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之研究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之研究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之研究》是2017年8月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於曉青。

基本介紹

  • 書名: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之研究
  • 作者:於曉青
  •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8月
  • 頁數:289 頁
  • 定價:4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30912998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之研究》擬從方法論角度對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這一問題做一個初步探究。一方面,筆者想就法理學說作為法律的非正式淵源——推論淵源和裁判規則——在個案裁判中不可或缺的作用進行探討;另一方面,筆者想為轉型時期的司法裁判適用法理學說的程式、方法和理由做一些探討。

作者簡介

  於曉青,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法律史、法理學研究。在《法商研究》《法學》《現代法學》《蘇州大學學報(哲社版)》《山東社會科學》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並被《人大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等轉載,合著《錢塘法雨》一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刑訊制度與中國傳統刑訴程式特徵研究》(2015)、浙江省哲社規劃後期資助項目《傳統刑訊制度的構成、運行與弊端——以清代為中心的考察》(2015)、省科技廳重點項目《政府資助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法律防範機制研究》(2015)等。

圖書目錄

導論
一、研究動機和目的
二、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研究現狀
三、研究上的不足
四、本書研究方法
五、本書研究內容
第一章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歷史沿革
第一節 中國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歷史沿革
一、中國古代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
二、中國近代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
三、新中國成立後作為法源的法理與學說
第二節 國外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歷史沿革
一、大陸法系國家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歷史沿革
二、英美法系國家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歷史沿革
第二章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含義及地位
第一節 法律淵源的概念及分類
一、法律淵源的概念
二、法律淵源的分類
第二節 法理與學說的含義
一、法理的含義
二、學說的含義
三、法理與學說的關係
第三節 法理與學說的法源地位
一、法理與學說作為既存的法
二、法理的法源地位
三、學說的法源地位
四、法理學說與其它非正式淵源
第三章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必要性、可行性與合理性
第一節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必要性
一、司法實踐需要法理與學說
二、我國法理學說與司法實踐相脫節 的現狀
第二節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可行性
一、理論的實踐功能使法理與學說可以成為法源
二、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具有思維方法上的支持
三、法理學說與司法實踐具有同一性、互動性
第三節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合理性
一、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不必然導致司法專橫
二、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不違反三權分立原則
三、依據法理與學說創製裁判規範的權力與生俱來
四、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
第四章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可接受性
第一節 法理與學說具有規範屬性
一、法理與學說具有規範屬性的事實
二、法理與學說具有規範屬性的內在原因
三、法理與學說具有規範屬性的外部原因
四、法理與學說轉化為法規範的方式
第二節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理性論據
一、法理與學說是理性表達
二、法庭辯論程式體現論辯理性
三、可普遍化原則是價值判斷的理性依據
四、裁判說理程式體現論證理性
第三節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能為社會認同與接受
一、當事人和律師是運用法理與學說的先行者
二、法官等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認同與接受法理學說作為法源
三、當事人和一般社會公眾認同與接受法理學說作為法源
第五章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表現形態
第一節 法理作為法源的表現形態
一、價值判斷和詞語技術是裁判規範的構成要素
二、依法理指引尋找正確的裁判規範
三、依法理指引解釋法律
四、依法理指引創製裁判規範
五、司法裁判依法理說理
第二節 學說作為法源的表現形態
一、學說參與個案法律性質的認定
二、依據學說解釋法律和創製裁判規範
三、司法裁判依學說說理
第三節 司法裁判應依據法理回應民意
一、司法裁判中依據法理回應民意的現實考量
二、司法裁判中依據法理回應民意的理論根據
三、司法裁判中依據法理回應民意的方式
四、法理在司法回應民意時的有限性及其彌補
第六章 選擇運用法理與學說的方法
第一節 選擇法理與學說的方法
一、選擇法理的方法
二、選擇學說的方法
第二節 司法裁判運用法理與學說的方法
一、案件定性中法理與學說的運用方法
二、法律適用中運用法理與學說的方法
三、裁判文書中依據法理與學說說理的方法
第七章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規制
第一節 運用法理與學說的前提限制
一、法律存在模糊性
二、法律存在不確定性場景
三、法律呈現漏洞
四、適用制定法將導致非正義後果
第二節 法理與學說適用範圍的限制及其差異
一、法理與學說可適用於公、私法案件
二、法理與學說在公、私法案件適用中的限制
第三節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應遵循的原則
一、與制定法相一致相協調原則
二、可普遍化原則
三、情境原則
四、慣性原則
第四節 法理與學說作為法源的可控性及其補救方法
一、法理與學說在司法運用中的缺陷
二、法理與學說缺陷之可控性及其利用
三、以修辭方法彌補法理與學說在司法運用中的缺陷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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