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虛無主義,是指否認法的社會作用和價值,主張在社會中取消法律及法律調整,甚至把法律看作萬惡之源的思想、觀點和學說。如老子崇尚“無為”,反對一切人定法。莊子主張絕對“無為”,否定一切法律、制度和文化,認為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安寧。近現代無政府主義者主張絕對自由,反對一切國家、法律和制度,是法律虛無主義的典型表現,從實質上反映了沒落階級悲觀絕望的心態。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具有歷史進步意義和巨大的社會作用,對法律虛無主義持批判態度,並承認社會主義法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性。法律虛無主義對法制建設具有極大的危害,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度產生的極左思想,完全否認法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的作用和建立社會主義法的必要性,對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經濟都造成了嚴重後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虛無主義
- 外文名:legal nihilism
- 概念:否認法律的價值與作用
- 特點:無法可依,有法不依,法制荒蕪
- 對立觀點:法律萬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