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湖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湖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是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致力於推動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 註冊資金:2350萬元
  • 主管單位:省婦聯
  • 宗旨:關愛婦女兒童身心健康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湖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註冊資金2350萬元,是經湖北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省婦聯。

建設宗旨

關愛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幫扶救助困難婦女兒童,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提高婦女兒童素質能力,改善最佳化婦女兒童發展環境,推動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業務範圍

在湖北省內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募捐活動,組織開展對特困婦女兒童的救助活動;組織開展有利於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 周堅衛 原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副理事長 肖菊華 湖北省婦聯黨組書記、主席
周 強 東風汽車公司黨委常委
鐘淑玉 湖北中煙工業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
譚少群 福星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總裁
張玉瓊 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總監
理 事 謝聖明 紅桃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劉道明 名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鄭慧麗 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
程亞清 黃麥嶺磷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兼工會主席
鄧字安 湖北齊星汽車車身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成員
劉曉維 中建三局女職委主任、工會工作部調研員
孫勁松 孝棉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泰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
唐秀麗 陽光凱迪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與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主任
陳 波 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女工委主任
胡勛璧 湖北省知音傳媒集團董事長
秘 書 長 詹河焰 湖北省婦聯兒童部部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HUBEI WOMEN AND CHILDR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湖北省,同時接受省內外公眾個人及團體的捐助。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愛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幫扶救助困難婦女兒童,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提高婦女兒童素質能力,改善最佳化婦女兒童發展環境,推動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350萬元,其中400萬元來源於省婦聯無償捐贈;1950萬元來源於企業無償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婦女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省委大院內省婦聯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對特困婦女兒童的救助活動;
(二)在湖北省內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三)接受來自於境內外的捐贈;
(四)依法利用無形資產開展互惠合作籌集資金;
(五)組織開展有利於婦女兒童心身健康的各項活動;
(六)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婦女兒童問題的研究工作;
(七)獎勵婦女兒童優秀人才及為婦女兒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八)實施“春蕾計畫”,竭誠為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九)開展與港澳台同胞及國外友好組織和個人之間的相互往來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熱愛婦女兒童,熱心婦女兒童公益事業;
(三)擁護本基金會宗旨,遵守本基金會章程;
(四)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五)能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財產;
(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七)身體健康,具有議事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獲得為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二) 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
2、熱愛婦女兒童工作,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推動婦女兒童福利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4、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
5、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6、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設立名譽職務;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批准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選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重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一)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十二)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十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接納各界熱心婦女兒童事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安全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輔助政府發展婦女兒童事業,興辦婦女兒童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等項目;
(二)用於本章程範圍內的公益資助項目;
(三)開展募集基金有關活動;
(四)作為原始基金進行保值增值及投資;
(五)表彰獎勵為婦女兒童福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募捐活動;
(三)與其他組織合作開展的大型主題募捐活動
(四)一次性投資在1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的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婦女兒童教育福利事業支出;
(二)捐贈給業務主管單位的下屬單位,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的項目;
(三)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四)建立專項基金,由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組織實施。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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