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理學

伊斯蘭法理學是伊斯蘭教法的分支學科之一,亦稱教法原理學,系教法體系形成過程中產生的一門關於法的原理或淵源的傳統宗教學科。它的研究對象是根據法自安拉啟示而出的神聖立法原則,正確理解和闡釋伊斯蘭教法的淵源或理論基礎,包括法的原理、準則、淵源、方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斯蘭法理學
  • 外文名:Ilm Usul a1-Fiqh
  • 亦稱:教法原理學
  • 成書於:1950年
名稱,學科,書籍簡介,

名稱

伊斯蘭法理學(‘Ilm Usul a1-Fiqh)

學科

早期的法理學內容較為廣泛,既研究教法的“實體”(Furu,福魯爾,意為“分科”),又研究立法的“原則”(usul,烏蘇勒,意為“原理”),故與教法學(al-Fiqh,菲格亥)同義。9世紀以後,教法學家沙斐儀在總結前人理論學說基礎上,系統地闡述了關於四大法源的理論體系,從而為法理學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此後法理學逐漸發展為一門專門學科,其對象主要是研究《古蘭經》教律、聖訓教律、公議、類比四項基本原理及其相互關係。四大法源的關係是:其中經、訓被視為教法的主要淵源,一件行為是否合法,首先看它是否符合經、訓律例的規定,公議和類比為次要法源,一件行為如在經、訓中無先例可循,則可以類似的“律例”為據,通過類比的方法推導出結論,但這一結論只有經權威法學家們的“公議”(即一致意見)核准後,才有拘束力,故直接源自經、訓的律例優於通過公議、類比獲取的間接律例,法理學以安拉啟示和邏輯推理相結合,系統地闡述和規定了法源理論體系,為教法突體的系統化、規範化提供了權威的法理依據,有力地促進了教法學的發展,使之成為一個具有特色的,獨立的法系。但因其理論體系是建立在不容更易的安拉啟示的基礎之上,又為法制改革帶來了困難和不便.歷史上不同教 派、教法學派對法理的解釋不盡相同,但基本方面是一致的。其中以遜尼派法理學與什葉派法理學差異較為明顯。兩派雖都以經、訓為立法的主要淵源,但對經典的解釋不同,所遵循和傳述的聖訓各異。遜尼派強調權威教法學家們的公議和類比的拘束力,而什葉派(十二伊瑪目派)則重視伊瑪目及其代理人穆智台希德的個人決斷。近代以後,法理學發展的基本趨向是按照時代條件的變化,對教法的理論依據作更加靈活變通的解釋,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歷史上最負盛名的法理學著作是沙斐儀的《法源論綱》,成書於9世紀初。現代西方研究教法學的名著,當推德國學者約瑟夫·夏赫的《伊斯蘭教法學的起源》,成書於1950年。
伊斯蘭法理學伊斯蘭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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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簡介

本書由陳玉峰阿訇以伊瑪姆艾卜·宰海(إمام أبو زهرة)《法理學》(أصول الفقه1997年版)為藍本,並廣采各派法理學家之專著編纂而成。是一部伊斯蘭法理學系法學專業理論著作,以法理學家之言論為據而立言。其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它是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地闡述伊斯蘭法理學的編譯著述,填補了這項空白。更重要的是它將因此一改中國穆斯林一直不熟悉法理及現代年輕阿訇多未切實學習法理的狀況,從而推動伊斯蘭法理學在漢語世界的深入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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