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洛陽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城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6年10月20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1月12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提高城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的建設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民眾,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洛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在道路兩旁或者公共場所等處建造、設定的供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廁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財政、物價、園林、公用、交通、工商、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愛國衛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廁規劃,作為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納入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六條 下列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廁:
(一)主要道路兩側、綠地(休閒)廣場、大型停車場;
(二)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餐飲店、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遊景區(點)以及體育、文化、休閒娛樂等公共場所。
公廁的建設數量、位置、設計標準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05)。
對嚴格按照規劃落實公廁建設任務的責任單位,由市政府給予補償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用途。公廁規劃用地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公廁建設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綠地(休閒)廣場及國有旅遊景區(點)內的公廁,由歸屬管理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建設;其他經營性公共場所的公廁,由公共場所的產權單位負責建設。
第九條 人員流量大、固定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定活動式公廁。
第十條 公廁建設附屬於主體工程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依法進行的公廁施工和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
第十一條 公廁竣工後,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經驗收合格的公廁,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公廁的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廁設定明顯、統一的指示標誌以及設施的使用標誌。
第十三條 公廁的日常維護、衛生保潔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各類設施齊全、完好、整潔;
(二)地面乾淨、整潔,牆面、擋板沒有污跡和蛛網吊灰;
(三)糞便實行水沖化、無害化排放;
(四)便槽沒有積糞、糞疤、尿鹼、蠅蛆、雜物;
(五)採光、通風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機械通風;
(六)下水通暢,糞便不滿溢,貯糞池密閉,清水池有水無雜物;
(七)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條 公廁應當文明使用,並禁止以下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二)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損毀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五)在公廁牆壁、設施上亂塗抹、亂刻畫、亂張貼;
(六)將公廁設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響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大型停車場、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餐飲店、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遊景區(點)以及體育、文化、休閒娛樂等經營性公共場所配設的公廁,應當在場所的營業時間內對外開放,並且不得收取入廁費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廁,應當全天對外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季節變化和公廁所處位置予以確定並公布。除活動式公廁外,不得收取入廁費用。
第十六條 下列公廁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並由市、區財政負擔費用:
(一)由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廁;
(二)活動式公廁;
(三)單位自建但按照市政府的規定辦理了移交手續的公廁。
其他經營性公共場所配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並自擔費用。對在公廁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工作中成績優秀的責任單位,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由市、區財政負擔費用的公廁實行考核管理,並按照考核分數撥付經費。80分以上的,由市財政承擔全部經費;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由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不滿60分的,由區財政承擔全部經費。以上考核分數劃分標準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穩定在95分。
考核計分和市、區財政分擔比例以及對經營性公共場所公廁責任單位的獎勵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愛國衛生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的公廁,用水、用電按照行政事業用水收費標準、居民用電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關於公廁規劃、設計、建設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公廁的,責令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該公廁造價一倍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停用公廁的,責令改正,每次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因清掏不及時,造成糞井糞水溢流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2小時到現場處置24小時內清掏乾淨。逾期未到現場處置的,罰款100元;24小時內未清掏乾淨的,每逾期一天,罰款50元;
(四)除第(三)項規定外,日常衛生保潔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縣(市)、吉利區城鎮的公廁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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