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泰州市姜堰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泰州市姜堰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泰州市姜堰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

局長是蔣曉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姜堰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泰州市姜堰區上海路88號
  • 所屬部門: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蔣曉斌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協同配合駐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與改革的建議。
(三)參與指導、協調全區普惠金融工作;聯繫協調駐姜金融機構,配合駐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四)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協同參與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助做好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督,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幹部人事、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紀檢工作;承擔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團工作;協調、推進全區金融行業的黨建群團工作;牽頭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二)金融發展科。承擔上爭政策試點、上爭改革創新項目工作;協同推進各種金融、類金融機構的招引和組建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區各類金融改革活動;協調駐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推進相關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駐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承擔駐泰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意見;協同駐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分析全區製造業貸款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相關活動,推動銀行業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組織推進全區科技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等創新發展工作;協調銀企關係;協同配合駐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區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區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指導金融人才隊伍建設。
(三)金融監管科。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組織協調工作;協同參與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建立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體系;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承擔非法集資風險防範普法工作;承擔面向公眾的非法集資風險防範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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