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金融案件觀點集成

法院審理金融案件觀點集成

《法院審理金融案件觀點集成》是2017年9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賈林青。

基本介紹

  • 書名:法院審理金融案件觀點集成
  • 作者:賈林青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9月
  • 定價:8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8785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典型案例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具有獨特的價值。《法院審理金融案件觀點集成》通過整理全國各級法院的已生效裁判,總結、歸納出具體的裁判經驗、思路和尺度,以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方法。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精神、審判業務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目前審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等對案例進行了透徹分析。閱讀本書,使讀者可以在快速了解金融案件法律爭議問題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觀點和態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作者簡介

  賈林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長期以來,從事商法、公司法、信託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律師實務等課程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獨立或者與人合作了民法、商法、保險法、信託法、海商法等領域的數十本(套)著作,發表了有關論文百餘篇。其中的代表作包括《保險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規劃教材、十二五*規劃教材)、《海商法》、《信託法》、《中國信託市場運行規制研究》、《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中國企業兼併與破產的法律規制研究》等,並主持完成了中國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信託市場的法律調控”的研究,參與完成了教育部優秀年青教師基金項目“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等多項*科研課題的研究。
  李經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三庭庭長。1992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5年在職攻讀法律碩士,獲清華大學法律碩士學位。曾擔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勞動爭議案件辦公室主任、民六庭庭長。

