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衡量性價值

法的衡量性價值,法把不同價值的相互關係、主次關係,即一定的價值等級關係正式固定下來,從而對主體具有衡量價值的工具性價值。法的衡量性價值是通過下列技術性立法手段實現的:(1)把關於法律分配和保護的各種價值的規定,依據它們的價值等級安排在法律效力不同的各種規範性檔案中;(2)各個部門法之間的地位安排也體現了不同部門法的價值等級。如把刑法安排在民法之前,意味著重刑輕民的價值取向。(3)把關於價值的法律規定配置和安排在同一法律的痘同部分(篇、章、節、條)中,各個部分的先後順序反映著相應的價值等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憲法,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國家機構之前反映了重視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價值取向。(4)在規範性檔案中寫進關於在一定情況下,如在各種價值發生衝突時,選擇那些價值優先的指示,即首先保護那類價值、利益。(5)立法規定嚴禁對某些在該社會中被認為是絕對價值的侵害,如對國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侵害等;(6)立法根據侵害客體的價值水平,對違法行為規定給予不同的制裁。因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和破壞的客體的價值越大,對這種行為規定的制裁就越嚴厲。一般說制裁的等級與法律所保護的價值等級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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