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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浙交〔2024〕53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經濟發展局: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交通建設市場秩序,推進信用評價精準化管理,打造平安百年品質工程,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定,我廳制定了《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管理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4月30日
內容全文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管理細則(試行)
一、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浙江省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和設計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副總監理工程師、試驗檢測項目負責人、試驗檢測技術負責人等從業人員,以及由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的地方鐵路、城際軌道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以下簡稱“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評價、套用等管理工作。
二、職責分工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省交通建設工程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主體信用評
價細則,組織開展全省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主體信用評價工作,歸集監督檢查活動中產生的有關信用信息和省級其他監督部門提供的相關信用信息,認定、發布、套用全省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
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二)市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指導、監督轄區內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新增項目基礎信息和從業主體基礎信息審核,歸集監督檢查活動中產生的有關信用信息和市級其他監督部門提供的相關信用信息,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三)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歸集監督檢查活動中產生的有關信用信息和縣級其他監督部門提供的相關信用信息,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四)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機構)負責錄入項目基礎信息和從業主體基礎信息,錄入項目建設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有關信用信息,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三、信用信息主要內容
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激勵信息。
(一)基礎信息主要包括:
浙江省內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代碼、工程概況、標段設定、契約金額、季度進展等項目基礎信息;從業單位名稱、資質等
級、從業人員姓名、職務等從業主體基礎信息。
(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但適用簡易程式作出的除外;
2.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3.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4.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5.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或者規定認定的嚴重失信名單信息;
6.行政檢查、有關契約履行不良信息;
7.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不良信息;
8.其他依法依規認定的不良信息。
(三)守信激勵信息主要包括:
搶險救災和工程建設推進相關嘉獎、工程質量獎項、“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範創建或示範冠名、認定和套用首台(套)設備、交通運輸部平安工程冠名,以及其他省級以上表彰通報認定的激勵信息。
四、評價範圍
(一)常規評價項目及時間
評價項目:
1.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公路路基、路面、橋樑、隧
道、交叉工程)契約價在2000萬元及以上且項目概算總投資在1億元及以上的施工標段,或契約價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標段;
2.公路建設項目交安設施和機電(通信、監控、收費、照明)等附屬工程契約價在400萬元及以上且項目概算總投資在1億元及以上的施工標段;
3.水運建設項目契約價在400萬元及以上且項目概算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標段;
4.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施工評價標段對應的所有設計和檢測標段,施工評價標段對應的契約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監理標段;
5.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的地方鐵路、城際軌道建設工程的施工標段。
評價時間:
常規評價項目(標段)中,公路水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的評價時段自監理簽發開工令之日起,至交工驗收或者中間交驗合格之日止(機電工程自進入試運行後不再評價);試驗檢測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的評價時段自契約簽訂之日起至檢測項目註銷之日止。地方鐵路工程施工單位的評價時段自監理簽發開工令之日起至初步驗收通過之日止;城際軌道工程施工單位的評價時段自監理簽發開工令之日起至項目工程質量驗收通過之日止。評價年度內交通
建設項目從業主體自監理簽發開工令(契約簽訂)後連續履約時間應不少於3個月。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從業主體在項目(標段)竣工驗收前發生負面清單所列行為,按負面清單管理至執行期限結束。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暫停施工的常規評價項目(標段),若評價年度內連續履約時間不少於3個月,從業主體仍需參與當年度信用評價,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認定。
