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適用的基本形式

法的適用的基本形式,在法通過適用轉化為現實的過程中,適用法的主體、適用法的內容、適用法的方式、適用法的結果等因素相互結合的基本狀態或類型。通常有兩種分類:(1)以適用法的主體為標準分為:權力機關的法的適用,例如授予榮譽稱號,決定特赦,任免官員,批准行政機關行政決議等;行政機關的法的適用,例如企業登記,實行行政獎勵、行政處罰等;司法機關的法的適用,例如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審理判決等;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的法的適用,例如大學對畢業生授予學位。(2)以所適用的法的規範與法的職能發揮的相關性為標準,分為執行調整職能的法的適用和執行保護職能的法的適用。執行調整職能的法的適用,是國家專門機關和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將調整性法律規範用於建立、變更和消滅一定的法律關係,它主要適用的是法律規範的處理部分,旨在把權利義務關係具體化,把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納入法律規範所設立的模式內,建立起正常的社會秩序;執行保護職能的法的適用,是國家專門機關將保護性法律規範用於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它主要適用的是法律規範的制裁部分,旨在保證正常狀態下主體權利義務的實現,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追究違法犯罪者的法律責任,恢復被侵犯的法律秩序,使之正常運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