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價值客體

法的價值客體,即法、法律現實。在法的價值關係中,法作為客體要素存在,始終與法的價值主體相對應,並進入主體的活動領域與主體相互作用和聯繫,構成法律價值主體進行法律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對象。法作為價值客體具有以下主要特性:(1)法具有對象性,是與社會關係主體有密切功能聯繫、有具體指向的對象;(2)法具有社會歷史性,表現為法律主體與法之間的關係的產生、發展和消亡是一個歷史過程,而且每一具體的法都具有它所處時代、社會的特色;(3)法具有客觀現實性,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客體,受一定的社會規律的支配與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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