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主體

所謂質證主體,是指從事質證活動的行為人,即實施質證行為而享有一定權利或承擔一定義務的主體。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屬於質證主體。其理由為:人民法院是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者,它有責任保證質證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人民法院在庭審時對證人有權進行質詢,對證據進行審核。第二種觀點認為質證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訴訟第三人。其理由為:人民法院成為訴訟主體,將影響其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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