(二)負面清單評價項目
省內所有交通建設工程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圍標串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業績造假、行賄受賄、環境污染、惡意欠薪等方面被依法認定的不良信息的,均按信用評價負面清單進行動態管理(詳見附屬檔案3、4、5)。
五、信用評價規則
(一)從業單位信用計分規則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得分包含基礎信用分和信用附加分。基礎信用分為99分,信用附加分最高為1分。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以項目標段為評價單元進行評分。單個評價標段的初始信用分為99分,信用附加分最高為1分。從業單位所有評價項目信用評分的加權平均值為該單位的基礎信用分。計分規則詳見附屬檔案1。
從業單位的信用附加分通過其在省內交通建設項目中的
守信激勵信息取得。附加分信息由從業單位報送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經設區市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核實後錄入省統建的信用交通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6、7。
(二)從業人員履約信用計分規則
從業人員履約信用評價以項目標段為評價單元進行評分。單個評價項目的初始信用分為99.5分,信用附加分最高為0.5分。按不良行為扣分標準累計扣分和附加分後,得到單個評價項目的信用得分。從業人員履約信用得分與從業單位的不良行為相關聯,按責任分工進行扣分。設計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副總監理工程師、試驗檢測項目負責人、試驗檢測技術負責人按從業單位評分標準的1倍計取,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按從業單位相對應評分標準的2倍計取。有多個評價項目的,從業人員信用得分按所有評價項目最低得分認定。
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6。
(三)特別規定
1.招投標活動中,聯合體投標單位發生負面清單所列投標行為的,聯合體牽頭人和責任成員方均納入負面清單管理。
2.項目參建過程中,聯合體牽頭人發生負面清單所列不良行為的,納入負面清單管理;對非直接責任成員方予以信用扣
分,無責任成員方不予扣分。
聯合體成員方發生負面清單所列不良行為的,納入負面清單管理;對牽頭人和非直接責任成員方予以信用扣分,無責任成員方不予扣分。
聯合體牽頭人或成員方發生附屬檔案6、7等其他不良行為的,僅對直接責任方予以信用扣分。
3.從業主體發生負面清單所列不良行為被動態調整後,有評價項目的仍需進行信用評分;得出的評價得分與動態調整結果相關聯,最終信用等級不得高於動態調整後信用等級。
4.設計施工總承包(EPC)、全過程諮詢、代建+監理等建設模式的從業主體,按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類別分別評價。
5.施工分包單位的不良行為納入項目(標段)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信用評價。
六、信用等級
(一)信用等級劃分
從業主體的信用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其中:設計、施工從業單位以不同資質分別參建不同項目(標段)時,按不同資質分別確定信用等級;監理、試驗檢測從業單位不分資質類型,按評價標段確定信用等級;從業人員按評價項目(標段)時任職崗位確定信用等級。
信用等級確定
綜合評價得分X≥95且符合附屬檔案2所列條件之一,為AA級;評價得分95>X≥85為A級;85>X≥75為B級;75>X≥60為C級;X<60為D級。
(三)其他情形
1.從業主體評價得分95分及以上,但不符合附屬檔案2所列條件的或首次評價的,當前評價周期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評價得分按94.9分確定;
2.從業主體上一評價周期為首次評價,且評價得分大於等於95分(信用等級為A級),其延用信用得分按94.9分確定;
3.從業主體上一評價周期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及以下的,當前評價周期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評價得分大於等於90分的,按90分確定;
4.從業單位任一評價項目得分低於85分的,當期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評價得分大於等於90分的,按90分確定;
5.從業單位有兩個及以上評價項目的評價得分低於85分的,當期信用等級最高為B級,評價得分大於等於80分的,按80分確定;
6.從業單位發生負面清單所列行為,動態調整降為A級的,評價得分按90分確定。動態調整降為B級的,評價得分按80分確定。動態調整降為C級的,評價得分按67.5分確定。動態調整降為D級的,評價得分按30分確定;
7.從業主體在一個評價周期內發生一次負面清單所列行
為動態調整執行期滿後繼續評價的,12個月內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評價得分大於等於90分的,按90分確定;
8.從業主體在一個評價周期內發生兩次及以上負面清單所列行為且動態調整至D級,執行期滿後繼續評價的,12個月內信用等級最高為B級,評價得分大於等於80分的,按80分確定。
信用等級確定後,從業單位更名或者資質升級的,當期信用等級不變。從業單位發生分立的,承繼資質的從業單位信用等級按B級認定,但分立前原從業單位信用等級低於B級的,按分立前原從業單位信用等級確定。從業單位發生合併重組的,合併後從業單位的信用等級按合併前原各從業單位中的最低信用等級確定。
七、信用評價流程
(一)信息錄入
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實時錄入。與從業主體簽訂契約後,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機構)應在監理開工令簽發(契約簽訂)一個月內錄入項目基礎信息和從業主體基礎信息,對未及時錄入的,相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和從業單位要催促建設單位及時錄入,對延遲錄入的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機構)給予通報。12月底前未錄入項目基礎信息和從業主體基礎信息的不再參與本周期信用評價,並按負面清單進行動態管理。
各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以
下統稱“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機構)根據職責分工,按照“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根據評價標準,及時歸集信用信息,並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及時錄入。
