聯合成立“浙江省婦女健康援助基地”。幾年來,基地秉承“公益、關懷、援助”的宗旨,開展了走進社區、走進學校、走進工廠、走進農村的健康“四走進”系列活動,組織“婦女健康直通車”服務工作,舉辦女性健康知識系列講座等。據初步統計,基礎已為杭州市下城區石橋街道、濱江區
西興街道、安吉縣大溪村等3000多名婦女進行了包括婦科物理檢查、白帶常規、彩色陰道B超、電子數碼陰道鏡等免費健康體檢、義診服務活動。在開展醫療服務過程中基地工作人員深深認識到,最好的健康援助是交給人們
健康生活的知識與技能。一年來,基地分別為
杭州華三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吉利汽車、浙江華為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企業和蕭山電大、警察學院、商職學院等學校的女性舉辦了多場性健康教育、生殖保健、衛生知識講座,為
杭州市外來務工女性和大中專院校女生5000多讓人提供了健康生活的知識與技能,特別是針對當前女大學生的生活環境及心理生理特點,就“女大學生如何做好遠離婦科疾病的自我保健,如何養成科學的健康生活習慣,以及遇到私密性疾病時如何面對”等問題,為女大學生做了詳盡地介紹和指導,真正實現基地以項目運作的方式為婦女送關愛、送健康、送溫暖、送服務。
“浙江省兒童基金會杜邵氏助學專項基金”設立
我們延伸基金會的工作手臂,嘗試通過項目化運作的方式。2005年,基金會設立了首個以捐贈者名義命名的“浙江省兒童基金會杜邵氏助學專項基金”,該項目為期5年,每年資助特定地區的20名貧困兒童。已經順利幫助100名貧困兒童或完成學業或改善了學習環境,累計資金共10 萬元。專項基金充分尊重轉贈認得意願,委託當地婦聯實施,也緩解了基金會秘書處只有一名工作人員的壓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二、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在浙江省的範圍內面向社會募集資金。
三、本基金會宗旨: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發展,促進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和平等發展,為貧困婦女兒童提供幫助,為婦女兒童辦好事辦實事。
四、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國內捐助、贊助、利息收入。
五、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婦女聯合會。
六、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院二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七、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為發展婦女兒童事業籌集資金;
(二)依法募捐或通過開展義演、義賣活動籌集資金;
(三)接受來自國內外有關方面的特殊捐贈;
(四)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五)為本省婦女兒童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海外友好組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八、本基金會由19—3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並從中選舉常務理事5名。
本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1名,顧問若干名。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章程》;
(三)在婦女兒童事業發展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能力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的發展。
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三)兩次以上(包含兩次)不參會或無代表參加的理事,將被視為主動放棄理事資格。免職決定經理事長審核通過,並由基金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理事及免職對象本人。所遺理事名額由理事長提名人員代理,待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按程式正式增補。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近親屬不得同時擔任理事。
十、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參加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的有關活動;
(三)對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的各種活動進行評議、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反映婦女兒童意願和要求,為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發展出力;
(二)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定,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活動提出意見及建議。
十一、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理事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十三、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三)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十四、理事會會議應當填寫並保存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填寫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明確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十五、本基金會常務理事會由基金會常務理事組成,可代表理事會進行決策,接受理事會監督,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決定理事成員的吸收和除名;
(二)決定副秘書長、基金會各項目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領導基金會開展各項工作;
(四)制定內部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六、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十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十八、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或更替應當依照其選派方式進行。
十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基金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十、在本基金會的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二十一、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二十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婦女兒童工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
二十四、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十五、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二十七、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二十八、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秘書長的人選;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
二十九、本基金會的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情況;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責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投資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三十二、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十三、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三十四、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五、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三十六、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三十七、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為提高婦女兒童素質,興辦各種培訓、諮詢以及社會教育事業;
(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推進婦女兒童生存與發展,幫助婦女就業、致富,對困難婦女兒童實施生活救助;
(三)為本省的婦女兒童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資助;
(四)宣傳典型,表彰先進;
(五)開展符合捐贈者意願的婦女兒童發展資助項目和募集基金有關的活動;
(六)其它合法用途。
三十八、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出現特殊情況或在特定環境、條件且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時間所開展的即時的募捐和資助;
(二)爭取國內團體、個人的捐贈;
(三)其他依法開展的募捐、義演、義賣等活動。
三十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十、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每年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四十一、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四十二、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四十三、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四十四、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五、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四十六、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十七、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四十八、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交接手續。
四十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25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進行財務審計。
五十、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五十一、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五十二、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五十三、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五十四、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五十五、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五十六、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五十七、本章程經2015年4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十八、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五十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