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河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河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在河南省民政廳註冊,於2016年1月26日成立,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婦女聯合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Henan Women and Childr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社會信用代碼:53410000MJF695005R
  • 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
  • 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婦聯
  • 社會組織類型:基金會
  • 登記狀態:正常
基本信息,建設宗旨,機構業務範圍,機構章程,

基本信息

河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2016年1月26日經省民政廳批准註冊,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原始註冊資金400萬元,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婦女聯合會

建設宗旨

基金會的宗旨:關愛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幫扶救助困難婦女兒童,改善最佳化婦女兒童發展環境,推動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機構業務範圍

依據《章程》規定,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如下:
1、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2、開展捐資助幼、助孤培訓等公益慈善項目;
3、對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困難婦女兒童進行救助;
4、定向資助婦女兒童事業發展項目;
5、開展與境內外公益組織的交流合作;
6、宣傳、表彰為婦女兒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7、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公益事業。

機構章程

河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河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河南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愛婦女兒童身心健康,幫扶救助困難婦女兒童,改善最佳化婦女兒童發展環境,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盈利的原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河南福聯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婦女聯合會。
第八條本基金會的住所:鄭州市鄭東新區農業東路與如意西路交叉處建業總部港E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九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二)開展捐資助幼、助孤培訓等公益慈善項目;
(三)對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困難婦女兒童進行救助;
(四)定向資助婦女兒童事業發展項目;
(五)開展與境內外公益組織的交流合作;
(六)宣傳、表彰為婦女兒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公益事業。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慈善活動,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條本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具體為:定向資助婦女兒童事業發展項目,開展與境內外公益組織的交流合作,宣傳、表彰為婦女兒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遵守《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5名理事組成。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四)擁護本基金會章程,能認真履行職責;
(五)富有開拓創新、勇於奉獻精神;
(六)熱心婦女兒童公益事業,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影響力;
(七)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第十五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會成員中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三分之一;
(五)理事會成員中非內地居民不超過三分之一;
(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三)設定和管理內部組織機構,制定管理制度;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及決算;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專職理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薪酬事項;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一名受託人在一次理事會會議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託,並且委託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總人數的1/3。
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的第一至五項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的反對意見應當記錄於會議紀要。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人數為3名。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係。秘書長、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四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提出罷免或者解聘的建議。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在本基金會領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薪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薪酬。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按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出席理事會重要會議和活動、處理重要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書面捐贈協定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採取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本省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本省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提交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確有必要在當地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情況說明。
本基金會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基金會名義開通的入口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帳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本基金會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使用本基金會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入應當納入本基金會的賬戶,由本基金會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會為急難救助設立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監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資助,按照捐贈方案的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開展募捐活動,不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理事、監事和工作人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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