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投訴辦理工作的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不斷最佳化我市投資環境,切實維護企業(外商)的合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投訴辦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9年
(洛政〔2009〕8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不斷最佳化我市投資環境,切實維護企業(外商)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不斷最佳化投資環境,是我市實施開放帶動主戰略、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我市競爭力、促進招商引資的客觀需要。抓好最佳化投資環境工作,必將對加快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走在中原崛起前列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因此,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從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和我市經濟發展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對促進最佳化投資環境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惑,把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進一步暢通訴求渠道,高度重視,認真做好。
二、切實發揮企業(外商)投訴機構的職能作用
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工作。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和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強,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更具有長期性、複雜性,必須要從建立長效機制入手,推動我市投資環境的進一步改善。各級政府企業(外商)投訴中心作為辦理企業(外商)投訴案件的專門機構,要進一步強化職能,明確責任,真抓實幹。在協調處理企業(外商)投訴案件、最佳化我市投資環境方面,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對投訴案件的查處力度。各縣(市、區)政府要抓緊設立或調整企業(外商)投訴工作機構,拓展工作空間,及時處理外商和各類企業的訴求,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新措施、新辦法,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重心要前移,提高主動服務意識,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努力營造“負擔最輕、秩序最好、辦事最快、信譽最好、納稅人最滿意”的發展環境,切實增強外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市政府企業(外商)投訴中心要加強對縣(市、區)企業(外商)投訴中心的督導,促進全市企業(外商)投訴案件及時妥善解決,使投訴辦理工作更加適應新形勢下最佳化投資環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為我市開放型經濟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三、落實和完善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制度
要認真貫徹執行《洛陽市外商投訴處理辦法》(洛陽市人民政府〔2003〕64號令)和《洛陽市企業投訴處理暫行辦法》(洛政〔2006〕169號),全面落實企業投訴辦理工作各項制度,按照“屬地管理、歸口處理”的原則,對投訴案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處理責任制度,落實企業投訴案件“零投訴”目標責任制度(“零投訴”是指當年新發生的投訴案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無歷史積案和無越級投訴上訪),嚴格實行考核與獎勵。建立外來投資企業重大投訴案件領導包案制度,對重大、疑難、久拖不結的投訴案件,實行領導包案,分管領導要全程跟蹤負責,各承辦投訴案件的部門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送協調處理結果,限期辦結。實行投訴辦理工作聯繫重點企業制度,各級企業(外商)投訴中心要選定重點企業,通過定期走訪、召開座談會、發放聯繫卡、受理投訴等多種形式,了解企業在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聽取工作意見和建議,對投訴單位進行跟蹤和回訪。各縣(市、區)企業(外商)投訴中心每半年向市政府企業(外商)投訴中心書面報告工作情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實行企業(外商)投訴案件聯席會議制度
對企業重大投訴案件實行聯席會議處理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最佳化辦召集,有關部門選派主管領導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企業的代表參加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定期召開,通報全市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情況,研究制訂和完善投訴辦理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協調解決重大疑難問題。
五、建立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各縣(市、區)企業(外商)投訴中心要及時報送反映當地投訴辦理工作情況的信息,注重信息質量和時效。報送信息的主要內容是:投訴處理工作情況、工作經驗、存在問題、對策措施及建議,調研成果和制度檔案,外地相關信息和動態情況等。市政府企業(外商)投訴中心要及時收集編印有關信息,報送有關領導並傳送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要適時召開全市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會議,總結工作,推廣好經驗、好做法,研究部署工作,提升我市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水平。
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市委、市政府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決策部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對內凝聚力量,對外樹立形象。要進一步加強輿論監督,對嚴重損害企業、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給予公開曝光,擴大教育和震懾效果。
六、建立和完善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機制
做好企業(外商)投訴案件的辦理工作,是改善投資軟環境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投訴辦理工作機構和機制,是做好這項工作的根本保障。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原洛陽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訴中心已變更為洛陽市人民政府企業(外商)投訴中心(加掛洛陽市外商投訴中心、洛陽市民營企業投訴中心牌子),負責全市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隸屬市監察局。近年來,各縣(市、區)由於人員變動、機構整合等原因,原負責辦理外商投訴的工作機構人員變動情況較大,為了保證我市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合理、規範、高效地開展,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實際,重新審定當地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機構。各級政府企業(外商)投訴中心要加強組織學習,強化內部管理,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強化責任意識,全面提高執行力;強化法制意識,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和改進工作方法,紮實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切實為企業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為加快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努力走在中原崛起前列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各縣(市、區)政府重新審定的企業(外商)投訴辦理工作機構情況(包括:名稱、職能、經費、負責人、分管領導、隸屬關係、辦公地點、投訴電話、電子信箱、工作制度等),要於2009年9月30日前報送市政府企業(外商)投訴中心。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02年3月26日印發的《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外商投訴案件辦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2〕24號)同時廢止。
洛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