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所謂不公開即不允許民眾旁聽,不允許記者採訪報導,但對當事人仍要公開進行。在我國,審判公開是司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是以下幾類案件不得公開審理:有關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在宣告判決時仍要公開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公開審理
  • 性質:司法審判制度
  • 具體做法: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
  • 例子: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等
新刑訴法規定,刑事訴訟法上規定,《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上的規定,行政訴訟法上的規定,

新刑訴法規定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未成年人是否公開審理的年齡依據是根據審理時的年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第十一條 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准,並且應適當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是按照開庭審理時的該犯罪嫌疑人的年齡進行區分的。舉例,某人犯罪時16歲,開庭審理時18歲,那么就應該公開審理。

刑事訴訟法上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上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行政訴訟法上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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