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作家協會章程

浙江省作家協會章程

浙江省作家協會章程由浙江省作家協會第八次全省代表大會通過。

總則,任務,會員,組織,經費及資產管理,附則,

總則

第一條浙江省作家協會(簡稱浙江省作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浙江省作家、文學理論工作者、文學編輯工作者和文學組織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浙江省作家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省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滿足人民民眾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現代化浙江、實現中國夢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條浙江省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文學規律,加強行業自律,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浙江省作家協會履行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塑造“正氣、團結、和諧、活力”的團體精神。

任務

第五條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和文學藝術學養。
第六條主動溝通黨、政府、社會各界同文學界的聯繫,積極反映文學界的情況、要求與建議,使黨和政府的有關部門及時了解掌握並支持文學工作。加強與中國作協的聯繫;與全國各省市(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開展文學交流活動;加強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文學交流,構建互動平台和機制,努力提升浙江文學在國內外的影響。
第七條組織全省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導向,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深入生活,從現實生活中汲取營養、蒐集素材、獲取靈感。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扶持重點作品,積極進行文學創新。
第八條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開展健康、說理和科學的文學評論,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對話,努力推進評論家的梯隊建設;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注重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九條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學惠民活動和文學公益活動。
第十條採取有效舉措,形成長效機制,表彰和獎勵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作家(包括網路作家)的健康成長,發展和壯大浙江文學隊伍。
第十一條辦好協會所屬的刊物和網站。把握正確導向,不斷鞏固和加強文學陣地建設。
第十二條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增強會員自律意識,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確保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自由的同時,為會員從事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根據經費情況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會員

第十三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民道德規範和文藝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贊成本會章程,發表和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團體會員推薦,或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會員。凡在本省的中國作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五條各地級市作家協會和全省性的行業和大型企業集團作家協會,凡贊成本會章程、並有相當數量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者,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員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以及享用本會的福利設施等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本會對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負責聯繫本會在該地或該行業、該企業集團的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直至接受委託代理訴訟,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本會審議批准會員一般為一年一次。遇特殊情況,可由創作聯絡部召集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主席團批准,提前或推遲吸收新會員。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經本會主席團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織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浙江省作家協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和批准全省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浙江省作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全省委員會;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由團體會員組織居住本地或屬本行業、本企業集團的個人會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其他個人代表由省作協通過民主協商,分片組織選舉產生;全省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由團體會員從其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3、批准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二十二條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各團體會員參加委員會的委員,從主持團體會員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各團體會員推舉的委員會的委員,如因工作調離等原因出現缺額時,替補人選由原團體會員另行推舉,報請主席團通過。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由受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兩次。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團推舉產生,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根據需要建立各種工作機構,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提議,主席團可以討論決定相關人事任免和更替等事項,結果報下一次全委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本會為中國作家協會團體會員,受中國作家協會在文學工作方針和業務上的指導。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1、政府財政撥款;
2、會員會費;
3、社會資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浙江省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浙江省作家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附則

第三十一條浙江省作家協會簡稱浙江省作協。浙江省作家協會會址設在杭州。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浙江省作家協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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