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愛心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於1995年6月在當時省委副書記、省長柴松岳的批示下, 經省人民銀行批准成立。7月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雷潔瓊、程思遠為名譽會長;劉楓為名譽理事長,省領導梁平波、魯松庭,中華慈善總會副會長徐永光以及我省老同志鐵瑛、王耀亭、許行貫、孫家賢、黎清等為顧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愛心事業基金會
- 外文名:Heart Service Foundation of Zhejiang Prov정강성 애심 사업 기금회
- 成立時間:1995年
- 設立地點:浙江省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95年6月5日,省人民銀行批准同意成立浙江省公益事業基金會。
2005年4月7日,經浙江省民政廳核准,會名稱由“浙江省公益事業基金會”變更為“浙江省愛心事業基金會”。
建設宗旨
在黨和政府的支持下,依靠社會力量,推動我省愛心事業不斷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一) 動員社會力量向有困難的老人和孩子獻愛心;
(二) 組織實施愛心培育項目,使未成年人從小養成關愛弱勢群體的生活習慣;
(三) 幫助社會各類急需資助的弱勢群體擺脫困境;
(四) 扶持和培育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開展愛心活動;
(五) 資助和獎勵對我省愛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團體和個人。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文明辦,登記證號:基證字第51067號, 組織機構代碼:50187406—4。
本基金會於1995年6月,經省人民銀行批准成立。7月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當時本會名稱為“浙江省公益事業基金會”,2005年根據登記管理機構要求更改為現名。
本會成立以來先後推出了“公益使者”、“銀色工程”、“育才計畫”、“健康工程”和“愛心銀行”等一系列大型活動,受到了社會各屆的關注和好評。2012年6月,經新一屆理事會確認,除保持原有“彩虹計畫”、“愛心公募周”項目以外,還增加了“愛心培育計畫”項目,旨在通過項目的實施,使未成年人從小養成關愛弱勢群體的生活習慣,以達到弘揚社會正氣的目的。希望海內外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繼續關心支持我省愛心事業,為進一步推動我省愛心事業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理事成員
基金會成員
成員 | 照片 | 基金會職務 | 愛心宣言 | 工作單位及職務 |
---|---|---|---|---|
陳偉力 | 理事長 | 獻愛心鑄和諧 | 原中智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 |
胡勇耀 | 執行理事長兼秘書長 | 愛人者,福也 | 浙江省愛心事業基金會 秘書長 | |
顧約瑟 | 副理事長 | 用愛建立共享美好 | 浙江省基督教協會 會長 | |
葉正猛 | 副理事長 | 慈善,你我他殊途同歸 | 新湖集團 總裁 | |
王小軍 | 副理事長 | 眾善奉行,歡樂一生 |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 主任 | |
萬潤龍 | 副理事長 | 仁者愛人 | 中華工商時報 新聞總監 | |
徐 斌 | 副理事長 | 愛心給世界送來光明 | 原浙江工商人文學院 院長 | |
孔慶生 | 副理事長 | 人人都需要愛,愛是一種無私的奉獻 | 杭州中慶建設有限公司 董事長 | |
趙華珍 | 副理事長 | 為世人行善享受快樂的每一天 | 吉的堡雙語幼稚園 董事長 | |
陸 瀛 | 理事 | 愛是一種可以傳遞的力量,真誠地付出是人生最美麗的補償 | 正泰公益基金會 副理事長 | |
王賢中 | 理事 | 人人獻愛心,世界充滿愛 | 聯合金屬(杭州)有限公司 董事長 | |
葉福昌 | 理事 | 舍就是得 | 浙江磐石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 | |
高 燕 | 理事 | 懷感恩之心看世界,我奉獻,我快樂 | 浙江工商大學 教授 | |
楊小剛 | 監事 | 用真誠關愛別人,使社會更加和諧 | 新湖集團 監事 | |
陳玉江 | 監事 | 慈善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 杭州中慶建設有限公司 會計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省愛心事業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浙江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在黨和政府的支持下,依靠社會力量,推動我省愛心事業不斷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法定住所杭州市中山北路598號西子花園紫雲苑7樓A座
(註:目前基金會實際辦公地點為杭州市中山北路598號西子花園柳鶯苑11B)。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動員社會力量向有困難的老人和孩子獻愛心;
(二)開展愛心培育項目,使未成年人從小養成關愛弱勢群體的生活習慣;
(三)幫助社會各類急需資助的弱勢群體擺脫困境;
(四)扶持和培育與本基金會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開展愛心活動;
(五)資助和獎勵對我省愛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團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能自覺接受本會《章程》的規定;
(二)已對本會有實質性的支持和捐贈;
(三)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美譽度,並能對本會發揮重要作用。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屆理事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理事推薦,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共同協商確定,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章程》規定的組織形式和工作程式,參與基金會的管理;
(二)了解基金會日常工作的進展情況;
(三)向基金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工作構想;
(四)參加基金會組織的各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
(五)享有基金會內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遵守《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積極參加和支持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監事。不能出席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參加。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 2/3以上(必須超過全體理事總數的1/2)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領導職務,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理事長也可以委託執行理事長執行上述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各類公益活動的必要支出;
(二)本基金會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三)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集100萬元以上的捐款;
(二)通過5家省級以上(含省級)媒體,公開在省內募集捐款(數量不限);
(三)將資金用於投資企業、有價證券和購置不動產等,均屬於投資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及投資實施細則》另行制訂)。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註冊本金和捐贈方有特殊意願除外)的7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重大活動費用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12年6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