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病理鑑定

法醫病理鑑定

“法醫病理鑑定”(forensic pathology identification),俗稱屍體鑑定(也常涉及活體病理診斷。參考目前國內的有關規定,法醫病理鑑定,是指運用法醫病理學理論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推斷病理學醫學的靈魂,病理醫生是醫生的醫生。

基本介紹

概述,內容,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鑑定,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相關鑑定,醫療糾紛/醫療過錯死亡相關鑑定,致傷物推斷,傷病關係鑑定,死亡時間、損傷時間鑑定,法醫病理學檢驗和診斷,虛擬解剖、死因分析,法規,

概述

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物認定、生前傷死後傷鑑別等。

內容

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鑑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檢、法、司等機關機構的委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法醫學屍表檢驗》GA/T 149-1996、《法醫學屍體解剖》GA/T 147-1996、《法醫病理學檢材的提取、固定、包裝及送檢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術規範《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鑑定方法》SJB-P-6-2009,對屍體進行法醫學病理解剖並對死者的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做出法醫學鑑定意見。
死亡原因是指導致死亡的某種具體暴力疾病,通過區別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終為懲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證據,是法醫病理學的首要任務。其中暴力死包括:機械性損傷(如棍棒、磚石、斧錘、拳腳等鈍器所致損傷,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銳器所致損傷,墜落損傷,交通損傷等)、機械性窒息(如縊死、勒死、扼死、捂死、悶死、哽死、性窒息、體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學損傷(如中毒、化學燒傷等)以及其他物理損傷(如電擊傷、高低溫損傷)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自然疾病死亡,涉及法醫鑑定的通常死亡發生突然、迅速、意外,這類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於疾病,法醫學稱之為猝死),也可能屬於比較隱匿的犯罪,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醫學死因鑑定範疇內。確定暴力死後,需要進一步判斷其死亡方式,即屬於自殺他殺或者意外,其準確判斷在案件的偵破裁定中至關重要。法醫學屍體檢驗是死亡方式判斷的重要途徑。

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相關鑑定

主要接受各省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等機關單位的委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道路交通事故屍體檢驗》標準GA 268-2001,以及本所技術規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第1部分:綜合判斷》SJB-P-1-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第2部分:人體損傷檢驗》SJB-P-2-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第3部分:車輛痕跡勘驗》SJB-P-3-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第4部分:現場勘驗》SJB-P-4-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鑑定第5部分:計算機模擬事故再現》SJB-P-5-2009,對屍體進行法醫學屍體檢驗並對死者的死亡原因與致傷方式做出法醫學鑑定意見。
此類鑑定多屬於交通事故意外損傷,但也可有他殺性交通損傷、自殺性交通損傷;另外進行交通行為方式鑑定,如交通事故涉案者誰是駕車人、腳踏車持有者是騎行還是推行狀態、車輛接觸行人時行人處何種狀態等等,也是交通事故傷亡鑑定的重要內容。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以便明確是否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有利於交通事故傷亡的民事賠償、維護受害方權益。
致力於對疑難交通損傷的鑑定以及損傷機制分析、計算機仿真現場重現等研究和鑑定工作。

醫療糾紛/醫療過錯死亡相關鑑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檢、法、司等機關或機構的委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法醫學屍表檢驗》GA/T 149-1996、《法醫學屍體解剖》GA/T 147-1996、《法醫病理學檢材的提取、固定、包裝及送檢方法》GA/T 148-1996,對屍體進行法醫學病理解剖並對死者的死亡原因做出法醫學鑑定意見。經過醫院進行治療或搶救的案例尚需要對臨床病史材料進行審查,綜合分析死亡原因。
進行醫療糾紛/醫療過錯死亡的相關鑑定,是正確處理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提供科學依據的重要途徑。醫療糾紛/醫療過錯死亡的鑑定遵循醫學科學原理和法醫學因果關係準則,審查並摘抄送檢材料,召開有法官在場、原告被告三方出席的聽證會。聽證會的目的主要是聽取原、被告雙方的相關陳述,並對提供的材料和需要補充的書面材料在法官到場的情況下進行質證,質證後的材料將作為司法鑑定的依據。

