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質證主體,是指從事質證活動的行為人,即實施質證行為而享有一定權利或承擔一定義務的主體。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屬於質證主體。其理由為:人民法院是證據和事實的認定者,它有責任保證質證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人民法院在庭審時對證人有權進行質詢,對證據進行審核。第二種觀點認為質證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訴訟第三人。其理由為:人民法院成為訴訟主體,將影響其公正形象。
所謂質證主體,是指從事質證活動的行為人,即實施質證行為而享有一定權利或承擔一定義務的主體。
所謂質證主體,是指從事質證活動的行為人,即實施質證行為而享有一定權利或承擔一定義務的主體。...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質證客體,是指質證主體之間的權利證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指質證主體在質證程式中行使權利承相義務所要達到的質證目標,這一質證目標就是對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的證明...
質證意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藉助各種證據方法,旨在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採取詢問、辨認、質疑、說明、解釋、諮詢、辯駁等形式,從而...
行政訴訟質證是指在行政訴訟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對質、核實,從而形成證據證明力的活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