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宿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宿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所屬部門:宿遷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宿遷市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現任局長: 王冬梅
副局長:李強、羅旋旋

主要職責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宿遷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1號),制定本規定。宿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在上級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推進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協同配合駐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負責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管規則和辦法;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聯繫協調駐宿金融機構,配合做好屬地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工作,協調推動全市企業掛牌上市和直接融資工作;推進全市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加強與市外各類金融機構的聯繫,引導其在本市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並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四)負責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及從事經上級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上級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黨建群團、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範和政策;牽頭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二)銀行保險處。承擔駐宿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市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加強與市外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聯繫,引導其在本市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並協調解決相關問題;配合駐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形勢。
(三)資本市場處。承擔上級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協助做好屬地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承擔全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工作,協調和推動全市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工作。
(四)地方金融處(行政審批處)。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初審工作,並限時辦結;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從事經上級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上級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對上述各類機構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五)金融穩定處。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駐宿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人員編制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其中正處長2名,副處長1名。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銀行保險處、資本市場處使用原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3正1副,並嚴格實名制管理,實行“退一減一”,原人員身份不變。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事項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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