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即法律

判決即法律,社會學法學、特別是美國實用主義法學認為,“活的法律”或“生活中的法律”、“行動中的法律”是最健全的法律,而這種法律之中很重要的就是指法官的判決。在這些理論家們看來,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僅僅是法官審理案件中的“參考”或“材料”,甚至是可有可無的。判決之前無法律,或者說沒有確定的法律,只有法官作出判決來才有法律。法官是法律的中心,判決高於法律。不難看出,“判決即法律”是法律虛無主義或法律懷疑論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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