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釋義
質證(zhì zhèng):
即 :
1.憑據;證據。
2.質疑論證。
3.對質證明。
4.核實驗證。
質證概念
質證制度的意義在於,通過質證程式使審理更加公開、法院能夠正確地認定證據、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利。《
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
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質證不同於訴訟中的對質。對質,是指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相互之間就其對案件事實中專門問題的認識所進行的說明和質辯。對質與質證的相同點在於:兩者都是在雙方之間展開的行為;其行為都表現為對某一對象的說明和質辯;兩者都涉及案件的事實。不同的是,質證是在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之間進行,而對質則是在案外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之間進行的;對質的目的是便於法院通過比較獲得對專門問題的正確認識,而質證的目的在於法院正確認定證據。
主體客體
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證據認定的主體,不是質證的主體。
質證的客體
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為的對象。質證的客體是證據,其範圍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包括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在質證時,根據當事人申請由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不屬於質證的對象。法院應當將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予以出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當事人可以對法院就其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問題提出質疑,但不能同法院就這些問題在法庭上進行質辯。這是由法院在訴訟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決定的。如果法院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所收集的證據本身或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時,應當自行撤回該證據。
質證技巧
質證,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由一方出示證據,並說明證據來源及證明內容,而由對方就證據本身及證明內容進行辨認、質疑、反駁的一項訴訟活動。在質證過程中,法官可就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有些地方法院還允許當事雙方相互詢問。
《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種。法諺曰:證據是訴訟之王。司法裁判通過證據來認定相關事實,而不問案件的客觀情況,證據是否充分、證據鏈是否完備直接影響裁判結果。
一、基本質證技巧
按照學理上的通常理解,證據應當具備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因此,質證活動應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
1、只認可真實的證明材料
可以否認一切對自己不利的複印件、傳真件等書證;可以否認利害關係人(如存在合作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證據;對於有疑議的證據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以確認其真實性。
2、認可與案件存在邏輯關係的證明材料
所證明的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否則是不會被採納。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雖然客觀上與案件存在聯繫,但單一的證據很難被認定存在邏輯關係。如在契約糾紛中主張損失時,為將損失擴大化,當事人提交一些食宿發票、火車票等,這些損失即便發生,在法律上也難認定與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為此,直觀上不存在聯繫的證據,可以與案件不存在關聯性為由不予認可。
3、認可來源合法的證據
質證時可要求對方說明證據來源,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其真實性本身存疑且違反法律規定,不予認可。
二、質證技巧的綜合運用
質證是庭審的關鍵環節,而後面的法庭辯論不過是質證意見的補充而已。一個優秀的辯手不僅需要紮實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維敏銳、思辯能力很強,同時還需具備一定的謀略(訴訟謀略可參見《訴訟36計》)。
1、準備充分:庭審前應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並預測對方可能出示的證據或提出的問題,作好應對預案。
2、做好開庭記錄:在對方舉證時,記錄對方的舉證意見和自己的辯解意見,這樣自己發表意見時就會很從容。
3、證據的三性應綜合運用,每份證據都可就其三性發表質證意見。
4、不要一概否認對方證據,這樣會顯得沒有誠信和缺乏職業道德。雙方都有的一些無關緊要的證據應當認可;而且對方證據和辯解意見有些還可以為我所用。
5、必要時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如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提請司法鑑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隨意插話,注意用詞,不搞人身攻擊。
7、如果證據存在較多瑕疵,為了防止書記員遺漏記錄律師的質證意見,可以在庭審結束後向法庭提交書面的《質證意見》。在書面的《質證意見》上,律師可以詳細地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
質證程式
質證的程式: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注意問題
質證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無須進行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中對此說明。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已經認可的證據即表明當事人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異議。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因為如果公開質證就有可能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侵害個人隱私。
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不應當公開審理,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
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證據規定》規定商業秘密的案件不得公開質證,因此即使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院沒有準許當事人不公開審理申請的,也不能公開質證。也就是說,公開審理的案件有可能存在不公開質證的情形。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果涉及上述三類案件的一定是不公開質證,但不公開質證並不等於不質證,不公開質證可以理解為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時,不得有不得接觸該國家秘密、了解該商業秘密和知曉隱私的人在場。如果質證的對方當事人屬於不得接觸該國家秘密的人時,實際上質證就無法進行。這種情況下,應當在當事人證明其屬於國家秘密時,由法院直接對該證據的效力加以認定。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
3.對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
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於有效地質證證據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
4.質證一般採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一組有關聯的證據一併予以質證。當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分別圍繞其訴訟請求逐個予以質證。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
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已經質證的證據一般不得重複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