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動態調整職能

法的動態調整職能,法的調整職能的一個方面,反映社會關係的變動。法通過在法律制度中賦予一定社會關係主體相應的義務以建立和發展一定社會關係的職能。要求社會關係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履行一定的責任,以使正常的法律秩序得以建立,使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關係得以發展。法的動態調整職能廣泛地表現在各種部門法律制度中,它與義務性規範的實現相應,產生積極型的法律關係,正是藉助這些規範和法律關係,法的動態調整職能才得以實現。這種動態職能應當和法的靜態調整職能和保護性職能相配合,使法的職能得以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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