圖書目錄

第一章儲蓄存款糾紛
  一、外資金融機構向小額儲戶收取賬戶管理費之合法性的認定
  二、銀行對於儲戶存款被盜的,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三、權利外觀理論在審理儲蓄存款類侵權案件中的運用
  四、銀行對儲戶存款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認定
  五、銀行在存單冒領案件中給付正當性的審查標準
  六、金融服務契約的責任應當是針對違約行為而形成的法律後果
  七、銀行委託關係中理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謹慎地維護客戶的信用利益
  第二章融資借款糾紛
  一、銀行怠於依授信協定約定訂立貸款契約的,應對因此造成客戶的信賴利益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二、商業銀行收取貸款賬戶管理費依賴的“貸款本金”應指貸款本金總額
  三、銀行自行調整貸款契約之利率條款的效力認定和相關限制
  四、銀行因借款人逾期還款而行使借款契約解除權的條件認定
  五、委託貸款法律關係應當依據三方借款契約來認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六、出借人以預期違約為由濫用訴權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七、受託銀行在委託貸款中對委託人的法律責任分析
  八、著力於彌補貸款契約約定漏洞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P2P網貸糾紛的司法處理
  十、公證處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不簽發執行證書的,當事人不能就該公證書所載債權債務關係直接提起訴訟
  十一、處理借款協定涉及的訴訟、公證及執行的三者關係時,以避免當事人行使訴權與申請強制執行之間法律適用衝突為要旨
  第三章融資擔保糾紛
  一、 貸款銀行不得對抵押預告登記行使優先受償的抵押權
  二、監護人將未成年人房產份額提供抵押的效力認定
  三、動產浮動抵押的浮動動產在結晶為固定抵押前,抵押人所設定的其他擔保物權的受償順位優先於該動產浮動抵押
  四、以共有財產設立貸款抵押的生效條件,是經其他共有人同意,銀行應予以嚴格審查
  五、金錢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後設定擔保的,依法構成質押擔保
  六、保證人的配偶明確表示願意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應與保證人一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質權人對商鋪優先續租權質押而要求優先受償的,依法應予支持
  八、抵押權人未告知其他擔保人而放棄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應當在棄權者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第四章票據結算糾紛之一:票據權利與票據責任
  一、票據的無因性決定了持票人支付了票據對價而享有票據權利
  二、合法行使的票據權利不受公許可權制
  三、從無票據處分權人手中無過失地受讓票據而享有票據權利的認定
  四、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五、除權判決的結論僅是程式上的推定,不具有實體上的既判力,匯票的合法權利人有權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式撤銷該判決
  六、票據經公示催告並作出除權判決後,利害關係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
  七、正當持票人利益在除權判決後的訴訟保障方式
  八、撤銷除權判決糾紛中不應僅憑票據上記載的被背書人應為真正的票據權利人
  九、支票收款人空白,持票人補記後,出票人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十、有效票據的對價給付應如何認定
  十一、支票賬戶撤銷不能免除出票人的票據責任
  十二、商業匯票前手之間的基礎契約糾紛不得對抗持票人的票據權利
  十三、法院的除權判決對於票據請求權的影響
  第五章票據結算糾紛之二:背書連續性與票據擔保
  一、對票據背書是否連續的司法認定應堅持實質審查原則
  二、支票背書連續性審查標準的認定
  三、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票據,持票人在該票據上記載自己名稱的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瑕疵票據背書連續性的審查與認定
  五、票據質權的設立條件,應同時具備合意和交付兩個要件
  六、清償票據貼現擔保之債務無法取得票據追索權
  七、空白支票質押中質權人應承擔合理行使質押權的義務
  八、保證金質押擔保的成立需滿足保證金被債權人實際控制及保證金賬戶特定化的要求
  九、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審查義務及其擔保權利的實現
  第六章銀行卡業務糾紛
  一、契約約定是銀行能夠扣除逾期手續費的依據
  二、偽卡盜刷案件中當事人損失承擔的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三、因對信用卡交易存有重大爭議而暫不還款的,不構成失信行為
  四、銀行向其客戶傳送商業性信息之行為,一般不構成侵權
  五、銀行信用卡中心繫統遲延結算不能成為阻卻侵權成立的抗辯
  六、持卡人預留他人手機號並泄露交易密碼,銀行方對卡內資金被轉走的無需擔責
  七、銀行未能證明向申領人送達信用卡的,信用卡所產生的欠費不應由申領人償付
  八、銀聯POS機刷卡退款交易中,收單銀行是商家向消費者履行貨款返還義務的輔助人
  九、特約商戶未進行結算操作的,須自行承擔外幣卡請款不能的風險
  十、特約商戶應對外卡轉接行負交易真實性的舉證責任
  十一、發卡銀行未盡謹慎審查義務而錯劃持卡人賬戶款項,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第七章融資租賃糾紛
  一、回購型融資租賃糾紛中回購責任的認定
  二、出租人在融資回租中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租賃物的司法認定
  三、融資租賃案件所涉三種保證金的性質甄別及回購價格確認
  四、融資租賃契約解除後租賃物的處理、賠償範圍的確定
  五、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不得否定融資租賃契約的效力
  六、融資租賃契約約定出租人保留所有權的,針對承租人違約而主張優先受償,應予支持
  第八章委託理財糾紛
  一、銀行代客境外理財契約效力的認定標準
  二、銀行向客戶推介不適宜的理財產品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三、證券從業人員從事的委託理財行為應認定無效
  四、民間委託理財契約的保底條款無效,不影響契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五、民間委託理財契約約定保底條款之效力的認定
  六、對於個人與違規作市商簽訂的脫離正規市場監管的委託理財協定的契約效力應認定為無效
  第九章期貨交易糾紛
  一、期貨交易中透支交易及穿倉損失責任的認定
  二、期貨經紀契約糾紛案件中全權委託的認定及交易手續費的調整
  三、期貨公司有權在行情劇烈波動導致風險率超標的情況下盤中強行平倉
  四、期貨交易代理“飛單”行為民事責任的認定
  五、未經批准設立黃金交易平台進行黃金期貨交易的行為無效
  六、期貨公司應就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而向客戶資金損失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第十章保理業務糾紛
  一、保理法律關係的認定及其法律適用
  二、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否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且保理商不能證明債務人欠款的,債務人不應向保理商承擔付款義務
  三、保理業務中應收賬款不真實的責任認定
  四、保理債權轉讓中轉讓通知的效力及形式審視
  五、名為保理實為借款契約糾紛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章其他金融業務糾紛
  一、銀行保兌倉業務主體法律責任的司法認定
  二、匯率掉期交易中違約責任損失的計算方式
  三、信託型資產證券化案件中受託人得以自己名義主張委託人的貸款債權及抵押權
  四、證券信用交易中融資槓桿被失約擴大,相應損失各自承擔
  五、拍賣公司未如實披露拍品瑕疵時,應對拍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六、出售房屋而保留回贖權利之融資方式的認定
  七、外國移民政策變化是否為移民服務中介公司的免責事由
  八、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
  九、證券公司違反締約前告知義務,應對客戶由此產生的投資損失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附錄: 相關法律檔案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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