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基金會的宗旨是: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提高婦女兒童素質,促進婦女和婦女事業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現任理事長為尹大春女士。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救助活動;
(二)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三)接受來自於境內外捐贈;
(四)依法利用無形資產開展互惠合作籌集資金;
(五)組織開展有利於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六)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婦女兒童問題的研究工作;
(七)獎勵婦女兒童優秀人才及為婦女兒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八)實施“春蕾計畫”,竭誠為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九)開展與港澳同胞以及國外友好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友好相互往來合作;
(十)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理事成員
湖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理事、監事名單
理事長
尹大春
理 事
秘書長
周 萍
監 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Hunan Women & Childr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湖南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對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維護廣大婦女兒童合法權利並幫助其提高能力,促進社會為婦女兒童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婦女兒童事業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和社會募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婦女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湖南省長沙市韶山北路1號省委二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救助活動;
(二)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三)接受來自於境內外捐贈;
(四)依法利用無形資產開展互惠合作籌集資金;
(五)組織開展有利於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六)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婦女兒童問題的研究工作;
(七)獎勵婦女兒童優秀人才及為婦女兒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八)實施“春蕾計畫”,竭誠為貧困地區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九)開展與港澳同胞以及國外友好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友好相互往來合作;
(十)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和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的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在婦女兒童發展領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的發展;
(四)熱愛婦女兒童事業,願意為婦女兒童公益事業貢獻力量。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能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推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根據本會宗旨參與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審議;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並為推動事業發展提供支持;
(六)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反映婦女兒童意願和要求;
(八)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九)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十)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後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六)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名譽理事參與機構活動,鼓勵其對機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提倡其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第三十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起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任務;
(二)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
(四)協調各機構按照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來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執行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撥款;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符合捐贈者意願的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四)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本基金會所管基金的規模投資和增值行為;
(二)以本基金會名義單獨和聯合其他主體開展的重大募捐活動;
(三)本基金會與社會合作方聯合開展的春蕾計畫和其它項目的籌資活動;
(四)經理事會研究實施的其他重要經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開展符合捐贈者意願的活動;
(二) 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對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