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審

法律審,“事實審”的對稱。是指僅審查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的審判程式。大陸法系國家實行三審終審制。不服第二審判決的抗訴,必須以其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為理由,原則上不許當事人提出新事實和新證據。第三審只就第二審判決適用程式法和實體法有無不當進行審查,對案件事實不再進行法庭調査。如果發現作為判決根據的事實有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的正確時,只能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法律婚,是指婚姻權力掌握在國家手中,由法律直接規定有關婚姻制度的婚姻形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婚姻就是法律婚,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有關婚姻的一切問題,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他一切有關婚姻的具體法律規定來解決和辦理,違反婚姻法的一切婚姻,都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地制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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