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語言分析

法律與語言分析,語言哲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法學理論中的套用。主要代表是H.L.A.哈特,還有G.威廉斯(Williams)和W·普魯伯特(Probert)。哈特理論的目的在於解決英國分析法學所面臨的困難。他指出,要明確法學上的概念,如權利、契約等,不能靠定義的方式。因為法律名詞與普通名詞不同,同一名詞常可用於不同的場合而分別有不同的含義,如權利一詞,就可表示權利、特許、權力、免除。而且,法律名詞在客觀世界裡也無直接的對等物。所以,要了解權利,契約的含義,就首先要明確這些名詞在法律語言中特殊的功用。方法是從整個句子觀察法律名詞的用法,而不要在單獨字眼上推敲。按哈特的分析,法律文句有兩個特性:法律文句是根據某特定種類的法規,推斷而得的一種法律上的結論;法律文句是可以推翻的,即法津文句不是敘述性的、情感性的,而是歸屬性的,其功用在於將權利或責任歸屬於某人。法律概念是代表一個特定的法律制度內某些法律規則與某些可歸屬於此規則範圍以內的事實之間的一種連線。為建立法律概念的科學的、純粹的意義,此種法學摒棄一切理論與概括的原則,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一種代表。威廉斯和普魯伯特側重強調語言在法律中的作用。威廉斯廣泛而詳細地論述了語詞的模稜兩可性和許多法津術語的感情特徵,認為大量的混亂是由於運用本身具有許多不同含義的法律術語所致。普魯伯特認為語言是社會控制的主要工具,認為普通法訴訟程式的核心不是規則,而是修辭學。語言分析對於法律的解釋和運用確實是重要的,但不能孤立地,過分地強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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