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客體

質證客體,是指質證主體之間的權利證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指質證主體在質證程式中行使權利承相義務所要達到的質證目標,這一質證目標就是對與案件事實有聯繫的證明材料進行對質核實,為法院審理案件提供有效的證據。

我國三大訴訟法都規定鑑定意見為證據種類之一,並將其作為質證對象。因訴訟性質的不同,對司法鑑定的質證主體有所區別,鑑定人的權利也有所區別。在庭審過程中,還會涉及到質證的動態對象。這是因為,質證對象本身與證據載體的形式是有差別的。在程式上讓當事人及有關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公開出庭對質,在這種情形下的辯論才有實質意義。直接讓當事人與證人、鑑定人、勘驗人面對面地開展庭審調查和辯論,強調在程式上的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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