從業主體可通過系統實時查詢信息。從業主體對扣分有異議的,應於下個季度的第一個月的月底之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異議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對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錄入信息有異議的,向錄入部門提出;對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機構)錄入信息有異議的,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原則上受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主體;情況特別複雜的可適當延期至20個工作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錄入信息異議的處理結果最終應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從業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覆核,原則上覆核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告知從業主體;情況特別複雜的可適當延期至20個工作日。
(二)評價結果公示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通過系統向社會公示從業單位的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從業單位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主體,情況特別複雜的可適當延期。
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可通過系統查詢。從業人員對信用結果有異議的,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主體,情況特別複雜的可適當延期。
(三)評價結果發布
從業主體的信用年度評價結果實行年度發布、負面清單動態調整,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在下一年的4月底前發布。評價結果確定後,從業主體不再有評價項目的,原信用等級(分數)延續1個周期。
從業單位的評價結果通過“浙江交通”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也可通過系統查詢並列印。
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通過系統發布,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及其本人可通過系統查詢並列印相關信用等級情況。
八、舉報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從業主體的不良行為向有關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進行實名舉報。受理部門原則上在60日內完成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情況特別複雜的,可適當延期,延長時間不超過30日,非受理部門原因導致調查中止的除外。
舉報事項在未完成調查處理之前,不影響信用評價的正常進行。
九、信用評價結果套用
對於信用等級為AA、A級的從業主體,招標人可在招投標活動中給予一定的激勵;對於信用等級為C、D級的從業主體,招標人可在招投標活動中給予一定的約束,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對其履約行為進行重點監管。
十、保障措施
(一)明確信用評價項目檢查要求。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工程質量、安全、契約履約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級每季度不少於一次轄區內評價項目(標段)檢查全覆蓋;市級每半年不少於一次轄區內評價項目(標段)檢查全覆蓋;省級每年不少於一次重大項目(標段)檢查全覆蓋,並按一定比例抽查其他評價項目。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可按照“綜合查一次”原則,聯合開展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附屬檔案8進行填寫。對上一評價周期內發生負面清單行為的從業單位應加強動態監管,實行差異化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機構)要強化項目管理,按照有關制度落實檢查職責。
(二)確保信用評價工作質量。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建設單位(實施機構)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切實抓好本細則和評價標準的宣貫實施,確保工作人員熟練掌握相關要求,嚴格按照“應評盡評、應錄盡錄”原則,及時準確錄入評價信息。
(三)嚴格信用評價工作紀律。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建設單位(實施機構)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依法依規嚴格規範信用信息採集、共享、公開範圍,嚴格規範失信懲戒和信用修
復工作,確保交通建設工程信用評價工作在法治軌道運行。上級交通運輸(港航)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發現下級部門、建設單位(實施機構)未履職或履職不到位的,應責令整改。
十一、負面清單和計分規則等附屬檔案將根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十二、本細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管理細則(試行)》(浙交〔2022〕68號)、《地方鐵路與城際軌道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規定(試行)》(浙交〔2021〕8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計分規則
2.從業單位AA信用評價等級標準
3.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負面清單
4.地方鐵路、城際軌道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信用評價負面清單
5.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負面清單
6.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從業主體信用行為評價標準
7.地方鐵路、城際軌道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信用行為評價標準
8.從業主體信用行為檢查表
內容解讀
文字解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主體信用評價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相關內容,現就《細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依據
主要依據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二、修訂目的