致傷物推斷

主要接受各地公、檢、法、司等機關或機構的委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法醫學屍表檢驗》GA/T 149-1996、《法醫學屍體解剖》GA/T 147-1996、《法醫病理學檢材的提取、固定、包裝及送檢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術規範《致傷物推斷鑑定方法》SJB-P-9-2009,對屍體進行法醫學病理解剖並對可疑致傷物進行推斷或認定。
致傷物(即兇器)推斷不僅能為偵查提供線索,有助於判斷死亡方式,還可為審判機關提供科學依據。特別是對於多個犯罪嫌疑人、多種致傷物、多處損傷等案件,可以通過致傷物的推斷重建事件經過、判斷案件性質,從而區分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為案件的定性判刑民事賠償等提供依據。

傷病關係鑑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檢、法、司等機關或機構的委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法醫學屍表檢驗》GA/T 149-1996、《法醫學屍體解剖》GA/T 147-1996、《法醫病理學檢材的提取、固定、包裝及送檢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術規範《傷病關係分析方法》SJB-P-10-2009,對屍體進行法醫學病理解剖並對死者的死亡原因與死因構成中各因素的原因力大小做出法醫學鑑定意見。
傷病關係鑑定是介於損傷疾病之間的死亡競爭分析,必須經過詳細的法醫學檢查加以綜合分析,分清其主次及相互關係,是有關案件當事人的責任、名譽、罪與非罪,是有關案件(如民事案件的調處、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等)最重要的證據之一,是法醫病理學鑑定的重要內容,相關鑑定在一些法紀案件中顯得尤為突出。另外中毒疾病等死亡競爭分析,亦是本專業鑑定的內容。

死亡時間、損傷時間鑑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檢、法、司等機關或機構的委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法醫學屍表檢驗》GA/T 149-1996、《法醫學屍體解剖》GA/T 147-1996、《法醫病理學檢材的提取、固定、包裝及送檢方法》GA/T 148-1996,以及本所技術規範《死亡時間鑑定方法》SJB-P-7-2009、《損傷時間鑑定方法》SJB-P-8-2009,對死亡時間或損傷時間做出法醫學鑑定意見。
死亡時間和損傷時間推斷一直是法醫檢案及刑事偵查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之一。推斷死亡時間對於確定作案時間、認定和排除嫌疑人有無作案時間、劃定偵查範圍乃至案件的最終偵破均具有重要作用。損傷時間推斷主要是為鑑別生前傷死後傷及推斷傷後存活的時間,有助於區分案件性質及損傷死亡的關係等。

法醫病理學檢驗和診斷

主要接受各地公、檢、法、司等機關或機構的委託,按照《法醫病理學檢材的提取、固定、包裝及送檢方法》GA/T 148-1996,對提供的人體器官組織、石蠟包埋組織塊、組織切片進行檢查檢驗和顯微鏡觀察,對其存在的疾病或者疾病狀況進行檢驗,最後出具法醫病理學診斷。
通常,法醫病理學檢驗和診斷是形成法醫病理學鑑定意見的一個重要環節,鑑定意見還需要綜合其他檢驗或檢查結果(如病理解剖肉眼檢查所見、毒物檢驗結果、臨床病歷資料記載等)。本專業發揮在法醫病理方面的技術和設備優勢,提供相應的服務。

虛擬解剖、死因分析

主要接受各地公、檢、法、司等機關或機構的委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司法鑑定技術規範《法醫學虛擬解剖操作規程(SF/Z JD0101003——2015)》開展法醫學虛擬解剖檢驗工作。
虛擬解剖(virtopsy)是利用影像學技術(X線CTMRI等)獲取屍體組織器官的影像學資料,以非侵入性技術或微創手段探測人體損傷疾病形態學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類似於屍體解剖的效果,達到診斷損傷病變的目的的一種檢驗方法與技術。作為一種非侵入性的新型“解剖”技術,通過影像學技術獨立、客觀、完整地構建人體組織器官的三維立體圖像,是法醫學判斷死亡原因和致傷方式的一種輔助手段。
以具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以及虛擬解剖電子數據存儲及歸檔的場所與設備進行3D虛擬現實的鑑定工作。

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規定:“勘驗有屍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屍體檢驗要求做到:詳細檢查死者的衣著情況,屍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對無名屍體的相貌特徵,生理、病理特徵,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屍體包裝物的特徵,進行細緻檢查,詳細記載,並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
法醫病理鑑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於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係,對於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複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後作出判斷。
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後到屍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於偵查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屍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
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
五是鑑別生前傷與死後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後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後經過的時間。在鑑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髮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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