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個人價值

法的個人價值,法作為客體對滿足作為主體的個人的需要所具有的積極意義。包括兩方面:法作為工具實現的能滿足個人需要的其它價值;法本身對個人的價值。前者主要在於,法是一定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的形式,是分配社會財富的尺度。通過社會的各種制度、通過這個尺度,個人能以不同方式獲得自己應得的社會財富和自由;後者主要在於法律形式(各種法律制度和規範)能為個人的存在、發展和獲得各種社會財富、自由創造條件、提供最佳途徑。法是社會生活高度理性化和形式化的體現。它對於個人獲取財富和自由,具有如下積極意義:①程式的簡明性。主要表現為法律形式具有直接了當、中間環節少的和手續簡便的優點,能使個人在獲得財富和自由時耗費較少。②程式的可靠性。法律形式具有穩定性、不間斷性,有能力抵制人為的破壞作用並依法定的程式達到個人的合法目的,並擁有有效的強制手段為個人的利益提供保障。③程式的同等性。表現為法律形式對同一類的全部個人主體適用同一標準,保證個人在獲得財富過程中形式上的平等。④程式的安全性,可排除、防止對直接利用這一程式的人(也包括對其他個人和組織)產生任何不良的、消極的後果,有利於防止社會生活參加者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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