(一)最佳化營商環境。浙江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實施,對我省營商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需進一步最佳化招標投標和信用評價管理,減輕企業和基層負擔,提高市場開放度,提升市場滿意度。
(二)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通過對不同資質等級從業單位設定不同的AA認定標準,企業資質等級越高,相應AA認定標準要求越高,引導央企和國企等大型企業參與大型項目投標,給民營企業留出一定發展空間,培育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支持首台套企業創新發展。
(三)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主要評價規則與交通運輸部和其它省份儘可能相統一,最佳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規則。
(四)全力打造“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對建設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建設要有相應條款支撐,對標目標任務,全面最佳化從業主體的負面清單和評價指標。
(五)精細化管理。需進一步精準設定信用評價條款,推進信用精細化管理。
(六)與施工招標檔案範本相匹配。《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檔案示範文本(2023年版)》已於2023年12月印發,信用評價結果套用要與施工招標檔案範本相銜接,以提高兩者匹配度。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擴大適用範圍
新增信用評價適用範圍,增加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的地方鐵路、城際軌道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和試驗檢測技術負責人。
(二)修改常規評價項目範圍
一是對比分析近年來常規評價項目規模和履約時間情況,重新對公路水運常規評價項目設定了相應的單項契約價和履約時間。常規評價項目範圍調整為:
1.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公路路基、路面、橋樑、隧道、交叉工程)契約價在2000萬元及以上且項目概算總投資在1億元及以上的施工標段,或契約價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標段;
2.公路建設項目交安設施和機電(通信、監控、收費、照明)等附屬工程契約價在400萬元及以上且項目概算總投資在1億元及以上的施工標段;
3.水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契約價在400萬元及以上且項目概算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標段;
4.公路水運建設項目施工評價標段對應的所有設計和檢測標段,施工評價標段對應的契約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監理標段;
5.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的地方鐵路、城際軌道建設工程的施工標段。
二是明確了評價年度內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主體自監理簽發開工令(契約簽訂)後連續履約時間應不少於3個月。
(三)最佳化從業單位信用計分規則。
一是調整分值。調整基礎信用分和信用附加分,基礎信用分滿分調整為99分,信用附加分最高調整為1分。二是增強大小標段評分關聯度。對評價項目較多的從業單位,既要考慮標段大小的差異性,又要避免對契約額較小評價項目管理的不重視。根據近幾年評價項目規模情況,將權重範圍定為1.0-2.0,用數理統計方法計算出權值對應的契約價。從業單位信用得分,根據所有評價項目契約價對應的權值進行加權平均。
(四)調整從業人員信用履約計分規則。
將從業人員履約信用得分與從業單位的不良行為相關聯,按責任分工進行扣分,累計扣分得到從業人員履約信用得分。根據近年來施工評價標段得分情況,確定項目經理履約信用扣分按照從業單位評分標準的一倍計取,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按照從業單位評分標準的兩倍計取。
(五)最佳化從業單位信用等級確定標準。
一是對AA企業,增設了(評價項目數量、項目契約價、榮譽獎項等)必要條件,只有滿足必要條件中的任何一項且評分在95分及以上的,才可獲AA。二是根據評價企業資質等級設定不同的項目契約價條件:如公路主體工程AA,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評價年度內要有2個單項契約價均在2億元及以上評價項目,或1個單項契約價在5億元及以上評價項目;公路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評價年度內要有2個及以上評價項目,或1個單項契約價在3億元及以上評價項目;公路施工總承包二級企業,評價年度內要有2個及以上評價項目,或1個單項契約價在1億元及以上評價項目。目的是為了激勵大型企業參與大型項目投標,培育扶持民營企業發展,中小企業通過中標中小項目也可以獲取AA,切切實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六)最佳化負面清單和評價指標。
一是對照平安百年品質工程,新增配套指標。二是對多次發生不良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加長執行時間,加大懲戒力度。三是將部分負面清單指標進行細分,根據嚴重程度進一步細化調整不良行為等級。四是對部分描述不清、難以扣分的認定標準進行細化最佳化。五是刪除部分不適用指標。
(七)調整信用附加分內容。
一是根據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推進平安百年品質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對創建示範項目的,在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方面予以激勵。評價項目被列入“平安百年品質工程”示範創建(加標段)或示範冠名的,國家級加0.5分/項,省級加0.2分/項。二是根據《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關於推動綜合交通裝備首台(套)突破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於做好綜合交通首台(套)裝備推廣套用工作的通知》(浙交函〔2024〕19號)和《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財政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關於印發浙江省製造業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浙經信裝備〔2022〕9號)規定,對認定、使用首台(套)裝備的從業企業給予一定分值的信用支持。評價年度內,從業單位在評價標段中購買首台(套)設備累計每滿100萬元加0.1分,標段最高加0.5分;認定為首台(套)裝備的企業,按國際、國內兩個檔次,國際加0.2分,國內加0.1分。
圖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