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生產力

法與生產力:生產力是人們改造世界的現實能力,是社會進步的最終決定力量。生產力屬於社會存在範疇,法屬於社會意識範疇。法與生產力的聯繫一般是以生產關係為中介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二者的聯繫,也更為密切和明顯了,參見(法與科學技術〕。法的產生、發展和消亡最終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制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要求有相應的生產關係,而生產關係的社會固定形式就要求有一定事實上的社會調整措施、即要求有相應的社會規範。在原始社會末期,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使原始公有制的生產關係被私有制的生產關係所代替,從而使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產生了國家和法。法是一種與國家權力有著內在聯繫的社會調整措施。生產力的發展,從根本上推動著生產關係的歷史演進,進而促成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但生產力對法的制約不是機械的,而是在歸根結底意義上講的。在同一生產力水平上可以有不同的生產關係,甚至較低的生產力水平也能有性質更先進的生產關係,這中間還有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法通過保護它的經濟基礎而促進或壓抑生產力的發展。法律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一旦壓抑或阻礙生產力的進步,最終會被新的社會結構所代替。法可以對構成生產力的諸要素施加一定的影響,從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種影響也是針對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和社會主體意志行為的。通過文化教育立法、勞動保護立法,保障勞動者各種權利的立法等,提高勞動者勞動的積極性、提高其勞動技能;通過環保法、森林法、水產資源法、土地法、礦山開採法等,保障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通過鼓勵科學技術的發展,保護髮明創造和促進先進科學技術的運用的方法及保證其實施,都可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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