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訴訟,又稱“特別訴訟”。是指古羅馬國家的一種訴訟制度。帝國前期出現,帝國後期被普遍適用,成為唯一通行的訴訟程式。其特點是改變了以往訴訟分為法律審和事實審的兩段審理做法,案件自始至終由一個法官負責,取消了過去的民選承審法官,偵査時允許告密,可以逼供取證,審判不再公開進行,證據由法官決定取捨,法官還可強制當事人出庭和執行判決,當事人須交納訴訟費用等。非常訴訟的出現及普遍適用,標誌著羅馬國家皇權的加強,司法審判權完全由國家司法官員所壟斷,而民選承審法官的被取消,說明人民被剝奪了參與司法的權力。
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契約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契約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契約法規定涉外契約以外的契約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於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