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歷來資產階級學者在法與國家關係問題上有各種不同的看法。某些自然法學派學者一般認為法先於國家而存在,即在國家產生以前,人們就受自然法的支配。分析法學派學者則強調法是主權者的命令,有了國家才有法。而按照現代的法治學說,則認為國家的統治就是法的統治,如果說國家與法不是同樣的東西,那末它們至少也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
馬克思主義認為,必須從法和國家的階級本質與經濟基礎來說明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繫。二者都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之上,並為其經濟基礎服務。法和國家是同時並由於同樣原因產生的,都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都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到了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法與國家也將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與國家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兩種緊密結合的歷史現象。
沒有國家便沒有法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並不是凡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都是法。法所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即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那一部分統治階級意志。因此,法離不開國家,沒有國家就沒有法。有什麼性質的國家,就有什麼性質的法。任何階級只有掌握了國家權力,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制定為法,使之成為國家意志,得到普遍的遵守。
表現
國家必須有法法又是統治階級實現國家權力不可缺少的工具,主要表現在:
①法為組織國家機構所必需。統治階級要用法來建立國家機關體系,具體規定國家管理形式和結構形式,確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法律地位,明確其任務,劃分其職權和活動範圍,調整各國家機關間的相互關係等等。沒有法,國家機構就不能很好地組織和有效地運轉,也就不能充分發揮階級統治工具的作用。
②法為實現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和整體利益所必需。任何階級掌握國家政權,都是為了使國家按照本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行事,並進而把本階級的意志表現為法,從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所以,法只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不體現被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且要強迫被統治階級服從統治階級的意志。法只體現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和整體利益,不體現統治階級內部任何個人的意志和利益,而且要防範他們任性行事,破壞整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統治階級內部個別成員犯法,也會受到國法的制裁,這樣做不是違背而恰恰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和整體利益。
③法為實現國家職能所必需。國家為了實現其對內與對外職能,貫徹執行統治階級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各方面的方針政策,就必須制定各種法律規範,用以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鎮壓敵對階級的反抗,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解決各種民事糾紛;發展國內經濟與文化,維護交通秩序,保護環境衛生,保證各行各業的生產正常進行;發展對外貿易,促進國際交往,加強國防建設,等等。所有這些都需要法。它服從於一個共同的目的,即確認、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以鞏固它的統治地位。
社會主義法與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在中國稱人民民主專政),是社會主義法的政治基礎。以無產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民眾只有奪得了政權,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法,並依靠國家力量保證其執行。有了人民的國家,才有人民的法。而人民的國家也必須有人民的法。
無產階級專政不僅必須有法,而且必須依法辦事,貫徹社會主義法制。否則是與非、合法與違法、罪與非罪、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的界限不清,民主與集中、自由與紀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不明。這樣,就不能有效地保護人民、充分發揚人民民主,也不能準確地打擊敵人、懲辦罪犯、制裁違法者,更不可能完成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任務。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主義的實踐經驗也證明,掌握了政權的工人階級,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前,需要法來鎮壓階級敵人的反抗,摧毀舊的生產關係,解放生產力;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後,尤其需要法來保護新的生產關係,運用法律手段組織和管理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生產力,並繼續加強人民民主,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打擊經濟領域和其他領域的蓄意破壞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嚴重犯罪分子。總之,法是實現無產階級專政任務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