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泰州市高港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泰州市高港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高港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泰州市高港區港城路8號
  • 所屬部門: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陸青(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下,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落實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與改革的建議。
(三)參與指導、協調全區普惠金融工作;聯繫協調駐區金融機構,配合有關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四)分析資本市場形勢,研究提出全區發展資本市場的政策建議。推動企業股份制改制,培育上市(掛牌)後備資源,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
(五)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七)擬訂全區金融改革創新發展規劃,推進全區金融改革創新工作。負責金融改革政策研究和落地、招才引才、構建金融智庫、舉辦金融講壇等。協同推進各種金融、類金融機構的招引和組建工作。
(八)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協同參與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九)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督,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政策法規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會務組織、文電處理、幹部人事、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紀檢工作;承擔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團工作;牽頭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擬訂年度金融改革目標、任務,承擔推進、督查和評估等工作;協同推進各種金融、類金融機構的招引和組建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二)金融發展科。承擔駐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推動銀行業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參與策劃、指導全區重大建設項目的融資工作;組織推進全區科技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等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引導全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區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區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指導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擬訂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擴大股權融資的政策措施;承擔上市(掛牌)後備企業的培育工作,藉助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推動企業發展;承擔區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推進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的創新工作;參與區產業基金、創投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的相關事宜;配合做好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
(三)金融監管科(行政服務科)。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督管理;承擔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審批相關工作。
(四)金融穩定科。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組織協調工作;協同參與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建立地方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體系;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承擔金融風險防範普法工作;承擔面向公眾的金融風險防範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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