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發展

法與發展:法社會學的重要研究領域之一。它主要涉及法律制度與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變遷之間的關係,特別是研究第三世界國家以及已開發國家的不發達地區的法律制度與社會發展的情況。從廣義上講,它也包括任何國家社會歷史上法律與社會變遷之間關係的研究。這一研究在西方起源於六、七十年代。最初許多學者用“進化論”的觀點來解釋這一問題,認為第三世界國家要走西方國家社會與法發展已走過的道路。他們往往首先按照西方模式確定現代法的特點,然後說明第三世界國家法律不發達的因素,最後尋求改變它們的方法。這種觀點滲透著“西方中心論”的種族偏見。批判法學認為,各個國家社會與法的發展是非決定的,沒有統一的模式,處在同一發展階段的國家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形式,而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也可能具有同一法律形式,西方國家的社會與法律並不處在更高的發展階段。還有的學者持工具論的觀點,他們迴避西方法律發展是否高於第三世界以及第三世界是否應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問題,而認為第三世界法學家不應向西方尋求法律楷模,而應把著眼點放在自己的社會問題上,確定那些有助於實現國家目標的法律措施,並掃除阻礙實現這一目標的落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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