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是地方型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我市廣大婦女整體素質,增強自身發展和競爭能力;撫育、培養、教育兒童少年,協助政府部門發展廈門市兒童少年事業;關心扶持貧困地區的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募捐、簡訊資金,開展資助和公益活動,基金增值,開展友好交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Women’s Childr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OF Xiamen
- 組織性質:地方型公募基金會
- 職責範圍:廈門市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我市廣大婦女整體素質,增強自身發展和競爭能力;撫育、培養、教育兒童少年,協助政府部門發展廈門市兒童少年事業;關心扶持貧困地區的婦女兒童發展。
業務範圍
募捐、簡訊資金,開展資助和公益活動,基金增值,開展友好交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廈門市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英文全稱為“Women’s Childr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OF Xiamen”,縮寫為“WCDFX”。
第二條 本基金會由關心愛護婦女兒童、熱愛婦女兒童福利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
本基金會屬於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社會團體法人的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對象是國內外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我市廣大婦女整體素質,增強自身發展和競爭能力;撫育、培養、教育兒童少年,協助政府部門發展廈門市兒童少年事業;關心扶持貧困地區的婦女兒童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1000 萬元,來源於企事業和海內外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婦聯。廈門市婦聯受省婦聯委託,對基金會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辦公地點:廈門市百家村路45-4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 依法募集資金。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二) 開展公益援助活動。參加和推動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三) 開展“春蕾計畫”助學活動。救助幫扶貧困地區失學女童重返校園,為貧困地區生活困難的女童提供生活補助,改善貧困地區學校的教學條件;資助考入高中和大學的“春蕾女生”完成學業;在農村大齡女童中開展實用技術培訓;為農村留守兒童捐建幼稚園、學生宿舍、“留守兒童之家”等。
(四) 開展幫扶救助活動。組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和扶貧救濟工作。
(五) 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友好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合作,推動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
(六)開展有利於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公益活動,支持、推動或組織實施婦女兒童問題的研究工作。
(七) 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八條 本基金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由上一屆理事會和有關單位協商提出候選人經選舉產生。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推舉名譽理事長1人或若干人。
第九條 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熱心婦女兒童事業,願為本市婦女兒童事業貢獻力量;
(四)在兒童少年發展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七)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以上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長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者常務理事,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或者常務理事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擬訂基金會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常務理事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港澳台同胞個人和團體、國外僑胞或團體以及國際組織和國際友人的自願捐贈;
(三)集體或個人捐贈的物品等;
(四)基金的合法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婦女兒童事業和活動,重點資助災區、貧困地區的貧困婦女兒童教育、文化、福利等項目;
(二)符合捐贈者意願的資助項目;
(三)開展募集基金有關的活動;
(四)其它合法用途。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發動社會各界捐款活動;
(二)參股企、事業、收購股權,開辦經濟實體;
(三)委託貸款或抵押財產項目,100萬元以上的委託理財或投資國債、有價證券等。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消登記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指派:相關婦女兒童社團承接財產,用於廈門創辦婦女兒童活動項目;
(二)由廈門市婦聯指派婦女兒童團體承接財產用於兒童少年事業;
(三)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廈門市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