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作家協會

浙江省作家協會

浙江省作家協會簡稱浙江作協,浙江省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浙江各民族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作家協會
  • 在冊會員:1383人
  • 團體會員單位:12個
  • 主席程蔚東
  • 協會刊物:月刊《浙江作家》
  • 正式編制人員:19名
發展歷史,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組織章程,組織刊物,

發展歷史

1958年5月8日,中國作家協會浙江省分會籌備委員會成立,方令孺為籌委會主任,夏承燾蔣祖怡許欽文為副主任。此前,浙江有中國作協上海分會浙江會員小組,1957年5月也曾醞釀成立浙江省文學工作者協會籌備委員會。
1961年7月,中國作家協會浙江省分會正式成立,常設機構隸屬於省文聯。
1964年10月,浙江省作協機關工作人員全部下放參加農村“四清”運動。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省作協活動停止。
1979年3月,中國作家協會浙江分會恢復工作,編制和常設機構仍在省文聯內。
1987年元旦,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國作家協會浙江分會建制獨立。浙江省編制委員會核定浙江省作協常設機構編制30名。
1989年2月,中共浙江省委決定,建立中國作協浙江分會黨組。
1991年7月,中國作協浙江分會更名為浙江省作家協會。
2008年5月7日~10日,浙江省作家協會舉行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3年7月1日~2日,浙江省作家協會舉行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來自全省各地的392名代表出席會議。

組織機構

在冊會員1383人(其中中國作協會員262人、一級作家41名、二級作家38名、三級作家33名),團體會員單位12個。
浙江省作家協會浙江省作家協會
浙江省作家協會機下設辦公室、創作聯絡部、創作研究部、浙江文學文獻資料徵集辦公室(內設機構)、類型文學創作委員會。
正式編制人員19名,在編19名。機關黨委和機關工會等組織健全。下屬事業單位有浙江文學院、《江南》雜誌社、浙江文學交流輔導中心,編制30人,實有工作人員25人,臨時聘用人員10人。

理事成員

第七屆

第八屆

黨組書記
黨組副書記
黨組成員
主席
副主席
褚佩榮(筆名榮榮)
竹雄偉(筆名艾偉)
湯紅英(筆名湯湯)
秘書長
委員(部分)

第九屆

浙江省作家協會第九屆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名單
一、主 席
竹雄偉(艾偉)
二、副主席
臧軍 褚佩榮(榮榮) 湯紅英(湯湯)陸春祥(陸布衣) 方衛平 黃哲貴(哲貴)鐘求是 魯強(魯引弓) 張鳳翔(管平潮)
三、委員(按姓氏筆畫排序)
葉麗雋 許彤 李英李虎(天蠶土豆) 楊自強 來其吳祥生(吳玄) 吳雪嵐(流瀲紫) 張林華 張國雲 陳海飛 金岳清 俞雲燦(雷默) 晉杜娟 夏烈曹啟文 斯繼東 蔣勝男程紹國

組織章程

第二條 浙江省作家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f主義先進文化引領下,堅守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大力建設和諧文化,為全面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提供思想文化保證,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條 浙江省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文學規律,加強行業自律,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浙江省作家協會在工作和活動中堅持“民主、團結、服務、倡導”的原則。
任 務
第五條 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大力弘揚中華文化,建設和諧文化,推進文化創新,為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作出貢獻。
第六條 主動溝通黨、政府、社會各界同文學界的聯繫,積極反映文學界的情況、要求與建議,使黨和政府的有關部門及時了解掌握並支持文學工作。與全國各省市(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開展文學交流活動;加強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文學交流,構建互動平台和機制,努力提升浙江文學在國內外的影響。
第七條 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團結帶領全省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承擔起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神聖使命和歷史責任,積極進行文學創新,創作出更多更好反映人民主體地位和現實生活、民眾喜聞樂見的優秀作品,豐富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文化大省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八條 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導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扶持重點作品,表彰和獎勵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發現文學新人,打造一支老中青相結合的文學創作和研究隊伍。
第九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開展健康、說理和科學的文學評論,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對話,努力推進評論家的梯隊建設;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注重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十條 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作家(包括網路作家)的健康成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第十一條 努力辦好協會所屬的刊物和網站。把握正確導向,不斷鞏固和加強文學陣地建設。
第十二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增強會員自律意識,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確保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自由的同時,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根據經費情況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發表和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團體會員推薦,或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會員。凡在本省的中國作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五條 各地級市作家協會和全省性的行業和大型企業集團作家協會,凡贊成本會章程、並有相當數量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者,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員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以及享用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本會對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負責聯繫本會在該地或該行業、該企業集團的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直至接受委託代理訴訟,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本會審議批准會員一般為一年一次。遇特殊情況,可由創作聯絡部召集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主席團批准,提前或推遲吸收新會員。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法律,經本會主席團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浙江省作家協會全省代表大會。全省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和批准全省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浙江省作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全省委員會;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省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由團體會員組織居住本地或屬本行業、本企業集團的個人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其他個人代表由省作協通過民主協商,分片組織選舉產生;全省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在全省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省委員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其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3、批准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省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全省代表大會和全省委員會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全省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全省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 全省委員會由全省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各團體會員參加全省委員會的委員,從主持團體會員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各團體會員推舉的全省委員會的委員,如因工作調離等原因出現缺額時,替補人選由原團體會員另行推舉,報請主席團通過。全省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全省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兩次。
第二五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團推舉產生,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建立各種工作機構,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必要時設立名譽職務,具體人選由全省委員會推舉或主席團聘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為中國作家協會團體會員,受中國作家協會在文學工作方針和業務上的指導。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政府財政撥款;
2、會員會費;
3、社會資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浙江省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浙江省作家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浙江省作家協會簡稱浙江省作協。浙江省作家協會會址設在杭州。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浙江省作家協會全省委員會。

組織刊物

大型文學月刊《江南》
雙月刊《江南》雙月刊《江南》
月刊《浙江作家》
供內部交流用的“浙江作家網”
浙江作家網浙江作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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